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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沈某甲(女)与黎某(男)争夺两子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提字第12号再审判决,将这对兄妹判决由沈某甲抚养,使得这历尽“五审”的抚养权之争尘埃落定。
案情回顾
2004年沈某甲与黎某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0日,双方因故发生纠纷后沈某甲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的婚生子女跟随沈某甲一起在娘家居住生活,其婚生女现在娘家伍全村小学读书。
2013年5月8日,沈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婚生子女由沈某甲抚养。
2013年7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沈某甲不服上诉。
2013年11月15日,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4月24日,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考虑到沈某甲收入不高,不适宜抚养两个孩子,故判决沈某甲和黎某各抚养一个孩子。沈某甲不服再次上诉。
2014年8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沈某甲寄居在娘家,收入不高且不稳定,难于独自抚养二个孩子,维持原判。沈某甲不服,申请再审。
2015年8月15日,广东高法作出判决,认为:
本案中,黎某与沈某甲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当,虽然黎某在经济收入方面稍有优势,但黎某常年在外打工,能用来照顾孩子的时间较少,家中又缺少人帮助其照顾孩子,而沈某甲虽然也做些手工赚钱,但家中亲戚多表示愿意帮助其照顾孩子。对于幼年孩子而言,情感需求要大于物质需求,而父母的陪伴恰恰是幼年孩子最重要的情感需求和获得安全感的重要保障。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沈某甲具有更多的有利条件。因为两婚生子女一直由沈某甲抚养,感情基础深厚,黎林佳已经9岁,正在上小学,沈志烁也已经7岁,到了入学的适龄阶段,两个孩子在一审时也均表示要跟随沈某甲一起生活,突然改变任何一个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环境都可能会让孩子感到不适应,容易引起孩子情绪波动,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孩子不仅对父母存在强烈的情感需求,同时,兄弟姐妹之间也手足情深。黎某与沈某甲的两婚生子女,从小一起长大,有着自然而然的姐弟感情,若有任何一方突然离开,都会给他(她)们带来离别之苦,造成新的情感伤害,这是无辜的孩子所不应承受的,对他(她)们来说也显然是不公正的。
孩子抚养关系的确定与财物等其他权利的确定与分割有着明显区别,它必须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维持现状应是更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稳妥选择。
因此,沈某甲认为两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从这一判决中,我们看到一位母亲对两孩子的爱是多么的执着。相信她也咨询过律师,取得两个孩子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有明显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
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将经济能力作为抚养子女的一个核心因素来考虑。
而广东高法的这位法官则用很独特的视角去看待问题,认为年幼孩子情感需求远远大于物质需求,用心去感受兄妹分离对他们的伤害。
其实,每一位当事人上来咨询的时候,都会有个疑问:兄弟姐妹分离,明显对孩子成长不利嘛!为何法院一般都判一人一个呢?
连吃瓜群众都知道的事,上了法院,为何又那么难呢?
你以为法官想啊?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什么叫有利于子女成长?法官也很为难。
既然双方都挣抚养权,一人一个孩子,最稳妥了。
就像上面案例的那样,法官认为你一个女人,收入那么低,怎么有经济能力和精力养好两个孩子啊?
问题是,很多时候两个孩子就是女人养的啊!没有离婚前,也是她一个人养,也养得好好的啊!男人负责给钱就是了!
对此,广东高法的这位法官用判决有力地回应: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为什么一人一个?
我们不得不佩服这位法官的勇气!就不怕男方事后在法院门口开枪报复。
抚养权司法认定最大的弊端在于没有科学、权威的机构或专业人士介入,给予法官相应的评估意见。
广州中院曾经作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85号判决,将一双胞胎的抚养权判给母亲。(见《人民司法案例: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在这个案件中,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认为这对双胞胎不适合分开生活。这个意见成为法官“大胆”作出这样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有效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嫌疑。
2017年1月4日,广州中院正式在少年家事审理中引入心理测评,4岁娃改判跟妈。
无独有偶,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审理一起离婚争夺小孩抚养权案时,首次对双方当事人启用心理测评。该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经研究后,决定根据该院《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暂行办法》规定,对双方启动心理测评。从法院聘任的4名心理疏导员中共同选定一名,由该名心理疏导员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最终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悉,受聘的4名心理疏导员全部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来自医院或专门的心理咨询结构。
或许,这才是解决抚养权纠纷的出路啊!
来源:微信公众号|离婚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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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吴杰臻律师研习、实践法律多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后,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深造,获得两个法硕士学位。在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中,长期在婚姻、合同、刑事等重大诉讼案件担任重要角色,参与了“2010年中国影响性离婚案——赖某连与邹某坚离婚纠纷案”、“2011年中央高层高度关注的海南警察雷庭被控非法拘禁无罪案”、“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刑事案例——宁波地沟油案”、“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茂名某房地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等众多中国影响性案件,并且为多家政府部门、企业提供“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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