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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侦查阶段,律师在掌握有限案件信息量的不利情况下,要敏锐的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及时提出专业意见,为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XX公安局: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某本人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本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现就目前辩护律师了解的情况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在在案件侦查中充分考虑并视情采纳。
一、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构成该罪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主观上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案情况据孙某本人称,其通过批发奶粉的朋友圈认识在该行业销售口碑较好的杜某(另案处理),从他那批发了两批货都是以正常市场价格买的,网上转账实际付款,从未怀疑奶粉存在问题,故主观明知存在较大疑问。此外,2004年12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知道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等推定明知的情形,根据本人的陈述,也不存在上述情况。
二、销售数量
本罪是数额犯,对销售数额较大、巨大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本案孙某实际销售的数量和销售的金额,由于其自称有直接转手、自行销毁、退货等客观事实难以确定,相关证据亦难以印证统一。
三、犯罪形态
本案孙某自称,其部分商品尚未销售,还有部分奶粉退货、自己主动销毁,上述情况影响对其犯罪形态的认定,提请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中依法核实上述情况,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四、犯罪情节
1.孙某系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主动配合办案,如实陈述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孙某自称,其已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社会数量不多,同时部分被其本人销毁处理,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
4.孙祥军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5.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悔罪态度一直较好。
综上,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和销售金额存在疑问,同时具备多项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依法处理时充分考虑上述事实,结合犯罪嫌疑人配合办案,深刻悔过的认罪态度对其依法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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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自2001年至今,从事刑事办案和研究已达20年,先后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公诉人、刑事理论研究人才、刑事专业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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