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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煜律师文集|不予批捕故意伤害案陈某某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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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鉴于逮捕的严厉性和严重后果,辩护人要充分重视在逮捕环节的辩护工作。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这短短的7天内,律师要在了解非常有限的案件信息情况下,提炼罪轻或者无罪的关键事实。阐述不予批捕的理由,及时递交高质量的法律意见。选取的该则法律意见书,嫌疑人为一起电信诈骗公司的普通员工,进入公司不长,有取保可能性,因此递交书面意见并与侦监部门负责人当面沟通。案件嫌疑人在刑拘十几天后,检察院不予逮捕释放。

XX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嫌故意伤害案目前由公安机关移送贵院审查批准逮捕。受嫌疑人本人委托和律所指派,我们担任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人职责。根据目前了解的初步情况和会见时嫌疑人供述,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在审查批捕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一、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据本人称,其是在学校操场组织工人进行绿化施工时,被害人一家三口到现场阻止工人施工,后采取打耳光、揪衣领、打脸、踢耳朵等方式将嫌疑人打倒在地,并在明知其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仍向嫌疑人胸口猛踢。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那么嫌疑人伤害主观故意存在问题;退一步说,即使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属违法阻却事由。因此,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确定。

二、不具备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了5种社会危害性的情形,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进行了解释和细化。陈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缺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上述五项共24种情形的规定。

三、不符合刑诉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介绍,本案鉴定意见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又缺乏故意犯罪的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

四、符合刑诉法第6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振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患有严重疾病,还在医院治疗,不适合羁押。多年以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一直在吃药治疗,此次又被殴打造成病情加重,案发至今一直在医院治疗,如果对其继续羁押,有较大的人身危险。

五、本案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

  据本人称,本案被害人邵某某嫌疑人所在学校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将其土地租给申请人做学校操场,租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17年3月6日下午,嫌疑人带着挖掘机和施工的工人,在自己的学校操场旁边进行绿化施工。随后被害人一家三口到场阻止工人施工,后采取打耳光、揪衣领、打脸、踢耳朵等方式将其打倒在地,并在明知申请人患有冠心病的情况下,仍向嫌疑人胸口猛踢。案发后嫌疑人经鉴定为轻微伤。因此,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嫌疑人被被害人一方殴打,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双方有望于近期达成民事和解。在嫌疑人有上述多项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嫌疑人采取非监禁措施较为适宜。

六、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均表示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七、法律意见

  1、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2、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

  3、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4、对其不批准逮捕。

  李煜律师

  2017年8月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律风险。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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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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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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