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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工纠纷案件败诉方应否承担对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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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案件,特别是对于诉讼标的较大的建工纠纷案件,一般而言律师费也会相应增加。多数在起诉时未主张律师费的当事人,主要是因为其与对方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负担问题,考虑到如主张则可能会增加相应的诉讼费,故未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请求中。况且实践中,主张律师费未获支持的亦不少。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是一种什么裁判态度呢?以下我们具体分析。

一、影响律师费获支持的因素

通过类案检索,本文对建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律师费败诉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总结了以下五大影响律师费获支持的因素:

败因一: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

【裁判要旨】精益公司和新区管委会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作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原审判决未支持该费用,并无不当。

——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15号】

败因二:当事人无实际支付律师费的凭证

【裁判要旨】关于华地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苏兴公司的律师费100万元的问题2015年2月9日,苏兴公司与华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约定苏兴公司追索华地公司债务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华地公司承担,但苏兴公司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付款凭证,无法认定给付的具体数额,故苏兴公司请求华地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0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81号】

败因三: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用过高

【裁判要旨】关于律师费问题,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显系过高,法院酌情确定律师费为15000元。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孙飞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7民终296号】

败因四:合同有约定,但合同被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有益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系根据双方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双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28号】

败因五:己方主要原因导致纠纷发生

【裁判要旨】至于佳鸿宇合提出的律师费支出应由福建九鼎承担的问题,由于双方未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且佳鸿宇合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系案涉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二、实务分析

(一)律师费是否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于建工纠纷案件被告而言,面对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求,其多抗辩称律师代理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造成的必然损失,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原告主张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却并未切合现行实际,亦不甚符合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案例,可见律师费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按照通常理解,建工纠纷案件相对较为复杂,将当事人因他人违约或侵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归入其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并未超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解释极限,符合情理。同时,司法实践中,建工类纠纷案件原告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的占绝大多数,也亦在情理之中。正视这一现象和客观事实,应更能理解律师费为何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律师费承担是否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不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415号案件中未支持当事人律师费的主张时就强调了精益公司和新区管委会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作约定的问题,这似乎意味着合同是否约定律师费承担属于当事人主张律师费的要素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中的观点又是“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在该案审理时,宏星公司即提出“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采纳其观点,反而是认为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应当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前述两个案件均裁判于2021年,但在认定律师费承担是否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问题时,却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对此,本文的观点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并未在“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前加入“约定”这样的字眼,因此在解释和理解“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含义时,不应将该费用解读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否则既不符合法条本义,亦于债权人而言过于苛刻。

(三)律师费是否以实际发生为前提?

部分时候,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可能是分段支付,那么便存在债权人起诉时已发生的律师费并不是其可能最终支出的律师费,或在起诉时其尚未支付律师费的情形,此时债权人的证据是较欠缺的,其主张律师费显然亦是难以获得法院全部支持的。虽然“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不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但其必然应是已然发生的费用。因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未来是否支付及未来支付多少尚不确定,法院亦难以裁判。尚未发生的律师费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律师费具体金额在起诉时尚不确定,可待实际发生且金额确定后另行主张,并不必然要在本诉中主张。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仅提供部分律师费发票,是难以达到证明其主张的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的证明目的的。因此,要想律师费获得支持,最好要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方妥。

(四)律师费过高能否要求调低?

此点显然是肯定的。不过对于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不同地方规定不同,实践中被告在抗辩时应注意提供收费行为发生地相应规定供法庭参考,否则亦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五)律师费承担应否考虑债权人诉请支持比例?

实践中,部分人认为债权人的诉请未获全部支持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的律师费即使支持亦应当按其胜诉比例认定。此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实践中操作较难,建议考虑主张其律师费过高要求法院酌情调低的方式减少损失。同时,如被告确实是无故被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的规定,其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己方律师费等费用挽回损失。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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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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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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