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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汹涌,众声喧哗。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微信轮番上阵,蓬勃而嘈杂地交错在一起。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自媒体的地方也有法律。刀与笔,有风险。目之所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等,都是自媒体需要注意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施某开了个微信公众号“创业传奇”。为了增加关注度和点击率,他从网上搜集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文章在网上迅速传播,被大量点击阅读。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认为,此举严重损害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结果。施某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杭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自媒体尤其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犯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除了字面意思,还包括明知是捏造的虚伪事实仍予以散布。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知,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情节。此外,大部分被判实刑,并处罚金,极个别被判缓刑,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曾某是广东一家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hdzdh888”的编辑工作。
2015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从他人处接收一段视频,并转发于公司内部群,附文字描述称视频内容系安徽省阜南县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命案致七人死亡。
曾某为了提高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从而收取广告费用,在明知该视频的真实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电脑将视频内容截图,并编辑文字说明,以“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制作了一则虚假信息,对外发布。该虚假信息点击阅读量超过十万次。
安徽阜南县法院认为,曾某明知编造的系虚假警情,仍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阜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诽谤罪。董某开了个微信公众号“唐山南刘屯那些事”。因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及价格不满,董某以《唐山南刘屯全体村民这回真急眼了!!!!!》为题发布帖文,称“2012年在未召开两委班子会,村民代表及村民未知的情况下被范某私自处理,64.55亩土地只卖了419万元”,“范某为了中饱私囊,不顾村民利益在该土地租赁期快到期的情况下,竟然私自以419万元低价处理,2.58亿=419万?其中私利不言而喻”,并用“盗窃村集体利益的大硕鼠”等侮辱性语言形容自诉人范某。该文章点击率达9万余次。
河北唐山市路南区法院认为,董某凭其主观臆断,使用贬损性语言捏造自诉人范某低价处理集体土地的事实,并利用互联网发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处罚。董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自诉人范某其他诉讼请求。唐山市中级法院驳回董某、范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侮辱罪。蔡某因怀疑徐某在广东陆丰市其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新浪微博上,公开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同年12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
陆丰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主观上直接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客观上利用微博公然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不当。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蔡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敲诈勒索罪。何某是海南康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任审计部负责人。与康芝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不久,何某在微博和股吧论坛上,分别发表一篇名为《康芝公司疑造假,审计部门遭暴力洗劫》的文章,内容为康芝公司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后,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暗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
董事长洪某得知该情况后,因害怕何某继续散布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委托公司监事会主席与何某商谈。何某称公司要答应她的要求,否则,她不会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再谈。洪某被迫汇入50万元。此后,何某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其余下的50万元,该款实际未支付。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海口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六、诬告陷害罪。桂某到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控告朱某、卢某等人倒卖文物。该局经调查,认定朱某等人倒卖文物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桂某未提出行政复议,而是继续通过到北京上访,邮寄举报材料给中央地方各级领导,在微博上、博客上散布朱某、卢某等人倒卖国家禁止交易的重点文物的材料等方式来举报朱某、卢某等人倒卖文物。
广西荔浦县法院认为,桂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桂林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诬告陷害罪,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李某因廊坊市五味斋商厦经营权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后伙同翁某撰写名为《廊坊黑恶势力王某勾结警察强霸五味斋》的不实文章,并在百度贴吧(廊坊吧)、天涯论坛及微信公众号“廊坊五味斋”等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廊坊五味斋”微信阅读量近4万。
河北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认为,翁某、李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廊坊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寻衅滋事在罪,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粗略梳理自媒体应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胡适曾说过,“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这句话并未过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自媒体也不例外。否则,刑事风险可能悄然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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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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