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了绝对数量排名第一的刑事犯罪罪名,不管是对司法系统还是对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均造成了巨大、长远的影响。社会各界争议不断,此次出台的醉驾新规就是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回应,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背景简介
醉驾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醉酒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中规定的。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一共只有七条,明确了入刑的标准、罪名、从重处罚的情形、数罪并罚、量刑幅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审限及刑事强制措施等。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分为六大部分30条,是对醉驾办理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醉驾新规体现了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理念,坚持慎刑少罚,宽严相济。
二、醉驾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 尺度统一
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对于醉驾的人员,适用显著轻微不起诉的少之又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等标准各地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一个地方在不同时期也是尺度不一,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均无法准确预见法律后果。
此次醉驾新规,其实是对全国醉驾入刑的一个标准统一。统一主要体现在:
(一)概念的厘清(第5条)
(二)显著轻微的认定条件(第12条)
(三)从重处罚的表现形式(第10条)
(四)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第14条)
(五)罚金数额的认定标准(第15条)
这些内容包括了醉驾入刑的主要方面,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统一和明确,有助于增强法的可预见性,提升法的指引作用。
亮点二 程序严格
醉驾入刑是一件非常严重和严肃的事情,执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结果的公正性。程序制定后,不遵守程序的法律后果是关键。
(一)血液检测必不可少
醉驾入刑的认定,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必备,以呼气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例外。
这个例外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所以,血液检测是必须、必备环节,只有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血液检测时,才能以呼气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二)列举证据清单
醉驾新规第7条强调,办理醉驾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对不同情况下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证据清单一目了然,避免执法单位选择性“遗漏”。
(三)规定程序违规后果
醉驾新规第9条强调,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等4类行为,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规定将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为当事人的监督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亮点三 出罪明确
出罪是指形式上的有罪变为实质上的无罪。虽然醉驾入刑的起刑标准并未提高,还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但醉驾新规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两类条件同时具备情况下可以出罪。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一)出罪的否定性条件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这里的事故责任认定仅限于交警部门的认定,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本项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及以下责任,才具备出罪的基本条件。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了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外,更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简单等同于肇事逃逸。一旦交警部门认定逃逸,一定要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必要时甚至要申请复核。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实践中,驾驶摩托车的人很多都没有驾驶证,无证驾驶摩托车是否属于从重情节呢?
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汽车的主要特征是有4个及以上的轮子,而摩托车只有2轮或3轮。所以,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不属于汽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不属于该项规定的从重情节。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出罪的肯定性条件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这里的“不满”,应当不包括本数。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这是回应现实中为急救伤病员而醉驾的行为,规定不构成犯罪,兼顾了事理、情理与法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醉驾新规第5条,“道路”的概念较之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之前的规定,进行了限缩,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这样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避免打击范围过大,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恶劣影响。
根据最新解释,居民小区、停车场不具有“公共性”,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入刑,更多是出于事理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评判。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这一项的理由与第3项相同。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从该条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出罪必须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风险性、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必须足够小,才可以出罪。
(三)参照处理的情形
醉驾新规第12条第2款规定,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该款是独立的适用情形,与第1款同时具备才能出罪的规定不同。
该条其实是参照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原则,独立出罪。
亮点四 多方联动
醉驾新规的发布主体从两高一部3个主体变为两高两部4个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上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
烟火律师认为,醉驾新规在维持醉驾入刑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统一了裁判尺度,最大限度缩小了打击范围。同时,进一步督促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程序,避免权利滥用。
为醉驾新规叫好!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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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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