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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朋友问我:“陈律师,我们公司业务范围全国都有,签订合同时,加盖公章非常不方便,需要把合同寄回公司盖章,我能不能自己去刻几个公章,方便异地盖章呢?”其实很多公司都存在刻制多枚公章的情况,特别是建筑类公司,也存在个别公司签订合同时故意加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公章为假章,公司不知情”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那么印章是否有真假一说?法定代表人加盖“假章”是否有效?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真章”是否有效?
公章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的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如在合同上签字,尚不足以区别其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因此,只能通过加盖公章来区别。自然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一般应由公司来承担后果。
可实践中,常常出现“人章不一致”的情况,司法实务中,法院确立的是“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本文所指真公章,是指公司依法申请和刻制,并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假公章,主要是指经公司同意,由公司或其授权刻制的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及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的公章),而在于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一般是指根据《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的负责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具有“代表权”的一般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代理权(一般是指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第163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人按照公司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包括职务代理、个别代理),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即便盖的是假公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印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无效。
"真人假章”签署合同有效
“真人假章”情形下,所谓真人是指确实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拥有代理权的其他人员。举个例子: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金,备案的公章放置于公司住所地成都的保险柜里,为了盖章便利,在备案的公章之外又自行刻制了几枚“假章”。某日,老金在北京与洪福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使用了“假公章”,那么这个“假公章”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呢?
关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第2款对于本问题已经予以了明确: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等法律关于公司担保等特别事项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超越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外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拥有代理权的其他人员,除对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等特别事项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外,在代表权限(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公章,即表明其系“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受。即使其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在法律效果上,该合同仍直接归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受。所以,前述案例中,老金虽然使用的为非备案公章,但老金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合同直接约束鑫鑫公司,法律后果仍由鑫鑫公司承担。
关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在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范围内,与他人订立合同,即使其加盖的公章为“假章”,都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于签订合同时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简言之,“真人假章”合同一般有效,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假人真章”签署合同不一定有效
本文所称“假人”是指没有代理权的其他人。在“假人真章”情形下,合同效力应当区别对待:
1.若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的真实公章,虽然是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若构成“表见代理”的,哪怕法人未予追认,该法律行为仍然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构成表见代理一般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权利外观”是足以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情况下相信签署合同的人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常对外业务、公司所任职务等综合考虑。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做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举个例子,麒麟公司章程规定销售部王经理能够自行决定订立合同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若王经理持该枚印章与第三人订立金额为300万元的买卖合同,因王经理具有代理权外观,若相对人善意,虽然王经理超越了代理权限,但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对麒麟公司有法律效力。
2.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如不追认,公司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如果盖章的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该合同如经公司追认,则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如公司拒绝追认,则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举个例子,麒麟公司经过备案的印章不慎遗失,与公司无任何关联的老王(非麒麟公司股东、高管、员工)拾得此枚公章后,以麒麟公司的名义与老李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能直接归属麒麟公司承担吗?此种情形下,老王与麒麟公司无关,没有代理权外观,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若麒麟公司对此未予追认的,该借款合同不能直接归属于麒麟公司承受。
空白合同先加盖公章,公司是否担责
日常生活中,公司在空白合同上,先加盖公章的行为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是先有合同条款后加盖公章,故加盖公章的行为除了表明是公司行为外,还有对合同条款予以确认的性质。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则是先加盖印章后有合同内容。则需要严格审查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担。空白合同持有人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不能认定其具有代理权,效力不及于公司。
律师温馨提示
1. 签约一定要看签约人。签订合同之前,重点审查签订之人是否能够代表公司,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如是代理人需查验其授权。
2. 注意授权范围。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期限,可要求其出具公司并留存《授权委托书》载明该人员有权签订该合同。
3. 要求签约人签字。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除了加盖印章外,应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如果印章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签名查明谁加盖印章,弄清印章来源。
4. 注意公章种类。注意甄别所盖的印章是否是公司项目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注意这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
5. 最好在公司的住所地签署。签署合同时,最好到对方的办公场所去签订,如果签署合同的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员工、或代理人,一般是不敢去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署合同的。
6. 最好面签。对于一些合同标的额较大的重要合同,最好跟对方当面签订。
7. 制定和落实印章管理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对于印章的审批与刻制、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8. 重大项目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对于重大项目,建议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
作者:陈枫、王博雅
来源:微信公众号“司筑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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