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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间个人/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不知的刑事风险(常见涉嫌罪名:问+答+附实例25个)(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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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前言

  2019年底和2020年的庚子之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中华大地,形势严峻,已被国家定性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我国大陆31个省区市政府先后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稳定,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地政府颁布多项文件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展开。至此,疫情防治已经从群防群治转向依法防治。为此,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组织团队,集中力量,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常见问题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做了系列的专题梳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本篇为《肺炎疫情期间个人/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不知的刑事风险(常见涉嫌罪名:问+答+附实例)》(最新版),由张涛、李国信撰写整理。

正文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逃离医院,甚至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传播病毒,致使其他人感染,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例

  案例1:2020年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通报称: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该案中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未按照社区及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如实登记自己的个人行踪及信息、从外地返回后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居家隔离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实例

  案例2:2020年2月20日,北京青年报刊登了一则案例:一位老人到发热门诊看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她否认了和武汉来京人员接触史,流行病学调查显示,这位老人的小儿子常某长期在武汉居住,常某在武汉封城前自驾到长沙,然后坐飞机到北京,住在母亲和哥哥的住所。一家人仍然外出购物等,不提及从武汉回来的经历。常某感觉到母亲可能是新冠肺炎后,为了避免被隔离,还到另外一个地方租房子住。常某母亲确诊新冠肺炎,常某已被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家人也被隔离观察。

  该案中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3: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在未被确诊感染的情况下,隐瞒到过武汉等疫区,或有意回避去过疫区的敏感时期,结果导致他人被传染等严重后果,这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有关此项问题,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宇君曾解释道:隐瞒者虽未明确诊断患有突发的传染病,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突发传染病,但国家及各级政府要求报告到过疫区的情况,目的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传播。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因此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例

  案例4:2020年1月19日,唐某元一家4口从长沙自驾到湖北省黄冈市走访亲戚。1月23日,唐某元一家从鄂返长。返长后,唐某元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2月3日,唐某元至医院就诊并被隔离观察,2月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被隔离治疗。唐某元未向任何部门及疫情防控人员报告其有疫源地旅居史、未主动居家隔离,导致另7人感染并确诊、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8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唐某元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问:“咱家这里已经有XX例感染的了!保真!我对象的朋友就是医院的!”“据说咱们市里所有的红绿灯都变成红灯了,私家车上路就会被扣分罚款”你的微信群里是否也流传过这样的谣言信息?传播这样的信息构成犯罪吗?

  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实例

  案例5:2020年1月28日,平安北京官方微博转发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该案中,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6: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从明天开始长途客运站停止营运所有长途汽车!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今晚从半夜12点开始!由我带队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所有的车辆不准进入我们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问:本次疫情的病毒源自野生动物,那么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构成哪些犯罪?

  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实例

  案例7: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时27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芦佈的陈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专门售卖野味。”接到举报后,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交给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同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对陈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重6千克)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重13.6千克)。经鉴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被扣押的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2000年8月1日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用购买的10个猎夹,捕获了5只白鹇和2只赤麂并予以杀害。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8: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月29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30日将刘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六、诈骗罪

  问:网购“n95”、一次性医用口罩,碰到“空头支票”和“货不对板”,卖家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

  案例9:2020年1月30日发生在广东珠海市一位陈先生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医用口罩,连续13次向一位自称有大量口罩的男子转账133.5万元,但是一直没有等到梦寐以求的口罩,愤而报警。

  案例10:2020年2月1日,沈阳于洪警方抓获了1名23岁的犯罪嫌疑人肇某,肇某用微信卖口罩的手法收了23个人的1万多块钱口罩款,但是其该买家发的货确是搓澡巾和袜子。

  案例11:疫情防控期间,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4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5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张某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问:行为人在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护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医护人员感染患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实例

  案例12:2020年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八、妨害公务罪

  问: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返、劝解等工作不服,甚至暴力违抗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例

  案例13:2020年1月27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一名湖北返回宁乡的男子,不服从工作人员劝解,多次辱骂工作人员,甚至驾车闯入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最终被刑事拘留。

  案例14:2020年2月2日上午,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3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当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批准逮捕王某某。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次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问:疫情期间,发现自己购买的品牌口罩是假的,生产销售者犯法吗?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

  案例15: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日晚,我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

  该案中,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问:许多卖家宣称所卖的产品是“医用外科口罩”,买家收到后却发现只是普通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甚至只是普通的一次性无纺口罩。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呢?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

  案例16:2020年1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案,发现并查扣假冒“飘安”、“民乐”牌一次性医疗口罩及“3M”牌口罩共计6万余个,劣质护目镜及过期橡胶手套2万余个,总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据了解,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付某为获取暴利,未按照正规渠道开展采购,而是私自从新城区某商城门口的流动摊贩手中购买了大批一次性医疗口罩,并加价对外销售。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对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十一、非法经营罪

  问:原价12元的口罩卖到128元?几块钱一颗的白菜近十倍地涨价?发疫情财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

  案例17:2020年1月28日,天津市场监管官微发布消息,天津一药店以128元高价出售原价12元的N95口罩被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到达该药店时,销售人员表示没货,但其仓库里囤积了大量N95口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当场责令这家药店暂停营业,接受下一步调查处理。市监部门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该单位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2020年1月27日,据郑州市委宣传部微信公号“郑州发布”消息,有网友发帖称,郑州市某超市白菜价格暴涨,一颗白菜卖出63元高价。该案中,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谭某某抓获。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问:为了减少亲朋好友间串门外出,部分地区已经采取了堆石头或者泥土、挖沟等方式“封村”隔离病毒。这些硬性“封村”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其中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因此,如果未经批准私自采用堆石头或者泥土、挖沟等方式封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问: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得知本地已有传染病时,不及时上报、瞒报或者谎报感染人数,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控制传染病,导致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 如果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感染人数,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控制传染病,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范围越来越广,人数越来越多的,不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六条、《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也可能因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实例5个

  ①天津市卫健委一名二级巡视员被问责;②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③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被查处;④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隔离期间外出聚餐被免职;⑤(2014)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中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黎某被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

  十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问:随意丢弃疫情患者用过的口罩、防护用具等含有病原体的器物,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十五、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问:自湖北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来,红十字会再一次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护救援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红十字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中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均可以依法适用【(2016)鄂01刑终1310号刑事判决书中,时任武汉红十字会副秘书长的姚某被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附:本文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8号

  【发布日期】 2003.05.14【实施日期】 200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发布日期】 2013.06.29【实施日期】 2013.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发布日期】 2007.08.30【实施日期】 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7.11.04 【实施日期】 2017.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发布日期】 2012.10.26【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


  作者: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张涛 李国信

  来源:微信公众号“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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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张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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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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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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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

  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北京区理事

  央视CCTV1《生活提示》栏目嘉宾律师

  法律出版社2015年度“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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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股权与法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重大、疑难民商经济类案件诉讼、仲裁及相关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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