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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不断落地,中国PPP回归本源正当时——解读国资委19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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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2017年10月27日印发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8期季报》显示,截至今年9月份,全国入库(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项目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17.8万亿,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行业。其中,6778个项目处于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均已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纳入管理库,投资额10.1万亿元;7442个项目处于识别阶段,尚未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是地方政府部门有意愿采用PPP模式的储备项目,纳入储备库,投资额7.7万亿元。

  毫不夸张地讲,中国仅用了3年多的时间(以2014年国家正式推行PPP模式为起点),就走完了国外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PPP发展历程,也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

  但是,PPP的初衷是引入社会私人力量,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公共产品的和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然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25日,我国中央企业牵头参与的PPP项目个数1062个,地方国企和民企牵头参与的PPP项目合计1973个(民企1313个、地方国企660个)。如果只从数字上看,当前我国的PPP市场仍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情况,但在这被统计的3035个项目中,央企牵头参与的PPP项目金额为57623.16亿元、地方企业为17629.12亿元、民企为21768.17亿元(数据来源:明树数据)。长此以往,中国的PPP可能会变成Public-Public-Partnership。

二、解读

  早在11月初,坊间就流传国资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包含了四条内容:明确财务承受能力边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优化项目资金安排、规范PPP业务会计核算。在11月21日由国资委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下称“192号文”)中则主要包含六条内容:一是坚持战略指引,强化集团管控、二是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三是严格规模控制,防止债务风险、四是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五是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PPP业务状况、六是严格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虽然从标题上看,192号文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差别较大,但从真正的具体内容上来说,二者具有高度重合性,后者是对前者的回应和补充。下面就对192号文的六条内容进行逐一解读:

  1、坚持战略化指引,强化集团管控

  本条主要要求各央企从自身内部管理出发,要求各央企建立相应的PPP项目管理机制,主要有四点:

  一要加强战略指引,意即央企要结合自身所在行业,从自身的行业特点出发,寻找对口的PPP项目,抛弃以往“胡子眉毛一把抓”,不顾自身优势,盲目参与各类PPP项目的做法;二要完善过程体系,强调建立PPP项目管理制度,从预算开始到投资评价结束,通过投资、财务、审计和法律等部门的多方协同配合来保证项目监管;三要加强集团内管控,由集团总部负责统一审批PPP项目,以往子级企业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PPP项目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此种做法可能会降低企业参与PPP项目效率;四要依法依规操作,要求央企自身也要做好PPP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2、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本条主要要求各央企从参与PPP项目的源头出发,做好PPP项目的筛选工作,具体来说:

  一要聚焦主业,跟前文的加强战略指引类似,要求央企做自己所在行业领域内的PPP项目,强调“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二要坚持“事前算赢”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做亏钱的项目;三要认真评估PPP项目中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即付费来源无保障、未入库的项目要谨慎参与。

  3、严格规模控制,防止高债务风险

  此条与下文的第四条一样,都是192号文的“核心条款”。如果说其它条文都是从“质”上对央企参与PPP进行管控,这里就直接从“量”上对央企参与PPP进行限制——国家整治部分央企盲目参与PPP项目、预防央企债务风险的决心,可见一斑。具体来说: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资产的50%。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此条的适用主体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但这里未给出明确的范围,国资委网站上也未能查询到;其次是“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资产的50%”,这里的“原则上”说明还有例外情况,而“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资产”也正是对上文“集团总部统一审批PPP项目”的呼应,此条一出,势必会让各央企行动起来,好好统计一下自家参与的PPP项目“盘子”有多大。

  二是要求央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者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结合国资委主任在国企改革会答记者问中提到的2016年底中央企业负债率为66.7%来看,85%的设置还是比较合理的。

  三是要求央企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加强管控,要求这些企业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此条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施工类子企业,避免该类企业沦为PPP项目的融资工具,从而增加企业负债率。

  4、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

  此条也是192号文的核心条款,主要是明确央企在PPP项目中要严格遵守资本金制度,并禁止明股实债和购买劣后级份额。具体来说:

  一是要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吸引股权投资而非进行股权融资,严禁“明股实债”,实际上就是对之前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的回应,要求要拿出自有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是要优化债权资金安排,要求与各金融机构建立合作管理,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三是要求规范融资增信,不得为股权出资方提供担保或承诺保底收益,实际上还是在说“明股实债”的事;四是做好运营安排,通过合资合作、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确保项目高效运营,可能会催生一批纯运营类企业的发展;五是优化资金安排,即通过多种合理的退出机制设置,实现资金平衡与良性循环。

  5、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PPP业务状况

  针对央企对PPP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针对的是如何确定并表范围,控制表外业务风险。具体来说;

  一是要规范确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其他出资方的投资性质,与其他投资方的关联关系(如合营、劣后级出资、担保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综合判断是否对项目具有控制从而确定合并范围;而对于不控制的项目,应当建立台账,参照表内项目严格管理,严防表外业务风险。就合并报表而言,无疑是符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规定,甚至比33号准则中关于“控制”的规定更加详细,但在当前背景下,这一规定的推行成果仍有待实践检验。

  二是要做好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PPP项目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此条的出发点无疑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也要防止企业以此为由进行盈余操控。

  三是要规范核算项目收益,按阶段核算收益。

  6、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提出了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同时要求央企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并明确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后一条也是目前诟病最多的一条,盖因目前央企参与项目数量过多,参与程度和阶段也不相同,只如此简单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持增值,但也会影响PPP项目市场稳定,可能会有一批企业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总的来说,此次192号文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路,想要规范央企在PPP项目中的行为,是对央企在本轮PPP热潮中过热投资、非规范投资的约束,强调的是风险防控和负债约束。文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可能存在未经过深入调查,如对目前央企参与PPP项目进行一轮系统的排查,并未能真正完全做到有的放矢,此文件所造成的影响也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消化。

附图二.jpg

三、影响

  1、对PPP市场的影响

  192号文一出,无疑是给中国PPP市场又泼了一盆冷水,在对央企参与PPP项目进行总量控制后,目前PPP市场中最活跃的参与主体——央企,数量无疑会大幅减少。结合之前财政部印发的92号文,未来PPP市场规模可能会有所收缩,中国PPP市场将由“增加数量”阶段迈入“提高质量”阶段。

  2、对PPP各参与方的影响

  1)央企——量力而行,审慎参与PPP项目

  文件颁布后,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各央字头企业,尤其是对于央企参与PPP项目进行总量管控后,央企参与PPP项目的数量无疑会下降;而在加入了集团管控后,各央企参与PPP项目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错失优质项目的概率无疑会增大;此外,由于要求央企要落实好项目资本金制度,之前采用项目资本金融资方的做法基本上是被堵死了,央企也需要面临如何选择资本金(股权)投资人的问题;最后,在推行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后,也会使各央企及其子企业掌舵人在做决策的时候更加理性,不再盲目上马PPP项目。

  2)政府——合作对象选择面变窄,需练就火眼金睛

  对各地方政府政府来说,未来合作伙伴的选择面也会必然变窄。在地方政府眼中,央企一直是优质伙伴的代名词,即便是央企的子企业,竞争能力也远高于其他地方企业或民企。192号文出台后,以往多个央企竞相竞争一个PPP项目的情况将大概率不会再出现,也要求地方政府在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时,需要更加谨慎,过去“自家人关起门来好说话”的情况也不复存在。

  3)地方企业与民企——是机遇也是挑战

  虽然在财政部92号文后,未来我国的PPP市场规模会有所收缩,但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继续采取PPP模式的政策并不会因此而中断,这也是符合当前国家推行供给侧改革的要求。而在未来央企参与PPP项目收到总量控制后,这部分市场仍需要人来填补,这是地方企业与民企的机会,但是也要清楚地看到,在财政部92号文发布之后,未来在PPP市场将不会再出现“跑马圈地”的做法,无论是地方企业还是民企都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PPP项目,同时自身也要加强对PPP项目的辨别。

四、中国PPP,回归本源正当时

  在经历了近4年的发展,中国PPP已经到了这样一个拐点,即是继续无限地野蛮生长,还是沉下心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新出发。结合最近财政部和国资委等部委印发的文件,未来中国PPP发展可能呈现出以下三个趋势:

  一是在项目模式上,未来政府付费性项目将不断减少,下一轮将会以使用者付费为主,可行性缺口补助为辅,且即便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的补助占主要地位。

  二是在项目参与主体的结构上,未来央企参与PPP项目的活跃度会下降,民企和地方企业,尤其是民企参与的PPP项目将会大幅增多,这也是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刺激民间投资的应有之义。

  三是在项目类型上,结合国家近期的各项政策,将主推三类项目,分别是扶贫项目、存量项目和纯(准)经营项目。下一轮PPP的风口将会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一二线城市更新、上一轮BT项目遗留下的存量项目和教育、医疗、养老、旅游开发、污水、垃圾处理等纯(准)经营项目。

  随着各部委的令箭频发,中国PPP市场的发展势必将越来越规范,无论是92号文还是192号文,都是在为当前相对比较混乱的PPP市场重新理清思路,相信后续也会有更多的政策与文件出台。PPP的各参与方也需要借此时机,重新理一理思路,让中国PPP回归本源。

                                                                                      (文章来源:“建纬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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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曹珊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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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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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基础设施业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房委秘书长暨建设工程论坛副主任,住建部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工程学士、法律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学位。同时拥有土建高级工程师、国家土建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项目分析师、IPMP国际工程高级(B)项目经理资格。

  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十年,负责大型施工项目的全面管理,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承办了一大批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近年来对我国PPP模式投资建设的法律问题有深入地研究,在全国多地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对各种PPP项目的模式的转换及应用有特别的法律思路,其特别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参与编写出版了多部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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