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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进入新时代的五大变化(附图解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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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从2013年的44.6万亿元、2014年的51.2万亿元、2015年的56.2万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60.6万亿元。这其中,工程咨询行业对投资项目决策论证和建设实施发挥了重要的智力技术服务作用。投资决策、实施以及政府投资管理,都离不开工程咨询服务。

  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年会项目评选中,我国获奖总数已连续5年位居第一。中国项目、中国标准、中国方案赢得了国际充分认可。我国逐步成长为世界工程建设强国的背后,工程咨询业的支撑作用功不可没。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出台《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这是继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之后,激发工程咨询单位及市场活力、规范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件大事。

  组织本次《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当前工程咨询行业正处于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既面临机遇也存在挑战。从机遇讲,取消资质管理,意味着这个巨大的市场门槛打开了,法人单位只要有从业意愿都可以进入。而从挑战看,进入这个市场并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干”,也不是像过去那样凭“一纸证书”就能展示实力、承揽业务。今后,工程咨询单位更要凭真本事吃饭,有没有真本事要由市场和用户说了算。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投资管理领域大幅度简政放权,企业投资主体决策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这就更加需要大量有水平的咨询单位,提供高质量的第三方服务。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彻底转变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事前许可管理的方式,将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加强工程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市场向更高水平迈进。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肖凤桐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俗地讲,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取消行政许可,就是工程咨询取消了准入门槛。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由行政许可模式转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的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由事前许可管理转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放手’不‘甩手’,是此次出台《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

告知性备案:零门槛并非零监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换句话讲,工程咨询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之前的决策阶段,就该不该干、怎么样干、干了之后有没有副作用等问题加以论证,想清楚了再干。这样一来,可以提高投资的有效性,把钱花在刀刃上。同时,还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僵尸项目”的产生,有利于化解过剩产能。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行业从业单位约4万家,取得资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约8000家,已进行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约6.5万人。

  此前该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是2005年出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随着本次《管理办法》的实施而废止。按照既有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国务院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之后,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对此,肖凤桐表示,“告知性备案管理”是一种综合体现“放管服”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放,告知性备案管理进一步向社会清晰表明放开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实现工程咨询单位“零门槛、零限制”入驻,降低了设立机构从事工程咨询服务的制度性成本。“原有的资格认定制度使得从业资格与从业业绩互为前置条件,存在‘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矛盾,使得8000家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之外很少有新成员加入。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由‘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强制行为’改为‘告知性备案管理’的自愿行为,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给予咨询委托单位更多的选择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工程咨询行业,为他们创新创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氛围。”肖凤桐表示。

  ——管,告知性备案管理并不意味着“零监管”。正如《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所指出,“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也就是说,行业主管部门“放手”而不“甩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7号公告明确规定,对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告知性备案管理”中,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列出工程咨询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奖惩联动,使“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更好发挥效用。

  ——服,告知性备案管理为社会、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为工程咨询单位都提供了新的服务,能通过在线平台使工程咨询机构展现自身实力,同时为工程咨询委托方从网络平台择优遴选工程咨询机构提供了极大便利。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将号召广大会员,实事求是地按照“告知性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报自身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同时,协会将组织进一步修订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的标准规范,进一步推动行业增强诚信意识,大力推动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工程咨询机构规范经营,更好为各类投资业主服务。

资信评价:用户和市场说了算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如何在放开市场准入后,确保工程咨询单位能够继续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以便为投资决策、实施及政府投资管理提供更好服务?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体系应运而生。《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水平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工作人员方刚表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与已废止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不同在于: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不是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强制行为;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只设甲、乙级,取消原有的丙级设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实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两级管理。

  方刚介绍,原来的行政许可,看的是静态的硬实力,注册资本、办公场所面积等都是考核的指标。而现在推行的资信评价,更看重实际业绩;过去是政府评价其信誉和能力,现在由用户和市场的评价体现其价值。谁业绩好、干活多、没有违法和失信记录,谁就排在前面。具体标准还待后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监督检查:企业需有“后顾之忧”

  相比今年7月份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实行的《管理办法》,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行业的监督检查内容,以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的检查予以清晰梳理和说明。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还将对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处长李晓涛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监督检查能确保备案管理、资信评价等制度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后顾之忧’,促使其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和自身内部管理。”

  《管理办法》赋予省级发展改革委更多职能,如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的乙级评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行业组织开展,以及监督检查等。

  李晓涛表示,这有利于发挥地方主动性,更好探索和总结行业管理的好经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转变工作理念,切实承担起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管职责,重点从加强政府指导、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着力,规范行业发展,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工程咨询市场。

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管理办法》还有许多亮点:比如,要求“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又如,明确“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业务发展部主任潘晓海表示,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确立和实施,将使原来对咨询单位的监管精准延伸到对人的监管。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咨询行业“独立、公正、客观”的服务宗旨和增强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行为,有利于有效遏制编制“可批性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也有利于有效杜绝“超能力执业”现象,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以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的良好市场环境。

  潘晓海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考虑的因素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不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需要考虑采用哪种先进可靠技术,需要考虑国内、国际的资源供给和现实需求,需要考虑生态环境承受能力,需要考虑如何保障施工质量和项目正常运行,需要考虑价格、利率、汇率以及政治、社会、文化、宗教等各种复杂多变的因素。因此,社会对工程咨询提供的咨询意见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以后的咨询服务如设计、监理等,已经建立了服务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对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管理办法》提出对咨询成果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明确提出为项目前期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要对自身提供的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这从根本上破解了多年来一直困扰业界的,如何保障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的制度性难题。当然,这个终身责任相对而言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只是对客户委托的咨询服务内容承担质量责任。

PPP咨询:明确纳入工程咨询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PPP专业咨询提出旺盛需求。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明确将PPP项目咨询、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列入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有业内人士认为,传统工程咨询主要侧重于工程技术、设备专业方面,申请该资质的不少是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和监理单位。而PPP项目咨询服务的内容,在传统工程咨询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PPP模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需要整合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多种专业力量,是工程咨询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社会投融资服务处处长王翔表示,PPP咨询是工程咨询一个重要的创新方式,是传统工程咨询业务的自然延伸。而且,PPP咨询很符合目前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的发展方向。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对从事这一业务的机构强调必须具有某一专业的资质。PPP咨询的核心,是整合商务咨询、财务咨询、法务咨询,是把可行性研究报告转变成一个商务方案的咨询活动。本质上,这仍是一种针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咨询,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翔表示,事实上,过去几年承担PPP咨询的主体,相当一批是这几年成长起来的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咨询机构,其在PPP咨询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行业自律管理有待加强。此次《管理办法》将PPP咨询纳入工程咨询范围,可以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的方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社会择优选择PPP咨询机构。

  肖凤桐认为,PPP项目更强调商业化运作,不是传统的政府主导的项目实施,而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并且最后这个项目一定要落地,要由市场进行检验。要想获得市场的检验与认可,就必须提供更高质量的咨询服务。这与过去一些为政府批项目“闯关”、提供审批服务的工程咨询有本质区别,因此才会吸引高质量的社会投资方参与PPP项目。同时,因为是长期的全过程服务,对参与PPP咨询的机构本身的能力尤其是专家素质、策划水平,也提出了很高要求。“这对于我们今后基于资信、企业的信用表现来评价工程咨询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生存能力,有很大借鉴意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赵超霖)

附图一.jpg

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通知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微信公号“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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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国家发改委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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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于2003年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

  2015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官方微博@国家发改委正式开通。截止当天14点,发改委官方微博粉丝数已接近4万。同时发改委官微也推出服务功能,网友可查询审批流程和审批进度,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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