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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贿进化论︱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范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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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某一审获刑7年,法院认定,在他受贿的83万元中,10幅字画价值就达52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住建局原副局长高某收受了一些开发商的钱财后,返还给行贿人一些山水画、和田玉挂件,把受贿行为包装成“艺术品交流”。


近年来,随着公职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现金行贿过于赤裸,“雅贿”和“逆向雅贿”成为一种新型动向,字画、玉器、瓷器、高档摄影器材、EMBA班等不断进化。随之,公职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也不断升级换代。


古董字画是雅贿的“通行证”


 “被告,请你考虑清楚再回答,你和刘某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受贿与行贿的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2014年8月18日,南京鼓楼区法院,正在开庭审理鼓楼区住建局原副局长高某受贿案。


高某辩解:“刘某第一次给我5万元,我给他4幅山水画。第二次又给我5万元,我给他3块和田玉挂件。山水画和和田玉挂件的价值都在5万元上下,属于等值交换,所以我认为,我和刘某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随后,高某又说,刘某送他钱,他送刘某字画与和田玉挂件,正好“对冲”,他不认为这是受贿。


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价格鉴定书。4幅书画作品的价值约为0.96万元,和田玉挂件的价值约为1.2万元。两者价值与高某所声称的“价值都在5万元上下”存在很大差距,“对冲”的说法站不住脚。


高某这种“逆向”雅贿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迷惑性。


这在另一起官员受贿案中也出现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蒋某爱好书画,有一连串头衔,比如,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会员,江苏省书法研究院特聘书法家,江苏省公务员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江苏省甲骨文学会常务理事等。


他不仅喜欢在微博推介他的书法作品,还专门建立了个人网站,主要用来售卖蒋某的书法作品。他的书法作品成为利益输送的中介与载体。


蒋某在江苏徐州市委常委、睢宁县委书记任上,送了开发商王某一幅画作,王某以“润笔费”名义回馈5万元,行权钱交易之实。


而更多的雅贿,是行贿人给官员送字画,送稀有、昂贵的字画。这也被称为“雅贿”。


2004年下半年,开发商李某送给时任江苏常州市政法委书记的孙某两幅书法作品,经鉴定价值10万元。2005年春节,李某送给孙某一幅绘画作品,价值30万元。此后孙某又收受李某赠送的多幅书法作品。一直到2013年春节前,孙某还收受了李某送的一幅绘画作品。据统计,孙某收受的10幅字画,价值共达52万元。


这并非江苏独有。落马的海南副省长谭力爱好古玩、字画,托他办事,他一般不直接收钱,而是接受“雅贿”。


 落马的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也收受价值1200万的玉石。倪发科对玉石的狂热不能自已:看电视、看书,玉不离手;穿得多时,脖子上还要戴上一个玉石挂件;每到周末,把喜欢的玉石玉器铺开,一件一件欣赏;每隔两周,给精品玉石玉器逐一打蜡、上油。到外地出差,再忙也要挤时间到当地的玉器市场或商场看一看,随身携带小电筒、放大镜。


字画、玉器、瓷器,是雅贿的抢手货、通行证。


北京市纪检委一位官员曾称:“在近几年我们调查的官员受贿案件中,以价值而论,古董字画等艺术品已经超过房产成为排名第一的类别,而房产排第二,第三则是各类小件奢侈品。”


“雅贿”价格认定难,但并非“无法认定”


为何古董字画成为一些行贿受贿案件的大小角色?


主要有两大原因:


第一,大量的受贿案件中,都包含了现金、房产、古董字画等,古董字画作为受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出现。


几年前,重庆前公安局长文强被捕,在他的赃物展示会上,人们看到了36件现代工艺品、9件文物、69幅字画,其中包括张大千的《青山绿水》,被鉴定为价值364万。


辽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落马之后,仅在他的房子里,就整理出古董字画和工艺品近400件。


浙江海宁原副市长马继国落马,从他家里搜出5箱名人字画、古瓷古玉。


浙江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被称为“藏宝局长”,他家的40平米地下室藏有大量古瓷、古玉、名画。


浙江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天义,被查获书画195件,古代瓷器和西方艺术品27件,文物、石头等1000多件,其中包括齐白石的画,19世纪法国的座钟,乾隆年间的花罐等……


第二,这些古董字画一方面有升值空间,另一方面却比现金更隐蔽,价值不透明,有操作空间。


与收钱相比,官员收取古玩之类的物品“心理压力小”,事发后还能找一些借口,比如, 因兴趣爱好馈赠;不知道实际价值。     

  

即使案发了,也存在过于专业,价格认定难的问题。


但是,“价格认定难”并不等同于“无法认定”,更不意味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

       

新的“雅贿”层出不穷 

 

除了古董字画,新的“雅贿”形式层出不穷。比如,摄影器材。

      

 2014年9月2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除了主政河南省公安厅9年,秦玉海“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的身份引人注目。


动辄数十万元的相机,是从哪里来的?2011年7月,秦玉海在接受《中国摄影家杂志》访谈时坦承,摄影器材上由“他人”提供帮助。据了解,这个“他人”是一位在当地很有名的商人。


再比如,近年势头甚猛的各种EMBA班。如果自掏腰包上EMBA班,无可争议,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结合,提高管理水平。但有的时候,是商人掏腰包,官员走过场。官员获得了所谓的教育经历,却埋下隐患,EMBA学费也是受贿的一种形式。


2014年7月31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联合发文,严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也要立即退出。


以上种种“雅贿”,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仍是钱权交易,这是公职人员要重点防范的刑事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与防范


1、贿赂犯罪中收受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互相赠送等值的礼物不构成犯罪,但价值悬殊就可能涉嫌犯罪。


3、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给对方的,不是受贿。及时回赠等值财物的,不是受贿。及时上交廉政账户或相关单位的,不是受贿。时隔多日才发现收受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因自身或者有关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仍认定为受贿罪。


4、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都是受贿。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指出:对于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的,应当区分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受贿故意不能确定,同时为了感化教育潜在的受贿犯罪分子,故不宜以受贿处理;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受贿行为既已完毕,且无主动悔罪之意思,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本文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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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蓝天彬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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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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