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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国际上保障人权最基础、最核心的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个人的辩护权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承诺》,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明确要求,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和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
而在当下,刑事案件中有律师进行辩护的比例并不高。手头没有权威的全国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比例,但在去年年初参加了一个由杭州市某区司法局主持召开的检律座谈会,该区检察院统计,2015年所有刑事案件中,只有18%的案件有律师过来阅卷,这个数据代表了该院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根据常识判断,由于该区是杭州市的一个城区,属于发达地区,浙江省刑案的平均辩护率会低于这个比例,全国的比例则会更低。
二
为保障公民的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2017年10月中旬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拟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该办法,就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进行试点。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未获得辩护的案件,试行办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将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作为必备的保障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
不仅如此,试行办法还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经费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且不论最高法院与司法部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会对辩护业产生什么影响,这样一项制度改革本身,对于公民辩护权的保障而言,都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最起码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有了律师的帮助。
三
当然,如果仔细斟酌《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会发现在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需要进一步努力的地方。
从律师辩护的覆盖面看,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唯独不包括死刑复核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刑事辩护全覆盖还有点名不副实,且遗漏的是关涉公民生命的案件。
从律师辩护的阶段看,仅限于审判阶段,不包括审判前的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只覆盖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分之一,离真正的全覆盖还有很大距离。
从律师辩护的方式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只是由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其辩护方式却仅仅是由派驻的值班律师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完整的辩护。
从律师辩护的要求来看,只要有律师参与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帮助即可,没有对律师的辩护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无效辩护没有规定法律后果。
四
不出意外,《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不久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将在全国推开。
刑事辩护全覆盖,能够让被告人在形式上实现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全覆盖,让被告人获得辩护,仅仅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第一步。真正让刑事辩护全覆盖实效化,还需要辩护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高超的刑辩技能。
然而,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一直实行刑事、民事与行政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不同,律师行业近年虽有专业化的萌芽,但绝大多数律师都属于“全科”律师。非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其辩护技能与被告人的要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为确保刑事辩护全覆盖获得实效化,律师需要掌握娴熟高超的刑辩技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有效辩护,让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真正实现。
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实效化奉献智识,“刑易学堂”拟举办系列刑辩技能培训班,以淬炼律师的刑辩技能。“刑易学堂”是“刑易联盟”的培训机构。“刑易联盟”又名“城市刑辩联盟”,由浙江省杭、甬、温三地一流刑事团队发起设立,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聚合优秀刑事律师,成立刑辩军团,共力研发刑事法律服务产品,分享刑事实务研究成果,对青年律师进行刑辩技能的实操培训。
(文章来源:公号“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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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高级律师,浙江省立法专家库专家,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
学术兼职: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点睛网高级讲师。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
专业经验:有十二年检察实务,八年大学刑法教学与科研经历,从事律师执业后,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
获得荣誉:2002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定为“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共八名),2005年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共七名),2007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成功案例:
1.某监委调查的玩忽职守案,监委调查阶段做无罪处理;
2.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4.某强奸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5.某医保诈骗案,不起诉;
6.某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
7.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不起诉;
8.某玩忽职守案,免予刑事处罚;
9.某妨害作证案,免予刑事处罚;
10.某涉黑、敲诈勒索案,成功去黑,敲诈勒索改变定性为诈骗,诈骗从数额特别巨大减为数据巨大;
11.某涉黑案,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等4个罪名做无罪处理;
12.某涉黑案,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等2个罪名做无罪处理;
13.某涉恶案,敲诈勒索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做无罪处理;
14.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做无罪处理;
15.某敲诈勒索案6.5亿案,改变定性为非法拘禁;
16.某香港居民平台诈骗案,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
17.某被控诈骗1亿多的诈骗案,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
18.某集资诈骗案,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9.某敲诈勒索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1.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滥用职权、受贿案,二审改判减刑;
22.某贪污案,共同贪污337万获缓刑;
23.某滥用职权案,犯罪金额从2000多万减为200多万,获缓刑;
24.某厅长受贿案,成功把一套房子从受贿金额中剔除;
25.某诈骗案,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改变为数额较大;
26.某诈骗案,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并获缓刑;
27.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从一心求死到判处无期徒刑;
28.某污染环境案,成功排除鉴定意见;
29.某涉黑案,侦查阶段成功纠正违法指定监视居住;
30.某涉黑案,成功排除非法证据。
主要著作:
专著《有效辩护的理念与技能》;参著《法律原则研究》《法律适用学》《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当代中国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刑法学、司法制度、刑事辩护、行政法学等领域专业文章60多篇。
成果获奖:
1、2001年9月,参著著作《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年版)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第八届‘入选作品奖’”;
2、2002年1月,调研文章《对当前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二OO一年全国检察调研优秀成果”一等奖;
3、2003年11月,论文《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获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二等奖;
4、2005年3月调研文章《村干部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获“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专题调研成果”二等奖;
5、2006年4月,调研文章《非公有制经济刑事司法保护的调查分析》“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6、2006年4月,调研文章《关于涉及法律监督工作全局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的调查分析》“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7、2007年4月,调研文章《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制度困境与发展分析》获“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
8、2008年4月,调研文章《当前我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的调查分析》获“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
9、2008年4月,调研文章《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获“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二等奖;
10、2008年12月31日,调研文章《当前我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的调查分析》获“2007年度浙江省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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