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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免费 檀亭军 时长/课时:7分钟/0.1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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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候到底要不要通知工会?虽然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程序性问题,但是对于司法实务当中判定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而言却至关重要,但是这个问题又是实务当中由来已久的争议性问题,时常使企业受到困扰。

一、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的依据在哪?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条讲的很明确,从法条中理解“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里用词“应当”,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简而言之就是必须通知工会。

  其次我们可以看合肥市中院的裁审案例:

  李某与天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9)皖01民终5589号

  在该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天威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天威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现天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已补正上述程序,故李某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该院予以支持。

  其次我们从合肥市中院的裁判案例当中也可以看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时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项程序,那么属于违法解除,这点没有什么争议。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先是司法解释四,现在已经废止)也再次明确了这个问题,表明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但是令人疑惑的是,这个司法解释也给大家留下了一个悬念,就是开头的一句即“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那“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是否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呢?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

二、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但在实务当中,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比比皆是,这些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工会又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均对此问题均进行了回避。

  关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实务当中各地区有不同的地方性意见:

  1.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比如天津,天津高院认为,如单位未建立工会,那么无需履行通知程序,正好弥补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中回避的问题。

  21.(5)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已经通知工会;或者虽未通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7

  2.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者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来代替履行通知单位工会的程序。

  比如江苏、宁波当地规定,如单位未建立工会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并且宁波中院特别规定还可以告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来代替通知单位工会的程序。并且还说明了为什么应当通知上级工会的理由,即如果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无需履行通知行业工会或者告知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程序,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助涨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

  第五条: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涨用人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那么没有相应明确规定的地区应当如何操作呢?

  单位在行使用工单位自主权时,应当掌握主动权,应当将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完毕,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未明确说明单位未建立工会就无需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显然将这部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所以单位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不履行上述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可以以通知当地工会来代替通知单位工会,否则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进而支出不必要的不良用工成本。

(来源:微信公号“人力资源法律库”)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檀亭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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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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