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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出台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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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试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纵观此次《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办法》明确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阶段为审判阶段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自立案之后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根据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正是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故而《办法》所指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注: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办法》丰富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内涵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笔者学习到,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接受被告人委托,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67条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而此次《办法》进一步丰富了律师辩护的内涵。除了上述提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律师辩护的情形,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办法》出台一系列措施,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

  比如《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加强了律师资源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办法》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十三至十九条对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规定了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办法》还对保障律师知情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此次《办法》发布后的一些粗浅的思考。笔者注意到,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有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也是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闻律师事务所(ID:zhongwenlaw)。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盛楠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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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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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科与研究生均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合同纠纷、刑事诉讼、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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