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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市场监管总局新规五大亮点(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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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傍晚,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被法人”“被股东”后,本人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提交材料,经公示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撤销登记。

  这对当下并不鲜见的“被股东”“被法人”现象是一种有效遏制,对于被冒名后艰难维权的当事人而言犹如炎夏的一场及时雨。2014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简化成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但是,也有人为规避个人风险或为了嫁祸他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登记。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统计,我国实有登记企业3615.4万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未举报、尚不知情的是有多少呢?)律师在实践中已经遇到很多这样的例证,6月26日的公司法俱乐部微信公众号还刊登《莫名被股东该怎么办?专业律师呕心整理了这份攻略》。

  例如(2019)沪02民终878号吕永胜起诉上海陈助物资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要求确认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于这是一种消极的确认之诉,一审被驳回,二审也被驳回,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指明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解决。但可以判断当事人一定是多次找过登记部门无法解决,才不得不寻求人民法院解决,如果法院不受理,又推向登记部门,当事人势必会陷入无法救济的法律死循环。《指导意见》出台非常有助于打开被冒名的“法律死结”。

《指导意见》的五大亮点:

  一、降低了被冒名当事者的维权门槛

  实践中被冒名当事者普遍反映的“被法人”“被股东”后投诉难、材料多、费用高问题,怎么解决“我不是我”这个逻辑悖论?对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是不想解决,例如部分地市已出台一些实践性的指导意见。本次市场监督总局的《指导意见》将举报门槛降低,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避免来回跑路;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大大节约举报的费用。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

  二、市场监督部门担当调查取证主要责任

  当事人被冒名,要求撤销冒名登记案例中,最难的就是取证调查,因为很多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杳无信息。原来,这种情况只能停止调查,无法撤销登记。《指导意见》大胆创新:公示+异议,登记机关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登记机关就可以出具调查结论。市场监管部门除了依法进行公示,还可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这就将原来被冒名当事者繁杂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

  三、审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45天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鉴于登记信息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具有权威性,即使存在冒用或登记是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撤销,因为有些“冒名”可能是基于代办、代理中的瑕疵,如果事后知情或曾予以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四、对故意甚至恶意冒用他人信息者予以惩戒

  《指导意见》规定,冒名登记被撤销之后,登记机关将对冒用他人信息者予以惩戒。市场监督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就从源头上遏制冒用行为。

  五、市场监督部门承担了协调和后续服务工作

  从《指导意见》第六、第七、第八部分的规定,市场监督总局希望各地登记部门不但要做市场秩序监管者,更多地落实“放管服”,更多地承担部门、地区间的协调配合,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这对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图看懂撤销基本路径

  第一步

  当事人登记(核实身份、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步

  登记机关通过信用公示系统公示45天

  第三步

  登记机关多方调查、审慎撤销

  第四步

  准确公示撤销后的信息

专业律师的建议

  1、慎重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妥善处理个人身份信息;

  2、身份证件遗失要及早挂失或登报公示;

  3、不轻易答应他人(包括亲戚、朋友)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事先应咨询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已经出现被冒名现象,可以依照《指导意见》按图索骥。

附: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有效回应公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登记机关应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二、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

  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登记机关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四、准确公示撤销信息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公示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冒名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公示注销前的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五、强化信用惩戒

  总局建立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要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八、做好工作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审批权限、档案管理等。要按照总局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撤销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相关司局。

(来源:律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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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盖晓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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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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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上海法治报》、《现代工商》专栏公司法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志愿者专家团成员,律所期刊《法之道》、《海华法苑》的执行主编。从业二十余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企业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法律根底深厚,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精深的法律顾问服务,目前业务重点是企业风险防控、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重大商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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