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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制定相关办法,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防止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逐步推行并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诉讼制度及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者和刑事辩护实务的参与者,对此深表支持,并愿意身体力行,深入研究相关问题,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在此就此项工作推进,发表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刑事诉讼是由办案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的专门诉讼活动。任何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将被限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旦被确认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轻者被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重者还将被剥夺生命,如果被错判错杀,则后果无法挽回。正因为如此,在刑事诉讼中使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责任,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付出必要的代价,经历艰难的努力。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早在1791年就确立了“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但实际上直到170年后的1960年代,刑事被告人才真正实现这一权利。
我国虽然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总体上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真正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使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律师为其辩护,这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仅从人数讲,每年至少有140万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律师是在三个诉讼阶段分别介入诉讼的,加起来就是每年至少有420万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律师为其辩护。而我国现在只有30%的律师辩护率,7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迫切需要通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而获得律师辩护,这一任务何等艰巨!
正是鉴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艰巨性,司法部一方面勇于提出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另一方面又理性地表示要逐步推行,并选择了基础条件较好,可操作性强,在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审判阶段为切入点,与最高法共同出台《试点工作办法》,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试点。据报道,试点工作已取得积极成效,大幅提高了律师辩护率。广东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2.8%,北京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5%。截至2018年9月底,8个试点省份扩大通知辩护的案件8万多件,超过10万名被告人因此获益,对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绩固然可嘉,但任务仍很艰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之前的一年试点和下年的扩大试点,在全国范围也只是部分地区的部分案件。从诉讼程序上看,也只是在审判阶段,严格地讲应叫做刑事审判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距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二、着力扶持并培养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刑辩律师队伍
毛主席有一句名言:“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如果说司法部提出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就是确定了政治路线的话,那么律师队伍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就是决定性的力量。经过40年改革开放,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事业发展很快,目前已有一支36万多人的律师队伍。看起来不少,但总体上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需要还不适应,并且发展很不平衡。具体到刑事辩护领域,矛盾更加突出,远不能满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供给侧改革。为此,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着力扶持和培养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刑辩律师队伍。
所谓“扶持”,一是要采取一定的政策、组织措施,吸引、鼓励更多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勇于并乐于进入刑辩律师队伍;二是要积极面对并解决刑辩律师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勇于保护广大刑辩律师,维护他们依法执业的权利和宽松的执业环境;三是要针对律师业发展不平衡和推行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力量薄弱的地方,寻求从政策上有所突破。比如创建公设辩护人制度,吸引、鼓励有志律师到这些地方轮流或长期执业。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专程到英国考察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值班律师制度。发现英国也存在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为此像美国一样也建立了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解决律师力量薄弱地方的刑事案件无律师辩护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所谓“培养”,一是要有组织、有规划地对刑辩律师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能够适应刑事辩护工作在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业务能力上的要求。二是对刑辩律师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正面应对、积极引导,从思想教育入手,从业务指导发力,善于总结,不断提高。三是针对刑事辩护工作的特点,成立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打造刑辩律师自己的“娘家”,一方面团结广大刑辩律师,积极投身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事业当中;另一方面组织、引导广大刑辩律师互相学习、交流,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勇于辩护、善于辩护,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三个维护”的神圣职责。
三、积极协调、营造有利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司法和社会环境
目前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和改善营商环境,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长效发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是刑辩律师自己的事情,也不只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事情,光有他们的积极性远不能做好这项工作。它涉及到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涉及到不直接参与但与刑事辩护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只要方方面面都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配合,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成效,健康发展。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能够取得积极成效,就是得益于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重视,齐心合作。为此,前不久召开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明确提出,“在下一步扩大改革试点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扩大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党委有力引导,政府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四、当下应重点解决好值班律师名为法律帮助实为刑事辩护的相关问题
在前一段试点工作中,值班律师已被视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试点工作办法》明确指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在以往试点案件中,值班律师办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2.4%,几乎占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案件的“半壁江山”。不仅如此,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得以正式确立,其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按照这一规定,今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凡没有辩护人的,都要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此便形成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因此,重视和解决好值班律师参与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问题势在必行。
值班律师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在办案中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查阅案卷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以往在理论上形成了两种观点,分歧主要是值班律师应不应当承担辩护职责的问题。笔者始终主张应当赋予值班律师承担辩护职责。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曾将值班律师的职责定性为“辩护”。但最后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修正案又恢复了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定位,据说是因为有不少人不同意对值班律师赋予辩护职责。笔者之所以主张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责,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基于辩护概念的现代法治涵义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目前赋予值班律师的职责,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己委托的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并无实质区别,与某些国家的值班律师只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最初没有律师的问题完全不同。在那些国家,值班律师最初提供法律服务后,当事人就可以正常获得律师的辩护。而我国的值班律师不只是最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而且还要随着案件的深入为他们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还要对案件处理包括定罪量刑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实际上承担的就是辩护职责。二是认为如果能在刑事诉讼法上确立值班律师的辩护地位,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中律师力量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在法律上名正言顺地取得辩护地位,有助于解决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组成部分的经费保障问题。
笔者以为,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仍然应当重视和明确。如前所述,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值班律师的职责名为法律帮助,但实为辩护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争论值班律师是什么已无实际意义,主要应当看法律上规定的职责要他“干什么”,并为其依法完成“干什么”的职责提供相应保障。具体来讲,首先,要保障值班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其次,要保障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否则,值班律师将无法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再次,要设法解决值班律师的办案补贴问题。由于没有在法律上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责,进而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之中,以致办案补贴成为当下制约值班律师的掣肘。有的地方给值班律师只发很低的补贴,甚至还有的地方不给值班律师发补贴。值班律师一般都是由社会律师在承担,他们没有工资收入,完全靠自己办案的收入养家糊口,只让他们出力工作,却不付应得的工作报酬,长此以往,势必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反过来也不可能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其后果可想而知。但是,归根到底还是要解决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如果不承认、不解决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将非常遥远。
来源:《中国律师》杂志2019年第2期
作者:顾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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