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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风暴:“养券”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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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券”模式

  1、债券代持

  在这一轮的债市打黑风暴中,最容易被投资者所理解的是债券“代持”业务。债券“代持”,在银行间债券交易中十分常见。它的交易方式是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市场与代持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仅仅是口头承诺),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段时间后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在这场交易中,代持方获取的是债券持有方支付的代持期间资金使用权费用,而债券持有方则通过“代持”,在投资组合的“表外”建立了更多的债券头寸,规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此提高投资收益率。因为债券“代持”业务游离于表外,就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管,而“代持”所获得收益的分配权,其实完全掌握在券商或基金经理手里,这便为利益输送提供了机会。

  2、撮合交易

  除了债券“代持”外,债券交易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手法之一,即隐藏在多次警示叫停的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撮合交易”中。在这种交易中,交易双方协定的价格有可能与市场正常价格差距较大,从而使一方的债券投资收益转移至另一方,实现利益输送。实践中,有许多机构常会以利益来诱惑固定收益产品经理,期望通过“撮合交易”的方式将原属于持有人的债券收益输送至他方,并与产品经理共享这块收益。而这些利益输送,则是赤裸裸地损害了券商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丙类账户的“空手套白狼”游戏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账户分为“甲类户”、“乙类户”和“丙类户”。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则大多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按照相关规定,丙类户不允许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通过甲类户的账户进行代理结算。丙类户游走于一二级市场,往往拥有丰富的渠道,扮演着交易对手之间的中介角色。如通过企业发行债券时,丙类户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关于分销数量及利率的协议之后,获得相应新券,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但实际上,有不少丙类户是依靠“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赚取债券“点差”而盈利的,期间交易常由银行来垫资,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输送利益的行为。

  债券交易灰色地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间市场是一个场外市场,债券的定价不够科学透明,同时受相关因素影响,一二级市场也存在较大的利差。目前所存在的一些灰色交易模式,也往往是在定价上做手脚,为从业人员非法侵吞公司利益提供了可能。 

二、整顿债市再出手

  2013年4月份,国家审计署、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曾多方联合发起的债市稽查风暴,让金融机构噤若寒蝉,包括浦发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表示银行内部已经禁止“债券代持”业务。2013年4月15日,债基万家利B突然放量大跌,随后曝出基金经理邹昱及多名债市资深人士涉案被调查。后有媒体报道称,因银行间债市交易中渗入多种私利及其输送链条,多部委联合针对债市黑幕进行调查,且执法力度已经超出了金融监管部门行政稽查的范畴,升级为全面的刑事调查。同年4月21日,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杨辉因个人在债券交易中的违规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中规定,交易相关人员不得配合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所服务机构、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利益的活动。《守则》还具体规定了交易相关人员与所服务机构的关系,要求交易相关人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前述被调查从业人员严重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相关人员行为守则》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关于禁止债券从业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及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此轮债市打黑风暴,系监管层整顿债券黑市的再次重拳出击。

三、刑法分析

  从上一轮债市风暴查处的案件看,涉案人员的“养券”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某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张某职务侵占案中,其被查明的犯罪事实为:

  1、“闭环交易”非法获益

  2009年3月,张某应聘到某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债券交易。由于该国际信托公司并不对债券业务投入大量资金,所以张某利用国际信托公司这个平台,并利用其职务身份所掌握的债券资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该国际信托公司作为债券交易乙类户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信赖寻找交易对手开展撮合交易,从中挣取差价。在入职的次月,张某就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开始将本属于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2、“低买高卖”暗箱操作

  张某还采用另两种债券交易方式“汲取”国际信托公司的利润。一种是低价购进,即在明知某债券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安排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债券不直接以市场价格投入市场,而是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卖给张某的丙类户,然后再安排丙类户以市场价抛向市场,张某以这种方式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6400余万元。另一种是高价卖出,即张某安排自己的丙类户购入一只债券后,抬高价格,安排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买入,张某通过该方式赚取利润近2800余万元。

  3、“代持养券”中饱私囊

  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停止为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后,为了继续自己的发财路,张某竟公然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加盖伪造的国际信托资产管理部及固定收益部的公章,委托自己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最终,张某因利用其从事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归属于其就职的国际信托公司的2.07亿余元的债券利润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四、结语

  债券交易人员在其岗位上应为公司服务,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其因授权取得债券交易权限,在行使这一权力过程中应忠诚于公司,服务于公司利益,既不能抢夺公司商业机会,剥夺公司获利的可能性,更不能滥用这一权力,通过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中饱私囊。债券交易人员一旦违反上述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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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李睿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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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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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学院访问学者,德国司法机构培训官员。专注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并购和重组、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事务。
  担任上海市第八届妇女代表大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第九届妇女代表大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委员会副秘书长和理事等职务;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课题研究,独立子课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现代电子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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