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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说明时说,草案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关于审判员。为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草案取消了审判员称谓,统称为法官。
关于助理审判员。司法改革试点中,各地法院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其部分职责也逐步由法官助理取代。因此,草案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
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
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草案修改了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为此,草案在不得担任法官情形中,增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规定。
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
据此,草案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
现行法官法规定了免除法官职务的8种情形,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属于公务员降职而非免职情形。
为与公务员管理规定保持大体一致,草案删除了此种免职情形,并增设法官降职的规定,即“法官在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法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法官等级”。
同时,为解决部分人员入额后不办案、办案质量效率达不到标准等问题,按照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精神,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无法胜任法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
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据此,草案规定,法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草案对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专门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草案规定,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
附:
多项司改成果或将写进“新版”法官法
今天上午,法官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改法官法,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草案的哪些内容吸纳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呢?
1、增加有关职业伦理的规定
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有关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同时要求,法官办理案件,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同时对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
3、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草案明确了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4、初任法官在基层任职
草案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遴选法官。
5、法官保障专门成章
草案将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整合现行法官法涉及法官保障的内容,即法官的履职保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干涉办案记录通报、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工资待遇、保险福利、退休养老、申诉控告等。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关于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在办理案件中,法官及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的,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文字:王俏
制图:程国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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