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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法官时,我没有设想过某一天我也是有可能要成为律师的。所以,当坐在法台之上时,我没有想象过,如果坐在下面的是我,我会如何表现。然而,命运就是这样巧妙和神奇,那个曾经自认为最适合做法官的我,却做起了律师(目前还是实习的)。
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我也日渐进入转型的深度磨合期(话说,哪有磨合期是完全不痛的)。在磨合的过程中,我逐渐体验到律师与法官的各种不同,现做独家解析。
一、商务VS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频繁活跃着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是商务活动,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并不是要卖弄法律技能,最终目的还是要保障和促进交易,当然还要预测和防范风险。作为律师而言,除了要有法律的基本技能和素质之外,还更多的需要商业的头脑和思维。
通俗一点来讲就是,你一定要能听得懂客户在讲什么,而你的客户也完全听得懂、听得进去你的意见。所以,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要换位思考,站在客户的角度也就是商务的层面去考虑问题,而不能简单的从法律到法律。律师要考虑客户在商务层面的需求到底是什么,同时也要考虑你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在商务层面是否具有可行性。
可以这样说,一个彻底防范了风险但阻却了交易的律师,对客户而言绝对不是好律师。而一个能够巧妙的圆融商务和法律,并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综合解决方案的律师,才真正会让客户感觉到踏实和nice。
作为法官,重点在于要做法律的实践者和应用者,虽然他/她们在判案时也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要适当考虑裁判结果对交易秩序的引导作用。但这种考量通常都是基于宏观层面的综合认知,与律师需要从商务层面对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微观的观察、分析和沟通,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客户VS当事人
想当年,做法官时有当事人跟我说“你们什么服务态度”时,我还可以弱弱地(有时是义正辞严的)提醒他/她:“法院不是服务机构”。而作为律师而言,就完完全全要将自己定位为法律服务人员了。于是,“当事人”的称谓也逐渐被“客户”所取代。
当“当事人”成为“客户”之后,你恐怕已经不能再以“法官不能与当事人单方接触”、“我现在正在开庭”之类的理由对他们不予理会了。相反,对于客户而言,一个好律师,就是在他/她有需要时,你是可以随时提供帮助/或者安慰的。电话畅通、随时在线,应该是律师们不言而喻的基本职业素养。
在法院工作时,我们经常讲“要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还有释明、答疑等举措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让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法官的工作。事实上,这种美好的过程体验,也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所自觉追求的。律师们甚至会在这方面自发地严格要求自己,这种严格的自我约束完全来自于市场规律的自我调节功能,因为口碑将可能决定和影响他/她们的市场分配和江湖地位,所以律师们都十分珍视自己的客户口碑。
对律师而言,与客户进行大量、细致、反复、形式多样的沟通是每天必不可少的功课,甚至要占据他/她们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而这些工作量一般也是不纳入收费计时系统里面的。
三、案例VS案件
在法院,案子是论“件”的,每年/每季度/每月每个人要办多少案子都是有数的,所以,作为法官常常难免会不由自主地数着自己的案子过日子。目前的基层法官,每年办上几百件案子都是非常稀松平常的事情。
对于律师而言,一年能有几十件案子的人,工作量就会非常饱和了。律师会深入到案件的每个细节当中去,把事实和证据做扎实,实体方面做充分的准备,程序上要做各种应对,同时还要协调好与客户的关系,要向客户汇报、解释等等。每个案件的过程,对于律师而言都是一次难得的经历和体验。
比较认真负责的律师,在对待案子时,关注的绝对不是数量,而是质量。有职业理想的律师,通常会追求案件的典型性、行业代表意义、法律层面的突破点和案件的良好效果。每起案件对于律师而言都是“典型案例”,因为它们会成为我们职业的印迹,会见证我们的成长和成熟。
四、证据如山VS关键证据
对于法官而言,法律关系、基础事实很重要,在海量案件当头的现实状况下,针对案件的审理,更多的是关注案件的关键证据或者是证据中的关键点。例如合同案件中,面对几百甚至上千字的合同文本,法官可能会把精力放在双方争议的部分或者律师提示注意的条款上,却并不会逐条逐款的去过。在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证据中,也更关注明显具有证明效力或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部分。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在请律师与不请律师、小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方面,很多情况下会体现在发现证据、组织证据、展示证据这个层面。而律师为了全面的说明事实,通常会组织大量的证据,证据的厚薄有时候会成为检验律师功底和责任心的直接标准。而有些律师,也会把如山的证据,作为自己职业生涯中特别值得骄傲的一幕。
五、主张VS结论
我常常认为,其实律师是做菜的,而法官是品菜的。所以律师并不比法官更容易当。对于法官而言,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出是或否的结论。而作为律师,则需要把客户的需求上升到法律层面,提出具体的诉讼主张。
而要提出一个绝对正确的主张,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通常情况下,客户会在什么情况下找到律师呢?走投无路、碰到难题?不用怀疑,通常需要找律师的事情,绝对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针对这些难题,通过法律层面的分析,可能会有不止一个选项,这些选项有时候是可以共存的,有时候是矛盾或互斥的,或者有时候只能选择其一。
所以,这就好像是,我们常常要面临一个三叉路口,有时候又可能看起来是死路一条,怎么选?因此,或许一份看似无比简单的起诉状,其实也是律师绞尽了N多脑汁才想到并决定的。所以,此处我要郑重强烈的呼吁:请法官善待律师。
六、“我要说”VS“简单说”
本人做法官时,面对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律师,常常忍不住要客气并且委婉的提醒他/她:“你可以简单说”。
当我以律师(实习)的身份坐在庭(仲裁庭)上时,从申请书开始,首席仲裁员就一直在善意的提醒我可以少说。但是我还是忍不住、控制不住,我要说!作为律师,要为客户最大可能地争取权益,法庭上,怎么可能不说?对方律师脱离事实、没有根据地讲了那么多莫须有的事,我怎么可能不说?如果我不说,我为什么来的?
庭审中,尽可能地按照主导者的思路发言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因为法官或仲裁员希望我们少说或简单说就遗漏掉重要的信息,那也会失了做律师的本分。
七、客观真实VS法律真实
做法官时,我还专门撰文讨论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问题,也免不了认为法官依据法律真实判案是天经地义的事。
而对于律师而言,如何把客观真实转化为法律真实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做过法官的我深深知道,这二者的鸿沟到底有多大。但是可能客户不知道,他们所认为的客观真实与律师眼中的客观真实,其实也是有差距的。
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桥梁,那么在事实这个层面,律师们自然也是要把关的。所以,成熟老练的律师,一般都会审慎地看待客户的陈述以及客户自身对事情的看法。律师们会通过各种检索的工具、发挥调查研究的专长,将客户所表述的支离破碎的事实串联缝补起来,形成一个法律层面较为完整的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为法官做展示和说明,这样才方便法官进行法律真实的抽离和加工。
如果没有律师这个角色,当事人直接展示给法官一个片面、主观、情绪化色彩浓厚的事实,则法官需要一定的工作量,来完成客观事实的还原,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如果出现此类问题,请不要抱怨司法不公!是因为你没有请到一位好律师。
八、主动争取VS冷静对待
法官通常是很冷静的,因为面对当事人的纠纷,他/她常常可以置身事外,以局外人的身份进行司法的冷静审视。
而对于律师而言,作为代理人,就需要不遗余力的为客户去争取。所以,法庭上,跟客户同样激动甚至比客户都激动的律师并不少见,要从好的方面说呢,他/她们是急当事人之所急,要严格一点来讲呢,他/她们就是不太专业。要说主动争取,靠的可不是情绪,而是专业、技能和智慧。
无论是做法官还是做律师,我都信奉一句话,情绪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这里的主动争取那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除了书本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之外呢,每个律师也都有各自不同的风格、特点和脑洞。只要是在法律层面内,守得住底线,也并没有让法官特别不待见的,那都可以拿出来比试比试。
九、对抗VS平衡
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做的就是平衡的事,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是平等对待,对于案件也应该公平处理。在庭审中,也常常是左顾右盼,力求达至各方平衡的状态。那种境界,自然是非常超脱的(作怀念状)。
而作为律师,则难免要陷入当事人的纠纷之中,庭审中,更是切切实实的对抗。对抗的过程,常常是充满了变化和变数的。因为,就算你算到了结局,却可能猜不透这过程。是啊,你怎么会知道坐在你对面的是什么人呢,他/她可能是一个完全不按常理出牌的律师,甚至还有可能是法言法语都不会说也未可知啊。
当你们各自代表原被告两种不同的阵营之后,就注定了对抗是你们所必须要面对的。对抗是律师的常态,充满变数的对抗,更是律师的日常。所以,你要储备够足,反应够快,有料,有盐(偶尔需要给对方撒点盐)。
十、事无巨细VS去繁就简
自认是审过几千件案子的资深“老”法官了,所以难免会经验主义地看待一些问题。而老律师们常常会说,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赢、绝对输的官司,事物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非只有最终的判决这一条路,也不可能就只有一个确定无疑的结局。细节决定成败!
做律师,就要事无巨细地反复调查、询问、了解、研究、分析,深入挖掘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穷尽一切可能地去调研,穷尽一切可能的去追问。虽然这些长篇累牍的努力,拿到法庭上之后,会面临被法官去繁就简的悲惨结局,你辛辛苦苦取到的证据,可能会被无情地四舍五入当成了分母。
尽管这样,也依然不能阻挡律师们的热情。在下一个案件中,他/她们仍然会继续不停地去挖掘证据、研究案情、探求真相……
篇幅所限,律师与法官的区别今天也就只讲到这“十大”了。
最后还是不能免俗的提一提“法律共同体”这个时髦的词儿,当初正是因为它让我毅然做出了转型的决定。经历了这两份职业,我更能理解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虽然说了那么多不同,但是两份职业间的相互融通,也是客观存在的绝对真实。
愿律师与法官之间,更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共同携手,建设美好的法治明天!
来源:微信公众号|TA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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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业界合作导师,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庭长、民事审判调研组核心成员,精通民商知产等各类争议解决,参与撰写《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实务》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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