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劳动争议领域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很多规定与江苏省的现行司法口径存在差异,如果正式实施后,现行裁判口径将作出重要调整。现将几处明显的差异为大家作一介绍。
第四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二倍工资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即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仲裁时效的计算是逐月计算,可能考虑到工资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以这个时间作为权利被侵害之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江苏省现行口径是,二倍工资也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即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区别是,将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作为一个整体期间,从整体期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比如,用工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主张的二倍工资的期间是2021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21年12月31日的次日,即2022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
第五条【特殊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即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都可以主张,只要在劳动关系终止的一年内提出即可。当然,怎么证明加班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是另一个问题。
江苏省现行口径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适用普通仲裁时间,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只能主张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按比例分摊的部分,加班费只能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一年的加班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主张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是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江苏省现行口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事后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江苏省现行口径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事后再主张经济补偿,是有违诚信,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首发: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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