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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同居,那么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免费 朱斌 时长/课时:7分钟/0.1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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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同居有必要吗#的极普遍现象竟然成为微博热搜的问题,其实就同居还应当关注下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分割问题。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分割应当以双方约定为优先的原则,以按份共有的财产分割为核心的分割标准,特殊情况下适当考虑完全未出资一方的利益。

  以下将逐一阐述一下这三方面的标准。

一、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分割应当以双方约定为优先的原则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结论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分割,以同居双方之间就房产份额的约定为主。

  3.例外

  (1)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具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如果双方购买房产的房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状态为各占50%,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就房产份额的约定。

二、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以按份共有的财产分割为核心的分割标准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因此,分割房产时依照物权法规定的按份共有制进行分割而不依照婚姻法的共同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

  2.释义——同居期间的按份共有不同于结婚后的共同共有

  采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二人是在一种完全平等(均等)的意义上,“共同”享有这些财产,这种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分割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采取均等分割原则。不具有法定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的两个自然人之间共同共有某物,并且双方实际的出资份额以及对共有物的投入并不均等,一方出资和投入明显高于另外一方时,所形成的共同共有,虽然也由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负担,却是与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内涵是不同的。

  不具有法定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共同共有某物,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确定共有物的分割比例时,应当遵照一般民事主体财产关系之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原则上等分,但需考虑出资。

  3.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时须考虑出资额进行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参照双方出资额,无法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4.同居期间出资额的认定

  (1)出资额确定

  在当出资情况/还贷情况可以查明或推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出资的因素,按照房屋分割时的现价进行比例的分配;

  (2)出资额的推定

  当出资情况/还贷情况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有无资助等情况,并将这些因素作为推定所有权份额的重要依据由法院进行推定,参照房屋分割时的现价进行比例的分配。

  (3)出资额无法推定

  当无法推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等额享有。

三、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分割时如果一方完全未出资的情况下,也可基于酌定因素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以下简称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此外,根据上海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

  2.结论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以按份共有为基本原则,并依照出资额进行分配,但当在按份共有进行分割时如果一方完全未出资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就要公平正义的考虑,酌定双方生产、生活的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因此: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分割应当以双方约定为优先的原则,以按份共有的财产分割为核心的分割标准,特殊情况下适当考虑完全未出资一方的利益。

(来源:微信公号“洛小圣”)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朱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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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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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从事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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