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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看我国法官和律师的流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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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法治化进程中,接受了法律知识教育,并具备统一的法律信仰,以法律为职业的人群形成的联结体。根据理论界的通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他们在各自领域传播着法律知识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和主导着一国法律的运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能否实现,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律从业者能否通力配合,肩负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之重任,这就凸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坚力量,彼此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重大。他们具备近乎一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巧,在法庭内外以各自的方式推动着法治的进步,捍卫着法律的尊严,二者的团结协作对优良法治环境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律师和法官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具有不同的职业定位,一个处于“庙堂之高”,另一个处于“江湖之远”,一公一私的身份差异导致二者冲突时常显现,凸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困境。

建立律师和法官流动机制的现实困境

  理论界和实务界很早就提出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流通机制以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规定“面向社会从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这为包括律师、法学家在内的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司法队伍成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律师和法官的这种流动,在国外来讲是个通行的做法,一般都是做完律师才做法官,这其中有换位思考的问题,也有职业训练的问题。但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要真正地落实律师和法官的流通机制是非常困难的。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是体制问题。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事实上都在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在中国长期形成的“行政文化”中,“体制内”所产生的话语权事实上比“法律人”身份重要得多。这无形之中就使法官与律师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产生差别。无怪乎,有人调侃 : “被告人供述,辩护人辩护,不如公诉人指控”;“原告认为,被告认为,不如本院认为。

  第二是行为方式和思维习惯的差异。很多法官和律师虽同出一个校门,但后来因为工作部门的差异,受不同职业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大。法官一方面作为国家公务员,在长期的法院行政化管理中养成了较强的服从“长官意志”的政治思维,而这种思维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与完全的法律人思维方式有一定冲突;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法律职业,其法律理念和职业立场更多地关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保障,思维方式较为中立、客观。而律师的政治地位普遍不如法官,在思维方式上更多地偏向当事人利益。双方的这种思维与立场的对立,难免会在庭审实践中发生冲突。

  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应需求而产生的。如果法官想兼听则明,当他不听律师的意见就拿不定主意的时候,他就需要律师,需要辩护。而当法官已经先入为主,或者已经有一种权力的指示了,这时候就不需要律师的参与,肯定要排斥律师。从整个架构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产生对律师辩护的需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就没有出现。这个时候虽然我们在推动、在呼吁、在研究,但是也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和运行。说到根本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是得靠一种内在需求的产生,首先能够做到独立司法,由独立司法产生对律师有效辩护的需求;产生有效辩护的需求以后,还要有制度保证,有体制的完善,这些条件都具备了,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自然就形成了。这个时候再出现法官和律师的流通,本身就是很正常的状态。

律师和法官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当前,法官、律师在各自的职业系统内遵守相同的职业门槛,这是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如何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这一职业门槛———司法考试———转化为共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并形成职业共同体所需求的心理认同是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受政治及司法制度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职业流动偶有发生,一方面,对于律师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而被委任为法官、检察官缺乏有效顺畅的转换机制,绝大多数律师没有“从政”的机会。“每个法律人都有一个法官梦”,而职业准入的关卡,使得律师被无情地绑架在“法律服务”和靠法律发财致富的“十字架”上,其“法官梦”绝大多数情况下面临梦碎的境地。“没有梦想的生活”,律师在做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缺乏动力,那种“小富而安”、“富而不贵”的现实困境对于律师的精神气质和职业道德会产生非常大的心理冲击。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因为职业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离开法院去从事律师职业,由此说明部分律师较好的经济状况对部分法官、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诱惑力,但并不能说明律师真正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虽然中国开展法官律师职业之间相互流通有其传统缺憾,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项改革已经启动,相关方案正在研拟。2011年6月,最高检向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公开选拔20名检察官。2013年 12月,最高院发布《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向社会选拔法官,其选拔范围就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共有 195人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方式参加公开选拔,其中律师就有75 人, 22 人面谈者中7人为律师。这是畅通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非常好的尝试,但是这些尝试没有在《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寻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法律共同体的职业转换机制的制度化还有很的长路要走。

  我们没有西方的普通法国家“先当律师,后当法官”的模式,在普通法国家的那种模式之下,学生毕业之后实际上只有一个渠道,都是做律师,不管政府律师、私人律师还是职业律师。做职业律师十年或者更长时间后,物质的积累也到一定程度了,职业道德的检验也过关了,个人人格是否健全也表现得差不多了。经过风吹浪打、大浪淘沙之后,国家开始召唤了,这些最优秀的人会被选拔到法官的职位上。也就是说,法律人的培养成本不是由司法系统来承担的,而是由社会承担的。从法律人的大池子里面选择优秀的人当法官,即使不是最出类拔萃的,也绝对不会选出有什么问题的人。这样一种律师当法官的模式之下,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通常比大陆法系国家显得地位高,权威高,作出的判例也多,他们的这种好处值得我们吸收借鉴。

  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吸收借鉴正在系统地发生。如韩国制订了一个14年的规划。在以往,韩国的法官基本上是从“司法研修院”毕业生中招录的。但从2013年开始,情况在逐步发生变化。 根据韩国的司法改革规划,2013年到2017年,招录的法官需要有3年以上法律经验;2018年到2021年,招录的法官需要有5年以上法律经验;2022 年到2025年,招录的法官需要有7年以上法律经验;2026年后,招录的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法律经验。届时,作为法官摇篮的“司法研修院”将不再招生,而只负责法官的在职培训。[[iii]]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通过《法官法》的时候,立法院同时通过了一个补充的决议,要求在《法官法》实施10年的时候,从司法官训练所(后改为司法官学院)毕业生中任命的法官,应当减少到20%以下。也就是说,届时台湾80%以上的法官都应当从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 人才当中产生。

  我国可以学习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实践经验,来促进我国法官和律师流动机制的改革。但必须要承认,这种改革绝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仅仅是一种呼吁性的、鼓励性的、示范性的做法。例如上海有一个收入千万的律师,报名愿意当法官,遴选委员会觉得他非常优秀,同意入选,但这种情况毕竟还是极少的。在我们国家,司法改革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把法官的地位一下子提高到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因为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都有些像普通公务员。国家不可能把法官提到那个程度,要想对这个问题有所改变,真正地吸收普通法的优势的话,那就要在体制上做一些调整。

  我认为最关键的是让律师和法官这两种职业“相关”起来,形成职业上的“交集点”。现在这二者在职业生涯方面没有相关之处:在法庭上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在职业流动上律师没有渠道当法官,法官好好享受他的权力,当律师他还觉得挺掉价。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通常来说律师都是把能当法官当做自己职业生涯比较高的追求,而且当法官的收入也不低,特别是在法律界的声誉更是律师无法比拟的。假设我国示范性地做一做,一年招几个律师做法官,这个当然可以做到,也一定有律师愿意来,但这并不是我们要追求的效果。我们要追求的效果是想真正把律师当成精英,把法官职业当做优秀律师的归宿。为了促进律师和法官形成深度的职业认同,畅通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交流渠道,仍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选任体系,明确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学历、职业年限、思想品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条件,并妥善解决律师转任法官后职务职级的对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律师和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互相的职业认同感,为两类职业的畅通流动提供制度性的关怀,推动职业交流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我国正处在一场伟大的变革中,司法改革正逐步推进,法治领域的蓝图正铺陈开来。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同时,良性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推进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坚力量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蕴含着通力合作的巨大空间,通过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沟通交流机制的完善、法律信仰的重塑等途径,良性的律师和法官关系必将最终得以形成,共同守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家园必将成为所有法律人的自觉选择,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必将撑起法治中国更加灿烂的明天。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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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金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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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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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民革党员,宁夏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现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秘书长、西安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信访局、西安市新城区信访局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员,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廉政监督员。

  金律师一九九八年开始从事律所工作,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所在律师所评为优秀律师,二00六年被西安市司法局评为西安市优秀律师;二00六年八月参加西安市第二届律师电视辩论赛,获得优秀辩手三等奖;同月代表西安律师二队参加全国第二届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陕西赛区比赛取得第三的成绩;二00七年在西安市律协和西安市检察机关共同举办的对抗赛中取得了第二名的成绩;同年十一月在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全省律师演讲比赛中获二等奖;二00八年在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法知识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二0一0年十一月主持了市律协与市检察院举办了西安市第二届检察官·律师辩论赛;二0一一年被选为西安市新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二零一二年评选为西安市首届青年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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