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导读: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刑事侵害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但很多时候是空有主张但无法形成有效控告材料,实际上缺乏立案的基础。因此,刑事律师的工作就在于指导公民、企业准备初步控告材料,撰写专业申请书,并与办案机关加强沟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牛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
请求事项:
1、以诈骗罪对四名被申请人立案侦查
2、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或同等价值财产并返还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王某某原系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2015年底该公司与王某某终止合作,并于2016年1月18日与李某签订合同。此后,李某要求进货,供应商向其李某发货160箱奶粉(出库价199968元),李某已支付货款。
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按照运输协议接受供应商委托承运长沙至六安该批奶粉,到达合肥后委托XX物流配送,并由驾驶员汪某某送货。由于物流公司电脑系统信息未更新,驾驶员汪某某送货前按照物流配送单上收货人电话号码15609649000与机主王某某联系收货。王某某明知该批货物是他人所有,但为了非法占有目的,隐瞒其已与公司终止协议的事实,冒充实际收货人李某,指令驾驶员将货物送至xx仓库。驾驶员汪某某信以为真,按照王某某指示将货物运至该仓库。此后,王某、牛某某及仓库管理员李某明知是他人货物,仍冒充实际收货人指令驾驶员卸货入仓,并在物流配送单和快运回执单上使用“李某”名义签名收下货物,非法据为己有。
3月21日发货方发现收货人错误,要求申请人追回该批货物,但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并将货物转移出仓库部分加价出卖获利。4月1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他人财产,但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其并非合法收货人的真相,虚构其系所有权人李某的事实,将申请人合法保管和占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71条、第175条等规定,提出控告,请求公安机关对四名被申请人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复议请求
1.撤销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对XX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贵局提交了《立案侦查申请书》及相关报案材料,控告XX共同诈骗申请人保管的价值20万元货物,贵局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4月21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通知,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贵局立案侦查。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终止经销协议,冒充实际收货人将申请人承运的货物非法据为己有,已触犯刑法第266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王某某原系合XX公司分销商,2015年底该公司与其终止合作,并于2016年1月18日与李某签订李全遂成为该公司2016年六安市新经销商。此后,李某要求进货,供应商发货160箱奶粉(出库价199968元),李某已支付货款。
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按照运输协议接受委托承运,后委托XX物流配送,并由驾驶员汪某某送货。由于物流公司电脑系统信息未更新,驾驶员汪某某送货前按照物流配送单上收货人电话号码15609649000与机主王某某联系收货。王某某明知该批货物是他人所有,但为了非法占有目的,隐瞒其已与公司终止协议的事实,冒充实际收货人李某,指令驾驶员将货物送至仓库。驾驶员汪某某信以为真,按照王西伟指示将货物运至该仓库。此后,王某等3人明知是他人货物,仍冒充实际收货人指令驾驶员卸货入仓,并在物流配送单和快运回执单上使用“李某”名义签名收下货物,非法据为己有。
3月21日发货方发现收货人错误,要求申请人追回该批货物,但被申请人拒不返还,并将货物转移出仓库部分加价出卖获利。4月1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案发。
上述事实,有书证《澳优美乐高2016年分销合同》、授权书、销售出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物流配送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被申请人明知是他人财产,但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其并非合法收货人的真相,虚构其系所有权人李某的事实,将申请人合法保管和占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达到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二、XX公安局对于王某某等四人涉嫌诈骗行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如前所述,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实四人构成诈骗罪的报案材料,能够证实有基本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
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四名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将他人合法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属于刑罚调整的范围。至于被申请人、供货商、实际收货人李全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附属刑事案件的处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处罚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王某某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王某某等人并非合法占有案涉财物,无权保管财产,也无权留置案涉财物,因此不属于轻微的自诉案件的范围,需要国家机关代表被害人予以刑事制裁。第三,本案公安机关尚未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和在逃的李某开展侦查取证,尚未调查清楚基本事实,即认定没有诈骗事实发生。申请人认为,应在开展对涉案人的调查和事实的查证后,再行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更能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XX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内容略)
一、被控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申请人对该案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因此,请求XX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的规定,监督被申请人立案,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后记:写在十四篇刑事律师办案文书之后
从2月22日至3月27日,我从自己所办过的案子中,选取了刑事律师办案常用的十四篇法律文书,展示给大家。
这十四篇文书是按照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顺序逐步开展的。第1篇为委托前对复杂案件阅卷后形成的阅卷意见,内容包括对案件的整体认识,辩护思路的选取,法律适用的探讨。第2篇为立案前公民、企事业单位寻求刑事法律帮助时形成的咨询意见书,用于对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合法维权,也展示了目前刑事业务发展到立案前的趋势。第3、4篇为案件批准逮捕和逮捕后对逮捕措施的辩护,在当今刑辩领域是亟待加强的辩护环节。第5、6篇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传统观念认为,逮捕之后嫌疑人会一直关押到法院开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出与深入开展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务操作途径。尽管目前这项申请辩护成功率较差,但极小的成功案例给律师辩护工作带来极大的动力。第7篇为侦查阶段法律意见,尽管侦查阶段律师掌握的信息量有限,但针对性的辩护往往能够促使侦查机关及早处理,起到较好的效果。第8、9篇为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此时的辩护是否要全面展开在刑辩界有不同意见。个人认为辩护人要以开放自信的心态与公诉人充分交流,辩护意见宜开诚布公,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第10、11篇为传统的法庭辩护词,对庭审个人意见更侧重询问和证据质证,只重法律辩论的方法应作出改变。第12、13篇为刑事申诉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对刑事申诉的高度重视和最高司法机关陆续下发防控冤假错案的文件为律师介入再审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依据。第14篇为刑事控告的三种文书,即立案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立案监督申请书。
客观说,选取的这十四篇文书,有些我是不满意的,至少我个人感觉有部分不是我写的最好的文书,依托的案件也未必是最值得回味和称道的,但它们至少是真实和有代表性的,从某个角度反映了现阶段刑事辩护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熟的法庭辩护和待开发的羁押必要性、合规咨询等等。在雾里看花的刑辩江湖里,有人涉水,有人攀山,有人独钓江边;有人高歌,有人低吟,有人默默不语。阅尽繁华,将心比心,挑起担子走下去。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