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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企业安排客户前往海外商务考察已成为常见的商业活动。这种考察不仅有助于加强客户对企业产品和生产流程的了解,还能促进双方的技术交流和商业合作。然而,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本文旨在探讨全面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在安排海外考察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一、海外商务考察的内涵与外延
(一)海外商务考察的内涵
结合中国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海外商务考察是企业或政府部门为了促进商业合作、技术交流和产品了解,而安排前往海外相关行业或企业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参观、交流、考察及合作,涵盖了企业的技术、市场、生产、投资、战略合作等多个领域,旨在实现建立联系、经验交流、技术转移、对口合作等目标。
(二)海外商务考察的外延
海外商务考察外延广泛,是一个综合性的商业活动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实地参观:对考察目的地企业的工厂、研发中心、办公场所等实体机构进行参观访问。
商务交流:与当地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相关商业部门等进行商务会议和座谈交流。
信息收集与分析:对当地商业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市场趋势等信息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后续合作推进:基于考察成果,确定并推进后续的商业合作意向。
作为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重要环节,企业通过一系列考察活动,能够更好地了解国际市场,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业务增长。
二、法律法规概述
在进行海外商务考察时,企业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内法规
中国在跨国商业贿赂方面立法和执法逐渐成熟。国际层面,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等主张,制定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国内刑法层面,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将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纳入刑法规制。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加强有力打击,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案件可能增多。《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164条第1款,增加了财产刑(并处罚金),进一步强化了对商业贿赂的刑事打击力度。
(二)国际法规
1.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下称“FCPA”)为主的国际反商业贿赂法规
FCPA出台直接源于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及后续调查。“水门事件”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现超400家美国企业承认对外国官员行贿,金额高达30亿美元。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FCPA,旨在遏制企业海外贿赂。这是世界首部涉及国内主体在国外市场贿赂公职人员的法律,是国际商业贿赂领域关键法规,为全球类似法律制定树立了典范。
从管辖范围看,FCPA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行贿以获取或保持业务。此外,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它也适用于非美国发行人或美国国内主体的外国企业或人员在美国境内的贿赂行为。
国际社会也积极推动反腐败立法,如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旨在促进全球反腐败合作,包括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2007年世界银行修订制裁规则,以加强世界银行在反腐败和确保资助项目合规性方面的能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反贿赂公约》要求成员国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英国《反贿赂法》和法国《萨宾第二法案》要求企业建立有效合规体系,以避免刑事责任。
随着中美经济联系加深,中国企业受美国执法机关关注,2018年美国司法部发布的《中国行动倡议》强化对违规中国企业和个人追诉。中国企业高管面对FCPA指控常面临艰难选择。若涉嫌违规,可能受美国法院长臂管辖。选择应诉成本高且有监禁风险,不应诉则可能资产被冻结或没收,还可能被逮捕。
2.英国的《反贿赂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通过了新的《反贿赂法案》(BriberyAct2010,下称“UKBA”)。该法案构建了更为严密的预防性贿赂犯罪刑事规制体系,在管辖范围、罪名设定和刑事责任等内容上都有所更新,被业界公认为“最严厉的反腐败法”,于2011年7月正式生效。
在UKBA管辖范围上,UKBA不仅适用于对公共官员进行的贿赂,也适用于私人或者私营部门间的贿赂行为。几乎所有与英国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和个人均受到该法案的规制。
三、实务案例
如前所述,海外商务考察是一个综合性的商业活动体系,并不局限于考察环节,其外延范畴极为广泛,其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便是基于考察所获取的成果确定后续商业合作事宜。企业开展海外商务考察过程中,必须高度警惕并着力避免以下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一)国内反商业贿赂案
案例一:葛兰素史克行贿案
1.案例简介: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SKC1)在2009年至2013年间,部分高管为增加销售额,采取了贿赂医院、医生及其他医疗机构的非法手段,包括将贿赂成本计入药品价格,并通过虚高药价进行销售,涉及贿赂金额数十亿元。
2.审理结果:
中国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GSKC1处以30亿元人民币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了刑事责任。此外,由于GSKC1在美国上市,该案件也受到美国司法部根据《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调查。
3.案例启示:
此案例强调了企业内部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合规的重要性。企业必须重视并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以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尤其是计划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关注并遵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以避免法律风险和潜在的严重后果。合规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案例二:最高院公布奚某、周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奚某受贿案
1.案例简介
奚某,时任中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周某共谋,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三次向新加坡公职人员行贿总计22万新加坡元。此外,奚某还在国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2万元,以谋取工程承揽和款项结算等方面的利益。
2.审理结果
广州中院判决奚某和周某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奚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周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案例启示
本案凸显了中国刑法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适用,以及中国法院对境外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此案表明,中国企业及其高管即使在海外行事,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同时,这也预示着中国将在国际反腐败活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行贿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惩处。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均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美国FCPA处罚案例
案例一:德普案
2005年,DiagnosticProductsCorporation(以下简称“德普公司”)在天津引发了德普门事件。美国司法部的调查结果表明,为了换取中国医院的医疗器械采购订单,德普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自1991年起,向中国医院及医生的行贿,累计行贿金额为162.3万美元。
虽然这一案件最终以和解结案,因此难以窥见案件细节,但是结合最终的处罚结果以及媒体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的贿赂行为受到了其总经理的授意,通过向中国医院及医生提供现金的方式换得了大量医疗器械的订单。美国司法部认定该贿赂行为的对象为国有医院,且受贿主体是经过国家认证程序批准的人员,因此最终认定德普公司构成向“外国官员”行贿,违反了FCPA反贿赂条款的相关规定。最终美国司法部向该公司处罚2000万美元罚款。
案例二:RAE案
2010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RAESystemsInc.(以下简称“RAE公司”)因违反FCPA而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处罚,原因在于其为获得重要的政府合同而向中国政府官员行贿。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报告,RAE公司的行贿金额为40万美元。虽然在这个案件中,RAE公司的行贿金额相对其他案件较小,但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该案之所以发生并非是因为行贿行为的暴露,而是因为美国证监会对于RAE公司的两个在华子公司北京公司及抚顺公司的不正当财务记录进行了调查。
根据美国证监会的报告,在本案中,对于RAE公司的指控主要针对的是其财务制度。美国证监会认为,RAE公司的两个在华子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式行贿:第一,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由供应商代为支付不正当费用;第二,通过购买虚假发票等行为进行做账,进而提取行贿款项;第三,RAE公司通过前述两个方式提取现金,再购买高额奢侈品送给相关人员以换取高额合同。
最终,RAE公司不仅受到了FCPA执法机构的处罚,同时在本案中负责审批相关财务报销凭证的相关财务人员也受到了包括免职解聘在内的相应处罚。
(三)英国UKBA处罚案例
案例一:Sweett集团违反英国《反贿赂法案》案
1.案例简介:
英国反欺诈办公室(SFO)对Sweett集团展开调查,发现该集团的子公司CyrilSweettInternationalLimited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地区向AlAinAhlia保险公司(AAAI)的董事会主席KhaledAlBadie行贿,以确保与AAAI签订有关迪拜一家酒店的项目管理和成本咨询服务合同。Sweett集团未能防止这一贿赂行为,违反了英国《反贿赂法案》(UKBA)第7条的规定。
2.审理结果:
Sweett集团公开承认违反了UKBA第7条的规定,并接受了SFO的处罚决定。集团被处以140万英镑的罚款,并被没收85万英镑的所得,总计225万英镑。
3.案例启示:
严格责任制:UKBA第7条实行严格责任制,要求商业组织建立完备的反贿赂机制和内控体系。若组织无法证明其对贿赂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泛定义的关联人:UKBA对关联人的定义范围广泛,包括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商业组织在建设反贿赂体系时,应实行全面覆盖,提高对反贿赂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确保所有关联人和业务活动都在合规监控范围内。
案例二:StandardBank延期起诉协议案
1.案例简介:
StandardBankplc(SB)与其前姐妹公司StanbicBankTanzania(ST)涉及一起贿赂案。2013年3月,ST向位于坦桑尼亚的商业伙伴EGMA支付了600万美元,以促使坦桑尼亚政府官员批准一项价值6亿美元的私人安置方案。该方案产生了840万美元的交易费,由ST和SB分摊。SB和SB在2013年4月向英国反欺诈办公室(SFO)自我披露了这一贿赂行为。
2.审理结果:
SFO与SB达成了英国首个延期起诉协议(DPA)。根据DPA,SB同意支付2520万美元的财务付款,赔偿坦桑尼亚政府700万美元,支付SFO33万英镑的调查费用,并承诺遵守DPA中的合规承诺。2018年11月30日,SFO宣布SB已执行了DPA中的合规体系建设承诺,DPA得以终止。
3.案例启示:
主动披露的重要性:SB和SB通过主动向SFO披露贿赂行为,展现了合作态度,这可能对其最终达成DPA起到了积极作用。
合规体系的必要性:案例显示,即使在海外市场,企业也必须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反贿赂合规体系,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
DPA的效力:延期起诉协议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通过履行特定条件来避免刑事起诉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企业自我纠正和重建合规体系的鼓励。
跨国合作的挑战:此案涉及多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凸显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业务时,企业需要面对的复杂法律环境和监管挑战。
四、预防措施
在安排客户海外考察过程中,控制商业贿赂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措施:
(一)出发前的准备与预防措施
明确政策和培训:制定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政策,并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这些政策。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介绍,如海外业务所涉及国家的相关法律(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案》)以及中国的《刑法》、《监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管理:选择合规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反贿赂条款。定期进行合规审核,确保供应商的业务操作透明。
考察行程规划:确保考察行程围绕合法商务活动,避免安排可能被误解为贿赂的活动。对于餐饮和招待安排,制定合理的标准,确保符合商务礼仪。
(二)考察过程中的监控措施
费用监控:建立严格的费用审批流程,确保所有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实时监控费用支出,对异常费用进行及时调查。
行为监督:安排专人监督考察过程中的行为,确保所有活动都符合既定的商业目的。建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客户相互监督。
(三)事后的审查与应对措施
考察后审计:对整个考察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包括费用支出、业务成果和合规性。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必要时启动深入调查。
法律风险应对:如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包括主动报告和配合调查。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员工或合作伙伴,根据公司政策和法律要求进行处理。
五、合法的商业招待方式
在安排海外考察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合法的商业招待方式:
商务会议与研讨会:安排与业务相关的行业会议或内部业务会议。
工厂或办公场所参观:安排客户参观生产线或办公区域,展示公司的产品和工作流程。
餐饮招待:提供工作餐或商务晚宴,选择适中的档次,避免过度奢侈。
文化体验活动:安排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活动或体育赛事观摩,丰富客户的考察体验。
为区别市场营销与商业贿赂,在组织海外考察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企业可能会承担客户的交通、食宿费用,并赠送礼品。为避免触及商业贿赂:
费用不应过高,需符合市场惯例和企业内部规定。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财物价值不宜过高。
所有费用应如实入账。
为避免商务招待演变为商业贿赂:
商务宴请应控制在合理消费标准内,限定陪餐人数。
接待住宿应选择适当房型,费用需符合内部制度。
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或文化为主,价值不宜过高。
交通标准应由内部制度规定,避免过高消费。
六、费用标准
交通费用:根据公司差旅政策选择合适的舱位(经济舱)和地面交通工具。
住宿费用:选择三星级酒店或四星级酒店,注意住宿时长和附加服务费用。
餐饮费用:设定合理的工作餐和商务宴请费用标准。
会议和活动费用:预算会议场地租赁和文化活动或展会门票费用。
七、结论
在安排客户海外商务考察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以避免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通过明确的政策、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合理的行程规划、实时的费用监控和行为监督,以及事后的审计和法律风险应对,企业可以确保其海外考察活动的合规性,同时促进与客户的商业合作。通过学习和借鉴实务案例,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作者:仇少明、李冰菡 隆安律师事务所
首发:微信公众号“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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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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