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05年大修之后,很快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对《公司法》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许多实践指导性意见,但是司法解释四则命运多舛,从2009年开始出第一稿,几易其稿,我跟踪研究8年,只闻楼梯响。我曾参与了2016年的《专家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两稿的修改论证,后者尤其轰轰烈烈,学界、实务界都提出了很多具体意见和建议。大概是法律界意见过于激烈,需要斟酌修改之处太多,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原则性通过司法解释四,并未宣布正式的法律文稿。
8月28日上午十点,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小四”终于降生。通过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附对照表),发现耳目一新,有如下变化:
一、正式稿篇幅有较大删减,更精炼,更准确,特别是公司决议效力部分,由原来的12条缩减到6条
二、回归商法本质,删改了多条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伦理的条款
1、删除了第一条中高管、员工及债权人的起诉资格,大大缩减了确认之素原告范围,该条原被称为伤害企业的“穿心箭”,此次正式稿是对原《征求意见稿》的“纠偏”之举,否则企业的法律风险会剧增。这一条修改,也导致第十条行为保全被相应删除。
2、删除了第六条无效之诉事由:(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两项被认为突破《公司法》基本原则的“造法”行为,“滥用股东权利”、“过度分配利润”都是涉及主观判断等公司内部行为,即使确实不妥,公权力不宜介入,直接认定其“无效”。
3、删除了第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规定,该规定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被认为非常荒唐。
三、强化、细化了股东知情权,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1、知情权的范围明确可以查阅原始凭证;
2、知情权的“不正当性”做了详细列举;
3、行使知情权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在场协助查阅、解读;
4、行使知情权应当列明文件名录、时间、地点。
四、盈余分配请求权有了“除外”规定,有利于主张利润分配
公司盈余分配之诉原则上应当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没有会被驳回。但是原告能证明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且造成损失的,则可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
五、细化了股权转让的步骤,明确了优先权的行使
1、亲属关系更优先于股东关系,明确继承的股权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明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允许反悔,尊重股东对股权的处置,违约责任要承担;
4、保护优先权,但是反对恶意行使优先权。
六、对《公司法》151条做了细化解释,并不局限股东派生诉讼。
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对照图表: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法俱乐部”,作者授权转发。)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上海法治报》、《现代工商》专栏公司法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志愿者专家团成员,律所期刊《法之道》、《海华法苑》的执行主编。从业二十余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企业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法律根底深厚,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精深的法律顾问服务,目前业务重点是企业风险防控、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重大商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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