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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附:全文+答记者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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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部署安排。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抓手,对各地区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具有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为开展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探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示范创建活动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改革引领。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深化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着力实现示范创建与深化改革的有效衔接。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聚焦实际问题,不急功近利、拔苗助长,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坚持严格规范。突出质量,严控数量,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既要严把“入口关”,也要避免“终身制”,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建目标。从2019年启动第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评估认定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梯次推进,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形成样板效应,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创造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进人民群众便利,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到2035年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

二、范围对象

  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前期主要面向市(地、州、盟)政府、县(市、区、旗)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适时扩展到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活动。

  (一)综合示范创建。综合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符合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90%以上指标。综合示范创建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地、州、盟)”或者“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旗)”。

  (二)单项示范创建。单项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在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单项示范创建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以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自主确定、从严把握。单项示范创建命名为“全国     示范市(地、州、盟)”或者“全国      示范县(市、区、旗)”。各市县政府要以单项工作的示范创建为突破口,引领、带动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市县政府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可以向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省办)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

  (二)初审推荐。各地区依法治省办按照指标体系,组织对本地区申报的市县政府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报送中央依法治国办。

  (三)第三方评估。中央依法治国办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成立第三方评估组,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地区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委托统计调查专业机构,对申报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实地核查。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组织力量对排在前列的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邀请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律师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六)媒体公示。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在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七)批准命名。中央依法治国办综合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地区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对示范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地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经依法治省办报中央依法治国办,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回访抽查制度。中央依法治国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依法治省办对示范地区进行抽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核查有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密切跟踪评估,确保示范地区始终符合指标体系各项要求。

  (三)摘牌退出制度。示范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依法治国办应当撤销其示范命名:1.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3.在回访抽查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指标体系中的条件和要求的;4.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深刻认识示范创建活动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契机,深入总结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摸清制约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既要尽快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也要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努力成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认真抓好示范创建活动的动员部署、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目标方向,切实避免示范创建活动的盲目性、随意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央依法治国办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统筹指导,推动示范创建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促进经验交流。中央依法治国办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现场考察、建立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建立示范创建交流合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创建机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区域协同推进。

  (四)强化支持保障。各地区要加大对示范地区的支持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上给予倾斜,在有关督察考核中简化任务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并可以视情对示范地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中央依法治国办在开展重要改革试点、干部培训交流、先进单位或者人员表彰等方面工作时,优先考虑示范地区,加强支持和保障。

  (五)注重新闻宣传。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动态、成效和经验。中央依法治国办积极搭建宣传平台,与主流媒体深化合作,深入报道各地区示范创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其他规定

  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示范创建实施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中央依法治国办将抓紧制定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总结各省(区、市)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成功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针对性、引领性、可操作性,制定《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设可量化、可证明、可比较。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分值、权重和评测方式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决策部署和实践发展,按照示范创建活动周期,每两年对指标体系进行一次更新、调整和优化。(具体图表内容详见:中国普法网)

附:

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就

《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需要持续深化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被实践证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对各地区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的重要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制定本《意见》。

  问:起草《意见》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意见》起草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是拓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式路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靠督察机制传导外部压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并严格控制每一批示范地区的数量,使获得示范命名成为各地区发展的重要品牌和荣誉,能够激发各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营造你追我赶、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

  三是树立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标杆引领。法治政府建设涉及诸多领域、涵盖很多方面,实践中,对应当重点完成哪些任务、达到什么目标、实现什么效果,一些地方仍缺少明确认识。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能够树立先进标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实现各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整体推进。

  四是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人民群众和市县政府打交道最多,对法治建设成效的感受主要来自于市县政府。一个市级或者县级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也能比较容易评估。因此,示范创建活动前期主要面向市县两级政府,待积累一定经验、条件比较成熟后,再扩展到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级政府。

  问:《意见》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意见》共有六个部分和一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创建目标。第二部分是“范围对象”,明确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前期主要面向市、县政府,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第三部分是“认定程序”,规定了示范创建活动的七步程序,即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为避免示范创建“终身制”,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回访抽查制度和摘牌退出制度。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验交流、强化支持保障、注重新闻宣传等五个方面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保障作出部署。第六部分是“其他规定”。

  附件是《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问:指标体系的制定背景、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很多专家学者、一些地方和部门都呼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目前,各省级政府大部分都制定了本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但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在认真总结各省(区、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制定了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同时,指标体系的制定也为下一步建立科学、全面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作出积极探索。

  指标体系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为依据,涵盖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领域、重要方面,强调操作性,尽可能使法治政府建设可量化、可证明、可比较;突出引领性,高于一般地区可以达到的标准,使指标体系真正发挥目标导向作用。

  指标体系共设有8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以及4项附加项,包括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等方面内容。

  这次制定指标体系是一次重要的探索和尝试,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决策部署和实践发展,按照示范创建活动周期,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调整和优化。

  问:《意见》如何避免给基层增加负担?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杜绝形式主义,务求实效”。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将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意见》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参加示范创建活动为自愿申报,由各市县政府视情自主确定,避免层层加码。同时,示范地区认定工作也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精神,合理安排评选程序,减少“文来文往”、减少报送材料、减少会议频次,聚焦实际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切实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附:专家解读

1

以示范创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向纵深发展

杨伟东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教授

  最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全面部署和安排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这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九大清晰地勾勒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要求。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广泛性、强制性和裁量性等特点,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以及依法行政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是公认的国家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展,不仅关系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及其目标的达成。《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出台,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突出意义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寻找坚实持久的法治政府建设动力。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理念转变、认识提升和制度安排,依法行政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社会各方不懈努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多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表明,我们既要采用从外向内倒逼推进的方式,上级政府、部门设定目标、确定措施、进行监督以及相伴而生的问责,并由下级机关、公务员贯彻和遵守,转化为具体的依法行政实践;也需要从更广范围、用更大力度调动下级机关和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旨在通过正向引导、有效激励,把依法行政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转化为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自觉行动,让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结合自身的工作创造性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从而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持久的正向动力。

  二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法治政府建设量化指标体系。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加以评判,既需要定性分析,也需要量化评估,二者不可或缺。量化评估强调用数据说话,注重用数值展现和说明依法行政的状况和成效,更直观、更精确,也更有说服力,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尝试建立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不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也已确立一套指标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全国层面统一的指标体系一直付之阙如。《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做法,系统确立了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这一体系以法治政府建设所涉及的7个方面,加上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共8个方面作为一级指标,下设30余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并设置2个附加项,具有足够涵盖性。这一全国统一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的建立,是我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的重大进展,对我国整体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塑造法治政府建设的样板。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虽有多年实践和探索,但整体而言是一项全新事业,缺少可以直接参照的法治政府样板,因而即使有评估指标或要求,不少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法治政府建设可能仍停留在抽象的、一般的理解和认识之上。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通过“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领”,树立法治政府建设的标杆,意在为各地方、各部门提供可参照、可借鉴甚至是可复制的法治政府建设范例,为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为生动、鲜活的典型,深化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理解和现实把握,从而能够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现实基础,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整体推进。

2

催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的较大差异,法治政府建设协同发展的进程和效果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影响和制约。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均衡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既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特征,也是影响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选择的重要变量,需要探索中国法治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找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就是以示范创建为抓手,以法治政府评估为手段,以人民满意为重点,激发地方政府的内生动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以激发政府的内生动力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文件先后出台,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指南和依据,调动了各地方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当前面临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合作机制,更需要促使政府产生内生动力。示范创建活动就是通过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让法治政府成为地方竞争中最亮的名片,成为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以科学的法治政府评估为手段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的目标和标准,指明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外延是法治政府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开展的法治政府评估实践,对于客观评价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状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通过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对参与创建的地方政府的法治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全国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状况,通过地方政府间的比较,发现可以向全国推广的地方政府创新举措,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探索完善改进的路径。发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在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评价、指引、推动作用,实现“以评促建”的功能。

以人民满意为重点

  法治政府建设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助推器,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守护者。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法治水平的感知更多基于个人体验,通常不会因为政府形式上的法治建设而对政府的法治水平更满意,而是更倾向于政府法治水平的提升能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哪些实质性的改善。在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中注重专家和公众的参与,注重人民满意度测评,就是引导政府将法治建设落到实处,不搞法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并进一步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社会的示范功能。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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