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检察官有什么权利,律师就应该有什么权利!

免费 张保生院长 时长/课时:8.4分钟/0.19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7,842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2017年5月4日,“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研讨会在位于北京CBD商务区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张保生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满运龙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中教授,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先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等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律师界、媒体界的近百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与会专家发表了精彩的主题分享。

  以下内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张保生教授的发言整理。

律师的辩护权问题

  律师的辩护权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脱节,一直是一个问题。从来源上来说,律师辩护权是依附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或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从证据角度来说,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得自证其罪;二是质证权。质证权又分为交叉询问的权利和对质权。对质权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不是一般性的权利。从新刑诉法第五十九条来看,对质权包括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在我国刑诉法解释中,称为共同被告人之间对质的权利。其中,一个称为right,一个称为constitutional right,还有一个称为privilege,即特权,或者称为特免权。

  第二个问题,是律师法的问题。关于律师法的修改,有两个问题特别重要:一是律师委托人特别权,二是律师伪证罪。有人认为没有律师伪证罪,但从第三十六条来看,是可以分析出律师伪证罪的。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所提的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平等等理念是实现不了的。而如果控辩不平等,实际上,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也实现不了。

律师特免权的来源

  与这一题目更密切的,是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主体不是律师,而是委托人。权利主体实际上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这种权利保护的是秘密交流,即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秘密交流的权利。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立法的价值基础就是,只有当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充分进行秘密交流的时候,律师才能给委托人做最好的服务和辩护。特免权有很多种,包括忏悔人和牧师、患者和医生。所以,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话,从职业角度出发,无论是医生、牧师,还是律师,都没有权利在法庭上说出来的。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己放弃权利的,律师是否就可以将其公之于众?仍然有律协的律师行为准则来约束。从根本上来讲,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的权利独立于当事人,应该独立于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法庭审判是一个认识过程,法庭上审理的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其实律师、检察官,对过去发生的事实都没有亲身认知,只有被告人和证人有亲身认知。但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又存在很多的限制,例如不得自证其罪等。许多法治发达国家都规定有沉默权,即只有证人才是法庭活水之源,我们称之为信息源。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告人可以变为证人,这也是我国解决串供、如何对待口供的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我个人认为,完全可以取消口供,即允许被告人放弃其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将被告人视为证人来对待。

  向苏联学习之后,我们形成了一套诉讼理念,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这一理念可以概括为:实事求是、命案必破、不枉不漏、有错必究、终生追究。这一套理念都是围绕查明客观真相来说的。客观事实论认为事实是客观的,客观证据论认为证据有客观性。其实,证据客观性实际上是无法判断的。客观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特别是普通法系的证据法,是以相关性而不是客观性为逻辑线索的。

  我们追求客观的事实,将追求事实真相作为一个目标。这个“事实”是能看到的,但案件事实是看不到的。所以不应该是实事求是,而应该是实证求是,将事实换成证据,因为证据是事实留下的痕迹。

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

  一般的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作为一种争端的解决机制。但实际上,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冤案。刑事诉讼主要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民事诉讼是有区别的。最近,英国一位证据法专家在讲座提到,英国民事诉讼陪审团已经取消了,而且他们认为民事诉讼不需要证据规则。民事诉讼就是谁赢谁输,证明标准大于50%,你就赢了,不需要严格的争议规则。这和美国有一点区别。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谈控辩平等,律师是比较弱势的一方。最近的一些改革措施,在适当的削弱控方的权利,但实际上,无论从信息证据的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律师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就涉及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何落实的问题。我认为对律师其他方面的调查权,也应该逐步扩大到和检察官一样的程度。即检察官有什么权利,律师就应该有什么权利。按照英国学者的说法,就是律师的调查权应该比检察官还要大一些,虽然我国暂时做不到。

  我们应该在整个诉讼制度、诉讼构造中,明确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在刑诉法、证据法、律师法等方面,应该做一个整体的设计,整体的改革。

                                                                                 (文章转自:法妞精选)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保生院长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保生院长
  • 课程2
  • 文章1
  • 学员2786
  • 读者2w
  • 关注7
  • 点赞66
  • 好评49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兼职: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诉讼法协会会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副主席。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检察官有什么权利,律师就应该有什么权利!

消费:2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9课时/8.4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检察官有什么权利,律师就应该有什么权利!

消费:2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9课时/8.4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