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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最高院、司法部联合推行的一项制度, 于2017年正式发布文件,针对刑事辩护全覆盖搞试点,文件名称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并将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作为试点,而且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该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是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有控诉就有辩护”,这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更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另外,从刑事诉讼构造上看,刑事诉讼的三方主体即控辩审三方,控诉和辩护是对立关系,有辩护才有控诉。如果辩护不存在控诉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这是哲学对立统一原理的要求。控诉和辩护虽然截然对立,但统一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这个角度上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制度,有辩护才显得控诉的重要。辩护和控诉对立统一,对于保障和尊重人权,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为我国长治久安提供理论武器。
辩护制度最早萌芽于古罗马,古罗马刑事审判采取“弹劾式诉讼”,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权利,法院处理案件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来,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些被称为“保护人”“雄辩家”“辩护士”之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参加到诉讼中替被告人反驳无根据的指控,并给被告人提供某些法律上的帮助,从而使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趋于合理。《十二铜表法》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这是人类历史上辩护制度最早的雏形。到了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在中世纪的欧洲,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这种封建专制的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剥夺被告人几乎所有的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行为对象的地位,司法官员奉行有罪推定原则。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制度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刑事辩护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都规定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国际性准则。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文明程度越来越高,“被指控的人有权得到辩护的权利”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体现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而且我国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这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支持。当然法律援助仍旧围绕法定援助范围展开,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然不能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于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也并未聘请律师辩护,尤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人聘请了律师,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就显得不公平。所以,试点省份在开展试点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期间,为了保障辩护全覆盖只能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2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凡在审判阶段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都需要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我国目前推行的认罪认罚制度中值班律师也是相当于法律援助律师,故一旦刑事辩护全覆盖就会需要大量的律师投入到法律援助之中。目前,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现象非常普遍,即使是涉黑恶案件,也存在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聘请律师而由国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按照规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法律援助情形的,比如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些都是需要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辩护的。如果再结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要求,几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总之,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以及《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要求,法庭上已经很难看到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这保证了程序上控诉与辩护对等,实现了程序公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非常到位,从表面上看我国的辩护制度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大量律师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基本收入,甚至很多律师开始专门琢磨法律援助案源。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法律援助好像成了一个产业,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运转,好像我国的辩护制度已经超越了西方国家的辩护制度。
但是,在这种表面繁荣的背后却隐含着巨大的危机,笔者并不是骇人听闻,更不是在杞人忧天。从目前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情况上看,不但没有真正促进辩护制度的发展和繁荣,反而对传统刑事辩护制度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心普遍不强,类同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制度中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笔者不再赘述,以至于很多人戏称:“值班律师就是检察机关的御用律师”,值班律师就是为了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认罪认罚任务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备受诟病,但仍有大量律师对于担任值班律师乐此不疲。毕竟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给付的补助,虽然补助有限,但如果签字多了值班律师也可以解决温饱问题。所以,也有很多律师不再研究业务,开始研究如何担任值班律师,这种本末倒置、装腔作势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辩护律的形象。
刑事辩护全覆盖经过5.6年的试点之后,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于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就开始在全国推行开来,这样会增加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任务就随之增多。按照当前司法机关确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肯定要比值班律师高的多,自然很多律师要琢磨法律援助案件,一旦能够大量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自然也可以衣食无忧。因为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花钱指派的,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付费用,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其亲属也就不会向法律援助律师提出要求。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任何压力,于是就将的辩护工作压缩,比如会见次数、阅卷、沟通案情、辩护意见等,都呈现出“简约版”,尤其辩护词一般不超过一页,会见一般是一次,有的甚至不去看守所会见,只在开庭时法院将被告人提审到法院后辩护律师利用开庭前几分钟给被告人做笔录,完成订卷归档的要求就是了,当然这样的辩护效果可想而知。随着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有人戏称“法律援助律师的作用就是劝降”,律师和司法机关一样,都在挣取政府的报酬,大家的目标应该一致。所以,司法机关主导案件方向时,辩护律师都要积极配合,如果不配合司法机关就会非常疑惑:“一个法律援助的律师还要怎么辩护呢?”言外之意,法律援助的律师不就是走过场吗?
因为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心不强,在辩护过程中并未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水平,这不但没有对辩护制度起到促进和激励作用,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辩护制度的破坏和挑战。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大量法律援助律师将充斥到刑事辩护之中,法庭上激烈的对抗的场面将越来越少,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荡气回肠的辩护意见会逐渐成为历史,辩护律师并肩作战联合对抗公检法的情形也许一去不复返。虽然表面上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指派了律师,但律师的辩护作用根本无法发挥出来,有的甚至成为司法机关的“帮手”,看似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伤害。
故,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一项好制度,但一定要将好制度执行好、落实好,一定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监督,强化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心。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法定权利,不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还是国家指定援助律师辩护,法庭就是辩护律师的战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辩护律师的战友,辩护律师要承担起辩护的重任,一旦成为辩护律师,就应该像美国大律师德肖薇茨说的那样:“为了把被告人救出来,不管要发生什么结果”。只要是走上战场就必须将对手拿下,这是一个辩护律师的使命。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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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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