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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
如今,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一经认识就飞速的走到一起,有点甚至开始什么“试婚”、“摩爱”等等一些新生生活方式,大多都是你情我愿的生活在一起。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双方感情不合时,便提出分手,有些女青年就会向男方提出要对自己的青春损失给予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即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然而这些“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并非法律用语,目前我国法律规则中也没有出现过此类术语。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索要的“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呢?
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说,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 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选择分手,男女从恋爱到同居再分手,其实质是没有孰对孰错之分,法律对这些也是干涉不了的。那么如此来说,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其二,从社会习俗层面来说,双方分手,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并非不可,当然给予的一方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律也是支持的。
【现实】
小丽(女)与小平(男)从大学开始,就生活在一起已经6年了,在朋友圈里大家都承认并称呼他们是一对夫妻。两人在生活中的6年里,小丽为小平堕胎了6次,因为堕胎次数过多,小丽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如今,因为两人家庭的不融合,导致两人感情裂痕斑斑,最终在今年的元月份以分手告终这份6年的恋爱。分手后,小丽向人民法院起诉小平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一百万,请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说法】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恋爱关系并不受调整,恋爱关系是男女双方之间一种自愿且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的社会关系。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析说,案件中的男女双方之间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家庭关系,从我国法律来看,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只有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关系的才受法律调整,如果小丽要求小平给予赔偿青春损失费,必须有证据证明小平侵害了其权利,仅仅就以青春损失费要求赔偿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失,不是一方非法侵害另一方所造成的。故此,小丽的诉请得不到法律支持。
最后,许小军奉劝这些青年男女,婚前同居虽然在当前社会已不足为奇,但对于婚前同居行为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也必须要有对此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后果的心态。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请青年男女慎重为之!
(来源:许小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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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和蔼、视野开阔、思维敏捷、正气昂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擅长于民商事、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讼业务。他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真诚服务于社会大众。著有《如何看待交通辅警拍照抄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何甄别刑法中的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意义》、《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法学论文。并在《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治》、《正义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民主与法制网》、《鲁中网》、《汉网》、《搜房网》等中央、省市级媒介发表民生普法类文章300余篇;其中多数文章已被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官方公众号转载,有“民生律师”之美誉。现担任《城固网》、衡阳市中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丰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皇爷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某协会组织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还被选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入库律师、湖南涉军法律服务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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