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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孩儿谈场恋爱竟然谈出了上百万的巨额债务,分手以后每月入不敷出,焦头烂额,甚至到了去看心理医生的地步。第一次找我咨询还是大半年前,那时女孩儿还没有下定决心要起诉,但这一回女孩儿来找我的时候眼神里充满了坚定。
也许,这种恋爱是让女孩儿快速成长的方式,但这种成长让人心疼。
女:分手吧
男:嗯,好
女:我的钱你怎么还我
男:钱?
女:就是你拿我的手机下载的那些app还有刷我信用卡的钱,现在分手以后每个月都要还那么多,这些钱我又没用一分钱
男:会还你的
女:既然都分手了那写个借条吧,看在我们在一起过的份上,这些钱我们一人一半,你还我一半就行
男:好
女:人呢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或者送房、送车,分手后要求要回的屡见不鲜,但像这个女孩儿这样,把自己的信用卡给对方刷,把手机都给对方来操作网贷软件以自己的名义来贷款给对方的确实比较少见。
执业以来,这是我遇到的第二位,第一位客户也是个女孩儿,不过第一个女孩儿就没有这个女孩儿这么幸运。不但借条没有签一个,连能证明是对方刷取信用卡的证据都没有保留,我有心想帮也爱莫能助。可见,稍微懂点法律知识是多么的重要!
女孩儿过来的时候很担忧,觉得没有转账记录,这些钱全部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也问了一些人听说打官司也赢不了,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们直接看一个和本案争议焦点相似的裁判文书。
#(2019)鲁09民终 1368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上诉人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借条、录像光盘,以及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山东省肿瘤医院、肥城市人民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及槐荫区泽惠商务宾馆转账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并且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上诉人秦开勇主张被上诉人应将借款打入自己或者吕秀利的账户,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必定是要求打入借款人账户,本案中被上诉人将款项作为医疗费汇入医院账户或代为支付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 律师解读
同样是写了借条,但是没有直接的转账记录。上述案件中,原告是把出借的款项直接打到了医院的账户上,用于支付被告老婆的医疗费,双方签署了借条即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不论以何种形式交付出借的款项,只要是以双方一致同意的方式出借了款项即视为出借款项已经交付完成,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官司还是可以打赢的吧!当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并不鲜见,毕竟每个案子的情况不尽相同,如果是有律师在代理的,最好是案件整个证据和思路的把控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
另外,在借条载明的金额和实际出借有差别时,也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水平、交易习惯、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虽然以下案例就是以借条上的为准,但不可妄断,如果大额出借最好还是要留有转账凭证。
#(2020) 湘10民终300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刘兆俊上诉称,李小红提供的《借条》,借款人“刘兆俊”虽为其书写签名,但并未发生157,000元借款的事实,实际借款金额仅为48,800元。本院认为,虽然出具《借条》中的157,000元只有48,800元的转账记录,但李小红有出借涉案借款的能力,出借款项时,双方系恋人关系,以现金支付其余款项也符合交易习惯。刘兆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够辨知在借条上签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如果李小红没有实际交付款项给刘兆俊,刘兆俊也不可能在借条上签名并将借条交由李小红持有,因此,双方之间的该157,000元借贷关系成立。
# 律师解读
很多时候,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因为感情正盛,难以签署借条,分手以后感情不再更是翻脸无情,大概率也不会补签借条,所以这就需要借款的人在出借的时候把握分寸的保留证据。有转账的时候可以备注一下“借款”,没有转账像大额现金或者像本文开头的女孩儿这样的情形,就需要保留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不要一分手就一股脑的删掉所有与对方有关的所有东西,毕竟“骗我的感情行,骗我的钱就是不行”么不是,后面万一要追回经济损失的时候还用得上。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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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深圳数十家银行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代理银行案件数千起,在金融贷款及民间借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公司的稳健运营保驾护航。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小区业委会成立及公司法律顾问事务。自执业之初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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