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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类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好像人人都知道一点,细究起来,并不简单。其分为受贿类、行贿类、介绍类等3类,包括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11种罪名。
贿赂类案件的侦查办理,也有其特殊性,对口供的依赖性会更强一些。这是因为,贿赂类案件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往往发生在一对一的场合,知情范围狭窄,除了当事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一概不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直接证据极少,间接证据也难找。口供等言辞证据,往往能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从而被推崇为“证据之王”。口供不像一个个实物证据静止地反映局部,而是可以系统、动态地反映当事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事实。
但问题也在于“动态”两字,口供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容易受主客观的各种因素影响。过度依赖口供,容易陷入“口供中心主义”,进而导致非法手段的滥用,酿成冤假错案。
因为隐秘性,行贿、受贿当事人有对抗侦查的侥幸心理;因为侦查需要,口供在贿赂类案件中是重中之重。于是,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展开“博弈”。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使用各种手段,当事人渐渐处于下风。在封闭空间内,公权力“强势出击”,令当事人彻底崩溃,违心作出供述。等到当事人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者进入审判阶段,缓过来了,立马翻供。
比如,在几天几夜的疲劳审讯或者刑讯逼供之下,普通人很难熬得住,于是各种做了的、没做的事情,全部随着办案人员的“提示”,一一“供述”。
我曾接触一起涉及9人的疑似冤假错案。9人都否认受贿或者行贿,但在疲劳审讯或刑讯逼供之下都认了,此后多次翻供,最终5人被判刑。这些年他们一直在喊冤。从证据上来说,此案是有问题的,过度依赖于口供。
再比如, 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允诺”,你按照“剧本”招了,就可以没事过日子,或者马上取保候审。于是,当事人“主动供述”,把没做的也算进去,结果轻罪变成重罪。
这方面的“话术”很多,“套路”也多。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先把你收拾得服服帖帖了,再打开录像机,“全程录音录像”。 甚至,录音录像的时间也能修改。要的就是让一切都显得“符合法律规定”。
这些,都可以让“口供”把办案人员的想法“落实到位”,也让“口供”变得荒腔走板、面目全非。因此,口供可以有,但不能过度依赖。“成也口供,败也口供”,不少贿赂类案件办着办着就成了冤假错案。有时候仅仅依靠行贿、受贿当事人的“口供”,就定罪量刑,显然过于轻率,要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详细调查。
过去,贿赂类案件往往是“由供到证”,以口供为中心、为线索,再搜集其他证据。今后,应该转向“证供结合”、“由证到供” ,严格落实录音录像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东恒刑辩中心,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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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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