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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要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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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使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即便到了现在,仍有单位因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被迫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该责任的承担并不是以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为对价,不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均需支付,且金额非常大,所以反对者甚多,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此处不展开说明。

  笔者认为,就现时而论,二倍工资规定已不够合理,应考虑作相应的调整。

  1、对于单位过于苛刻,不符合比例原则、不考虑单位的主观恶意

  有些劳动者工资非常高,很可能让企业无法承担,另外,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单位用人单位有“(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责令仍不支付才需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不提供劳动合同,基本上也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者往往无意,尤其是现在《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了近11年、而法律后果又如此严重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如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多数不会是故意的。但后两者却是故意的,故意不支付工资、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故意不给劳动者的责任却比无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要轻,不符合公平原则。

  2、法理依据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支付二倍工资,但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劳动关系并非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是否签订,并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3、带来道德风险

  劳动者为了获得二倍工资,不惜拒绝签名、故意签名不真实或相互代签名以获不法利益,已有劳动者因此而承担了刑事责任。

  4、立法背景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二倍工资的适用环境已失去

  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确认权利义务,但随着网络技术、智能手机、工资支付模式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员工可以轻易证明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工资待遇等。

  另外,关于岗位及工资的数额问题,这些问题均可从举证规则上得到解决,因此也不必担心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比如岗位的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之下,单位更是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的,至于工资数额,大多实际上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因为很多情形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均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

  5、当然,鉴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于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极重要的价值,所以还应保留,但可以考虑计算的月份更少些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二倍工资。

  6、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其实用人单位还有很多可以不用支付二倍工资的抗辩事由

  比如时效、客观情形无法签订、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文书、劳动者是负责管理劳动合同、主体不适格的签订的等情形。详细可见之前所发文章《六个锦囊,破解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六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等。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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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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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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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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