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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亿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275号]
裁判要旨
不同基础资产上形成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同。在区分不同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应当从基础资产、现金流、原始权益人、交易模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1.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日,广西航洋公司(被告)与深圳亿珲公司(原告)达成协议,约定就“航洋集团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深圳亿珲公司接受广西航洋公司委托,为其提供资产证券化发行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航洋集团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是广西航洋公司持有的位于南宁市航洋国际城物业租金。
同时,深圳亿珲公司与联合信用公司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委托联合信用公司对本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评级服务,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提前终止协议》,终止此前的合作,协议约定广西航洋公司不得与联合信用公司等“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合作,并不得使用和本资产专项计划项目相关的联合信用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等其他专业意见和报告。此限制条款期限为五年,即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4日。如被告违反相关约定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柒仟万元人民币。
2016年9月28日,平安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与广西航洋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广西航洋公司以其对航洋国际城购物中心的租金收入、商业管理费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应收账款为信托贷款债务偿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贷款资金均来源于平安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该信托指平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发起设立的“平安财富※睿通二十三号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均为大业信托公司。
2016年12月7日,大业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睿通二十三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国海证券公司。国海证券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发布《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告》,该公告中披露联合信用公司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AA+级。
深圳亿珲公司认为国海证券发行的“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反了其与广西航洋公司就提前终止合作项目达成的相关协议,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航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深圳亿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还是被告向平安信托公司进行信托贷款,均是被告以融资为目的,以同一资产即其自有的航洋城项目租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不同途径进行资产证券化,并且与相同的公司“联合信用公司”构成合作关系。所以,被告广西航洋公司对深圳亿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西航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
广西航洋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错误认为两次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同,错误认为广西航洋公司是“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参与人,因而认为广西航洋公司与联合信用公司存在合作。但事实上,广西航洋公司并未参与“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没有与联合信用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合作,且该项目与第一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截然不同。广西航洋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广西航洋公司构成违约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2.争议焦点
国海证券发行的“航洋国际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亿珲公司设计的“航洋国际城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同一资产证券化项目?广西航洋公司是否对深圳亿珲公司构成违约?
3.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广西高院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提前终止协议》的目的,是禁止广西航洋公司与联合信用公司就深圳亿珲公司此前委托联合信用公司评级的“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进行合作,并禁止广西航洋公司使用联合信用公司此前受托为“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保护深圳亿珲公司为“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担任财务顾问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对合同中约定的“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广西航洋公司不得与联合信用公司合作,并不得使用和本资产专项计划项目相关的联合信用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的解释,应是指广西航洋公司在终止与深圳亿珲公司之间的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重启“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而没有委托深圳亿珲公司担任“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财务顾问,广西航洋公司不得在重启的“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与联合信用公司合作,并不得使用联合信用公司为在先的“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双方当事人所签《提前终止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内容,不应对国海证券公司发行“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相关交易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
其次,广西航洋公司与深圳亿珲公司约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是“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是广西航洋公司持有的位于南宁市航洋国际城物业租金。“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是平安信托公司设立的平安财富※睿通二十三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见,“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不同,是不同基础资产的两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最后,深圳亿珲公司在为广西航洋公司“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虽然已委托联合信用公司对“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进行信用评级,但深圳亿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联合信用公司对此已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相反,联合信用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向一审法院出具了一份《说明函》,证实对“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没有出具正式信用评级报告。因此,广西航洋公司在客观上不可能使用联合信用公司为“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双方当事人所签《提前终止协议》第三条约定广西航洋公司构成违约情形的事实没有发生。
在“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中,联合信用公司虽然为该专项计划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但系由平安信托公司委托出具;且联合信用公司在信用评级报告中明确载明:“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基础资产系平安财富※睿通二十三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对该项目的基础资产进行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系根据或参考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预测及相关数据而作出。
因此,深圳亿珲公司以“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为由,诉称广西航洋公司违反《提前终止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深圳亿珲公司诉请广西航洋公司应按照《提前终止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违约金7000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广西高院最终判决撤销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亿珲公司的诉讼请求。
4.涉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比较及案例评析
(一)涉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的比较:
1、“航洋集团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交易结构图:
2、“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交易结构图:
由此可见,涉案的两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原始权益人以及交易结构各方面均不同,属于不同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
(二)案例评析:
虽然二审法院认为“航洋集团物业租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航洋城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二者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原始权益人、交易结构上存在诸多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一个连接点,那就是广西航洋公司的租金债权在第一个计划中作为基础资产,在第二个计划中被用于为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即便存在角色的变更,但是,这项租金债权都是广西航洋公司获得融资的一个重要保障。
一审法院认定广西航洋公司是将同一资产,即其自有的航洋城租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不同途径进行资产证券化,并认为两个项目其实是同一的。该认定并非完全缺乏合理性。但是,商事交易更多地还是遵循外观主义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的交易架构自有其不同的合同基础和法律根据,当事人将同样的资产进行不同的法律运用进而达到自己的融资目的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作者:康欣 陈青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号“案读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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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多家供应链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同时,在读期间,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辅修普通法精要课程,熟悉英美法系的律师思维方式。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保险法、破产法、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等。
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能够运用扎实娴熟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同时,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在公司治理、投融资、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等非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信赖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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