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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免费 蔡飞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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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目前,《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呼声很高,作为“资方代表”的董保华教授对此持鲜明观点“《劳动合同法》整个的指导思想是错的,如果不做大改是绝对不行的,小修小改不能解决问题,一次修法机会不能随便浪费。”主张修改者提出的理由主要理由之一是单保护不公平不合理、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因此修改《劳动合同法》刻不容缓。但实际情况真的是这样吗?笔者作为一名劳动法律师,对此不持立场,仅总结一些观点,说一些思路。

  首先,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现时将不太可能会大修,接下来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单保护的方式和逻辑起点

  (二)现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否合适

  (三)《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

1、单保护方式确立及合理逻辑起点

  《劳动合同法》被企业诟病(我还没有听过劳动者埋怨过)最多处,在于其单保护的逻辑起点,认为是《劳动合同法》改变了以往劳资权益衡平保护的公平原则。

  但客观来说,实际上并非如此,早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立法宗旨,也是遵循单保护的原则,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两法均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都没有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表述。

  即便不论单保护是否为《劳动合同法》所的确立规则,在劳动法律领域,主张适用单保护的规定,也有如下两个主要理由:

  (一)资强劳弱、资恶劳善的传统观念及部分现实,是单保护的逻辑起点。

  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在2007年4-5月期间山西发生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黑砖窑强迫奴役劳工事件,为此保护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作了极好的注脚。并且,《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也是非常谨慎:立法机关经过多次修改,提交了三审稿,到了2007年6月29日该法四审稿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全票获得通过, 才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基于上述观念及现实,立法上才会采用倾斜性保护原则,以试图改变双方力量对比,也希望以此达到利益均衡之目的。

2、《劳动合同法》现在修改是否合适?

  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必须先了解该法的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 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 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书信等多种形式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6年4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91849件, 是历届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最多的一次”(参见“群众参与空前社会反响强烈—《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扫描”,载《中国劳动保障》2006年第6期)。

  由此可见,该法与大众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其中任一规则的变化,都会牵动全社会每一劳动者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变化,在没有修改的极紧迫性及成熟可行的修改方案前,要作修订并不容易。有观点认为,即便要修订,如下两个原则也不宜变动:

  (一)应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及立场,规范用工,倾斜对劳动者的保护的原则不可动摇。

  诚然,很多企业报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管得过多,条款中太多“应该”“应当”等刚性的条款,让企业一不小心就会陷入违法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境地。此确为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过10多年的实施,该法在规范企业用工、明确劳资权利义务以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甚至可以说是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贡献了不小的助力。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内容及渠道,某种程度上是劳动者共享经济增长红利的法律倚仗。此背景下修改《劳动合同法》,让法律为低水平的用工管理开道,逻辑上不通、也得不偿失;

  (二)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现时正处于经济下行的客观现实,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语境是该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要修改无疑是要放开管理,减损劳动者的权益。而在中国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高强度加班、工伤频发、劳动保护不强的情形下,此举势必损害劳动者的根本权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再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缺乏广泛而有能力的消费群体,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企业也将无法独善。

  作为“劳方代表”的常凯教授认为,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因为经济下行,无论就业还是收入,劳动者都是最大的受损者。“现在不是废除《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坚决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坚持劳动法治和劳工保护,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安全”(《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2期)。

3、《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

  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起草和论证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对此持反对意见。在她看来,那些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僵化之类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企业成本方面,现在企业的压力和负担更多的是来自于税负。企业的平均税负是在4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而劳动者报酬相较于快速上升的物价、房价等,工资增长的幅度并不大”(《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2期)。

中外企业成本对比

  “赴美投资的浙江省江南化纤公司给出了个案成本对比。 (1)土地成本:中国是美国的9倍;(2) 物流成本:中国是美国的2倍;(3) 银行借款成本:中国是美国的 2.4 倍;(4) 电力 / 天然气成本:中国是美 国的 2倍以上;(5)蒸汽成本:中国是美国的 2.1倍; (6)配件成本:中国是美国的 3.2倍;(7)税收成本: 美国税收优惠力度大;(8) 清关成本:美国无需 支付进出口清关成本;(9) 人工成本:美国是中 国的 2.57 倍;(10) 折旧成本:美国是中国的 1.7 倍;(11) 厂房建设成本:美国是中国的 4 倍。可见,中国的土地、物流、贷款等成本均为美国数倍,美国人工成本则是中国的 2.57 倍。”

——《凤凰周刊》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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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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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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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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