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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已过有效期。
问 题:
1.被委托人身份证过有效期,授权委托书无效吗?
2.若被委托人身份证过有效期,可以拒收投标文件吗?
3.若被委托人身份证过有效期,可以否决投标吗?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时,要么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参与投标活动,要么委托其他自然人代表其参与投标活动。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虽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也不能大意,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会带来系列的法律风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须严格遵章照办,避免因委托手续的瑕疵带来不确定因素,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一、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制和要件审查
(一)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1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何产生代理法律关系呢?根据《民法总则》第163条规定,代理可以通过委托和法定方式产生。委托是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方式,即自由意志决定;法定是遵照现有法律规定方式,比如监护权主要体现的就是法定方式。
被委托人凭什么履行代理权呢?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根据《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除《民法总则》第164条和第171条规定外,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后果。
2.《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396、第397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同时,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按,综合的或笼统的)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要件审查
1.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是基于彼此信任,而信任是建立在双方身份明确的前提下。因此,首要审查彼此的身份信息,避免信息不实或相关信息或证书过有效期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2.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期限及其他限定条件,明确界定授权委托范围和不按授权内容行使委托的法律后果等,以委托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利于法律风险控制。
通常,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一定都以书面的委托合同方式约定彼此责权利,往往直接出具《授权委托书》。
3.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根据委托人的意图或办理委托事项的需要和方便进行理性合理安排。
比如,授权方式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更多是程序性权利,不能对委托事项径直进行处分,如放弃、变更委托事项和委托事项的实体内容,而特别授权内容基本与委托人处于同等地位,可以根据委托事项进行自主处分;授权期限,取决于委托人对被委托人的期望,是限定固定期限还是直至委托事项完成为止;是否可撤销或变更,在于激励被委托人全力完成委托事项,亦利于相对人减少顾虑,大胆与被委托人交易;转委托的权利,被委托人可根据情况,就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处理。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是内部的协议。而《授权委托书》属于委托人对被委托人授权的权限、期限等外在表现,是对外(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出示的。
故,《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是有所区别的,不少人以事务处理的功能主义为导向,往往不签书面的《委托合同》,直接出具《授权委托书》。不过,从风险防控而言,建议二者都签署,利于权责明确。
4.签字与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盖公章以表明委托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为自然人不仅需要签字,还需摁手印,避免笔迹鉴定难以辨是非的后果。尤其被委托人擅长几种字体的情形下,笔迹鉴定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5.明确授权日期
明确授权日期,不仅表明委托授权的具体日期,而且也便于起算委托授权期限。客观上,也利于自然分辨委托时间前后所行为事项的效力,对于被委托人于委托授权日期前的行为起着不证自明的效果。
6.明确是否允许转委托
若不允许委托人转委托,就需要明确“不得转委托”的字样,避免被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形,导致委托人选任被委托人的失控。
总之,委托授权在民商事活动中颇为常见,也是延申委托人手臂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但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需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不可控的风险。
二、身份证的法律意义
(一)身份证的有效期
《居民身份证法》第5条规定,将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划分规定为四类有效期。另第11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除此外,没有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后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究竟面临何种法律后果?是否必然意味身份证失效或作废?如果视为“身份证作废”的话,那么“居民身份”是否受影响?如果一个人身份证过期,是否有权参与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活动的效力又如何?欲厘清这些问题,需弄明白《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
(二)身份证的法律意义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1)为了证明居住公民的身份;(2)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4)维护社会秩序。从这条可知,居民身份证不是对公民或居民身份的赋予,而是起着证明、保障、便利等意义。
既然《居民身份证法》起着证权作用,而不是设权的话,那么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公民或居民身份并没有任何变化,所导致的不过是身份证作废或失效而已。而身份证作废或失效,并不影响身份的客观存在和辨识,至多带来民事活动的不便。但这种不便,并不影响参与社会或民事活动主体身份和行为能力本身,因为,客观的人远远大于身份证的意义和证明效力。个体的身份并不因身份证的有效期经过而受到任何影响,个体的行为能力或民事活动也不因身份证的有效期经过,而受到任何否定性评价。因为,身份证只是个体本身和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或文书中所记载或明确的主体归因的纽带。
因此,无论是相关主管部门,还是本人或交易相对方不得以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为由,不认公民或居民,抑或民事主体身份。
除此外,出台“身份证”管理制度,也是户籍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手段和采取措施的方便,通过身份信息建档,以区别同名同姓、长相相似的个体,也便于人员流动的系统管理。
总之,作为个体身份,并不因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与否而丧失。
三、分析案例
(一)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影响授权委托书效力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要该文书符合《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不触犯《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然有效。
至于被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所带来的后果至多是身份证失效或作废,身份本身并不受此影响。
正是基于此,《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有二种救济手段:一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1条规定,申请换领新证;二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2条规定,若急需的,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
最为关键的是,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而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是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的。因此,无论身份证期限是否届满,并不影响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生成。
作为委托人所需注意的是被委托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胜任处理委托事项的能力,而不问身份证是否经过有效期。
因此,不能因为受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便视授权委托书无效。当然,是否视为存在效力瑕疵,有待探讨,比如,在被委托人未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前提下,可否视为效力待定,以促使被委托人补正得以解决,有待进一步思考,得以完善,解决现实中的争议。
(二)若被委托人身份证过有效期,可以拒收投标文件吗
1.拒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法定情形
(1)《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拒收的情形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拒收的情形,第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第二,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第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 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3条第二款, 投标人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结论
如果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明确了被委托人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而投标人或供应商并没有对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前提下,被委托人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提交了显示“身份证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复印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权拒收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这就涉及如何理解“有效的身份证件”?有效是能证明身份的文件还是有效的“身份证”?不无疑问。
当出现两种解释时,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可以判定,会倾向于对提供者不利一方的解读或理解。同时,从文件的文义,目的角度理解,也应做宽泛的理解,不应做“身份证”的狭义理解。因此,作为身份证自然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方式之一。至于“身份证”有效期经过,不过是“身份证”失效或作废,但“身份证”自身的证明功能仍不因此丧失。
其实,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判定自然人行为的效力或合同效力,都只是涉及到行为能力的判定,而没有将“身份证”的有效期经过作为判定依据。而身份证与建筑或经营资质还不能等同视之。因为先有身份,而后有“身份证”,但建筑资质或经营资质都是法律法规基于管理的需要而赋予。前者是证权,后者是赋权,两者相去甚远,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被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并不影响授权委托的法律效力。即便授权委托书存在效力瑕疵,也不影响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是实质内容,何况法定拒收情形并没有规定被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届满的情形。
(三)若被委托人身份证过有效期,可以否决投标吗
1.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51条规定了七种可以否决投标的情形,分别是:第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第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第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第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结论
赞成否决投标的认为,既然身份证有效期经过,自然身份证失效或作废,
那么如何来认定被委托人身份?虽然身份证只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一种方式,但目前较为权威且方便证明的便是身份证。何况在电子招标投标中,万一投标人利用已逝世人的名义制作授权委托书提交投标材料,又不必现场核实原件的情形下,岂不闹出荒唐事情吗?这样的观点在逻辑上成立,但现实中究竟有无意义或必要?令人费解。
也有人认为,由于身份证过期,当然授权委托书无效,既然授权委托书无效,因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也无效。上文已分析,被委托人身份证过期并不必然导致授权委托书无效。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约定或可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作为判定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否决的事由呢?
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时,并没有拒收或提出正当理由,事后以此进行否决,显然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因为授权委托书的瑕疵并不影响投标文件和采购文件是实质。问题的关键,需弄明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意义和价值,而不是过于放大形式要件,何况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有效期届满并不影响被委托人“身份”实质。
亦不能在评审或事后复审等时,将此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而进行否决或废标处理。因为身份证不过是行政管理的便捷,并不是赋予公民或居民“身份”的法定要件。
综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因被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过期而否决其投标。
(来源:法律人李承蔚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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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李博,70后新锐律师,评论员。现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执业15年,现致公党党员,云南省保监局社会监督员,西南政法大学首批咨询委员,西政云南校友会发起人之一,西政云嶺学社创始人,西政雲嶺大讲堂缔造者。
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投融资;公司并购、改制与破产及清算;建筑工程、房地产;矿业等领域法律事务。一直倾力于民法基本理论、民法热点问题及民法哲学、法哲学等方面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律评论》、《方圆律政》、《中国律师》、《民主与法制》、《社会科学家》、《温州大学学报》、《四川理工大学学报》、《现代物业》、《重庆律师》、《民法哲学研究》、《云南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著述《法意人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研究》,《保险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防控》,正筹划《文明的门前》专著出版,秉承“岁月流逝,笔耕不辍”的信念,诠释“嘴巴子、笔杆子、脚丫子”的“诸子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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