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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一、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需要承担一个独特的赔偿项目——“三期”待遇损失。该损失的赔偿标准、计付的时间在实践操作上的特殊性。
三、参考案例中,一审、二审在产期待遇的计算时犯了低级错误,令人遗憾。
NO.1
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在三期(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作任何的补偿。
NO.2
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之所以与解除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为此会对其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预期收入产生客观的较大影响。
因此,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法律后果,除了经济赔偿金这一法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应考虑如下的现实损失问题:
(一)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
(二)产假期间待遇损失;
(三)生育医疗等损失。
另外,各地还有一些奖励,比如广东80天奖励假,此也需考虑。
NO.3
上述待遇,虽客观上会受影响,但却又并非必然更非已经发生,甚至还有可能不会发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立即且不会全额赔偿。
因此在孕期主张相应的损失,则后来的孕期、产假期间待遇以及生育医疗损失、哺乳期工资损失,并不宜立即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了二审时,已然生育,除了哺乳期待遇外,其他损失已然发生,裁判往往会增加相应的裁判项。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如果是解除孕期女职工,应以支付已发生的怀孕期女职工的工资为原则,其他的项目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并支持为宜。
NO.4
本文所举案例中,一审和二审认定违法解除均合理,但一审、二审对于产期待遇的计算,均犯了低级的错误,不得让人遗憾。
关于法院的低级错误,说明如下:
(一)一审的低级错误在于,剖腹产没增加30日的产假;
(二)二审的低级错误在于,法定的基础产假为98天而非90天,新标准早已变更适用,98天也被国际上公认女性合理的生产恢复期(二审援引的广州市规定,其实是旧的规定,按2015年8月4日颁布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早也已明确了是98天)。
国务院在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3号,2015年1月1日)产假天数为98天+30天(难产)+15天/增加1胎。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实施)第十一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职工还有80天的奖励假。
所以无论如何,基础的产假应98天而不是90天,二审法院认定错误。
NO.5
实践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多也不认定可恢复。
只是此带来一个现实问题,既然单位已要求继续恢复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同意继续履行,则三期的损失将不会发生,此情形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损失,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此值得商榷。
NO.6
“三期”相关待遇的支付标准。
在广州,关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损失,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产假工资,则参考全额工资或生育津贴,以高者为准。
至于奖励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则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案 例
丘海铃、广州谱莱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民终15591号】
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四,是谱莱声公司应否支付丘海铃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工资问题。
1.丘海铃在仲裁时请求谱莱声公司支付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工资67200元,劳动仲裁裁决后,丘海铃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谱莱声公司支付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工资68800元,属增加的诉讼请求,增加的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原审法院对增加的诉请一并进行审理。
2.丘海铃怀孕期间被谱莱声公司解雇,客观上造成丘海铃三期待遇损失,谱莱声公司应予以补偿。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孕期和哺乳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丘海铃于2017年1月29日剖宫产女婴1名,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丘海铃可享受产假178天(98天+80天),谱莱声公司应向丘海铃支付产假工资25512.74元(4300元/月÷30天×178天)。
4.丘海铃自2016年12月2日被谱莱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至2017年1月29日其女儿出生,其孕期共58天;哺乳期算至其女儿一周岁,哺乳期共12个月,因此,丘海铃的孕期和哺乳期共计12个月零58天。丘海铃正常工资的20%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95元,因此,其孕期与哺乳期工资损失应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计算,其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共计27793.54元(1895元/月×12月+1895元/月÷21.75天/月×58天)。
二审判决
关于丘海铃孕期、产假、哺乳期期间工资待遇的问题,谱莱声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丘海铃孕期、产假、哺乳期期间工资待遇损失,原审判决谱莱声公司予以补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相关待遇损失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丘海铃于2017年1月29日剖宫产女婴1名,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增加产假三十天;”丘海铃剖腹产可享受产假120天,另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丘海铃另可享受80天的奖励产假,故丘海铃总计可休产假天数为200天,谱莱声公司应向丘海铃支付的产假工资应为28666.7元(4300元/月÷30天×200天)。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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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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