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许馨与邱长文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比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出资不对等的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在出资购买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向出资少的一方的赠与,在析产处理上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赖青林与郭凌程共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案号:(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6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卢某诉庞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1)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2)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
案号:(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总第633期)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陈某诉宾某按份共有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二人共同的名字,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性质,且恋爱同居关系尚不能认定为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案号:(2008)兴民初字第70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解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145页
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张某诉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2-10-25
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李某诉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05-13
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杨波诉萧晴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案号:(2006)密民初字第537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转自:上海审判研究)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睛网“点读”平台管理员账号,负责发布“点读”相关资讯,综合各类法律法规等相关文章,及时传达法律热点,便于法律人及广大群众进行学术交流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账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添加点小读微信号,告知确认后予以删除。
联系人:点小读
微信:dianjingeditor
QQ号:3244058574
邮箱:djdd@zfwx.com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