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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章也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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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印章管理,印章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管理不善,致使企业破产也不足为奇。既然印章管理如此重要,那为何又总是有企业因印章管理不善而带来纠纷?甚至会因为假印章而承担法律责任呢?

施工企业涉及到的印章众多,有公司行政章、合同章、财务章、项目章、资料章等等,甚至还有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印章,这么多的印章确实给企业管理带来了难度,但是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更倾向于保护与企业交易的相对人,因为他们更无法管控印章,所以他们更无需为印章管理的失控承担责任。基于此,许多施工企业为了加强印章管理,将印章统一收归总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同时尽量少刻印章,以减小印章管理的难度。

企业加强印章管理,必然给项目承包人带来种种不便,因此,有些项目承包人为了贪图便利,当然也有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对外从事交易活动,这个时候,很多人往往会认为,只要印章是假的,企业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不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会对各方利益进行调整。法律认为:如果该项目承包人对外从事交易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那么就应该由该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关于判决挂靠人私刻印章对外交易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第425号法律文书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

吴自旺系挂靠于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的项目开发人,为“金迪商厦”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在经营项目期间,伪造了一枚江建公司公章,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据查,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假公章用于经营活动,其在本项目《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假公章。2011年7月19日,吴自旺与借款人雷伟程签订还款协议时,以江建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加盖了该枚假印章。后因吴无法还款,雷遂诉至法院并经一、二审判决,由江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后,江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的公章虽系伪造,但吴自旺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因此,雷伟程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况且本案中,吴自旺系“金迪商厦”项目实际控制人,其所借款部分用于该项目,因此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江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支招】

如果你是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及平时管理中一定要时刻关注印章的真假,一旦发现伪造的印章,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坚决停止合同履行,以免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你是相对方,在催款时或诉讼中发现印章是伪造的,不要惊慌,仔细查找该伪造印章的使用情况,或许会有转机,牢记“假章也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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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鑫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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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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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宁波、青岛、台州、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等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房地产类企业并购等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服务。业务范围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服务,包括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的签证、索赔管理及工期、质量管控制度建设;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结算资料审核、结算谈判等;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相关资料的收集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施工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各类合同范本的梳理、项目承包人的考察、发包人的考察;财务、法务、风控、文档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中各类分供商、合同、建筑工人等的管理和项目部文档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内部承包等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期、质量、价款以及各类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内部借款合同、保理合同等纠纷的解决(包括非诉讼和诉讼、仲裁)。

  专业经验:房地产、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PPP相关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法律实践经验,不仅精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深厚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擅长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著作成果:出版了《工程总承包法律应用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混合属性解析及其司法救济适用——基于双阶理论的思考与修正》《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困境与对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多部著作。

  主讲课程: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针对青年律师)。

  授课经历:曾为杭州、上海、北京、广州、苏州、济南、武汉、重庆、西安、南昌、马鞍山等地,开展《律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仲裁员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办理思路》《民法典时代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等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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