建设工程由于施工周期较长,在施工过程很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而工程一旦停工,必然会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工期延长。那么,工程停工存在哪些风险,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孙律师撰写此文,详解建设工程停工风险与应对。
一、停工的原因
1、发包人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发包人有在先履行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时,施工单位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可以停工,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复工的。
2、发包人未履行配合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履行诸多配合义务,若发包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时,很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从而停工,具体包括: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开始施工后现场三通一平未完成、拆迁未完成、居民闹事、高压线影响施工的;
(3)发包人未取得与施工相关的证件或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4)发包人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图纸或者图纸不全,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
(5)甲供材、甲指分包、发包人平行发包等甲指单位因进场、施工进度、施工配合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3、发包人出现严重资信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若发包人出现上述情况时,施工单位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或者增加信用,否则,施工单位可以停工,一般来说有如下表现:
(1)发包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2)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工程不得不停工。不可抗力一般包括:
(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暴动、戒严、罢工、骚乱。
5、政府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可能因被政府要求停工,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工程违法施工,被政府勒令停工;
(2)大气污染管控或扬尘管控,政府要求停工;
(3)重要外事活动、重大节日等,政府要求停工。
6、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导致停工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周围第三人原因导致停工,一般包括:
(1)地铁因地铁安全等原因要求停工;
(2)自来水、电、煤、气等各种单位要求停工;
(3)市政道路单位要求停工或者交叉施工时影响施工。
7、其它
在实践中,还可能因以下原因停工:
(1)天气原因:连续降水、高温、大风;
(2)停水停电;
(3)现场发掘出文物、古墓等。
二、停工的风险
1、损失增加
停工会使工程工期延长,导致施工单位人、材、机费用损失、管理费增加等,直接增加施工单位成本,若停工后施工单位无法向发包人索赔或者发包人不同意索赔,就会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损失。
2、索赔困难
索赔困难是指在当前环境下,发包人一直处于强势地位,不仅会在合同中严格限制施工单位索赔的权利,而且在实际出现索赔事项时,发包人也会利用各种理由拒绝施工单位的索赔,导致施工单位索赔困难;索赔困难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当工程停工后,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很难定量,损失难以计算,导致索赔困难。
3、分包索赔
当工程停工后,会导致分包单位成本增加,分包单位就会向施工单位索赔。当施工单位无法向发包人索赔时,就会进一步增加自己的损失。
4、人材机价格上涨
在当前环境下,人材机的价格是一直往上涨的,当工程停工后,务必会导致工期延后,也即人材机价格会更高。若合同中约定人材机价格不予调差或者人材机价格调差约定不合理,也会增加施工单位成本。
5、垫资款无法回收
几乎所有的项目都是垫资施工,当工程停工后,若工程长期不开工或者发包人直接放弃项目,就有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垫资款无法回收。
三、风险防控和应对
1、对项目是否会停工进行预判
能否对风险进行成功预判,是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对于绝大多数项目,施工单位一般希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尽量不发生停工。所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预判到哪些项目或者哪些问题有可能导致项目停工,这样才能够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尽量避免停工。
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前或者项目开工前,要从多个方面仔细考察项目情形,对项目是否会停工进行预判,一般来说,在项目有以下情形时,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停工:
(1)发包人缺乏开发经验,开发经验不足或者能力不够;
(2)发包人资金实力不强,期待利用项目回款支付工程款;
(3)项目前景一般或者项目为特殊工业项目;
(4)项目开工前未取得相应批准,违法施工;
(5)业主发出的图纸质量差,变更频繁;
(6)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包括拆迁未完成、高压线影响施工、三通一平未完成等;
(7)项目涉及到冬季施工,冬季一是大气污染管控较严,容易停工,二是东北地区冬季有冻土期,无法施工。
2、施组设计和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停工影响
项目停工影响并非全都是项目整体停工,有时候也表现为项目局部停工。
为了避免停工给项目造成影响,保证项目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有可能有可能停工的事项对施工组织、施工进度以及发包人价款支付造成的影响。比如工程开工后,但是现场仍有部分场地未完成拆迁,造成部分场地无法移交和无法全面开工,此时,施工单位在进度计划中应该明确拆迁场地移交时间点为该部分正式开工的时间点;再比如合同约定项目存在大量的甲供材、业主指定分包、业主平行发包的,那么在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中,应当明确甲供材、业主指定分包、业主平行发包发包人需要进行招投标时间、完成签约时间、进场时间,重点节点把控时间、完工时间、退场时间,尽量避免因甲供材、业主指定分包、业主平行发包影响到施工单位的施工。
3、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计划工作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施工计划工作,包括项目整体施工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并报业主和监理批准,通过计划管控项目整体施工,让项目平稳进行。项目过程计划管控一方面可以通过计划组织生产,控制施工单位成本,让施工单位合理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及分包、材料、机械进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计划管控甲指分包、甲供材、平行发包,一旦因发包人配合工作出现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施工时,施工单位可以此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长或者费用补偿。
计划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计划被施工监理和业主确认后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组成部分。只有存在明确的计划,才能体现业主的变更,施工单位才能通过业主变更向业主主张损失赔偿或重新计价。反之缺少计划性,即使业主的变更确实造成项目现场施工功效降低,但是由于缺少参照对象,难以计算损失,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落实停工原因和停工责任
本文第一部分说到了项目可能因多种原因停工,所以在停工时,停工的原因和停工的责任是施工单位能否主张权利或者能够主张何种权利的重要因素。所以施工单位在停工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合理的程序实现停工。
若因第三人、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实际无法施工,那么施工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发包人发出停工指令,停工时间以停工指令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明确工期延误责任。
若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现场无法施工或者施工单位认为不宜继续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决定要停工的,那么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和发包人发出停工申请或者停工报告。停工申请或者停工报告应说明停工理由、停工时间、停工后人员安排、机械设备安排、现场维护、停工造成的损失等,并且要说明停工是因为无法大规模作业、不能给施工工人提供足够的工作量,只能以停工的方式暂时遣散施工工人和管理团队,以此降低损失,并说明如果不停工,业主需要承担的损失内容以及预计的损失金额。在停工报告最后,应写明要求发包人具体回复时间以及不回复的结果推定。
5、停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移交现场
项目在停工后,施工单位因根据停工时间、发包人态度等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发包人办理现场移交。因为项目虽然停工,但是在停工期间仍然可能发生对第三人的损害,如施工现场物品坠落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因不可抗力或者恶劣气象条件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等。
所以对于长期停工、复工无望的项目,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到安全责任问题,综合项目停工对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综合评定是否与发包人办理现场移交。
6、停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索赔
停工后,施工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市场交易惯例,向发包人索赔,主张停工损失及其它相应权利。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主张的损失包括工人工资、遣散工人费用、现场材料保管费、机械租赁费、管理人员费用、材料涨价费用等;相关权利一是在停工达到一定期限时,施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可以和发包人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7、停工不仅是损失,也是机遇
在当前建设市场,发包人一直处于强势地位,施工单位之间低价竞争,所以导致合同条件无比苛刻、合同价格低,因此,停工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事情。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留意合同赋予的停工权利以及合同剥夺的停工权利有哪些。
对于亏损类项目或者可能亏损项目,施工单位要做到减免亏损,除了抓住发包人变更外,还可以积极运作停工条件,因为项目一旦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长期停工,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新的计价条件,从而减少亏损,甚至实现盈利。
结 语
停工的本质是一种工程变更,这种工程变更一方面一定会造成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在实际支出上形成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项目的履约条件、计价条件发生变化,使施工单位可以与发包人二次议价、二次谈判甚至退出项目。工程停工最终给施工单位带来的是损失还是机遇,取决于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所以项目出现停工时,施工单位应合理分析,理性对待,降低自身损失,做出对自身最有利的选择。
作者:
孙玉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向 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来源:工程项目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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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曾在中建八局总部从事法律工作,后在多家房地产公司主管商务、法务工作。2017、2019年被ENR/建筑时报推选为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建设专业工程计价纠纷(诉讼类)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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