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刑诉|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律师在场权的理论探析

免费 张子恒 时长/课时:12分钟/0.27课时 2周前
已学:7,115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突飞猛进,而借助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相关刑事诉讼证据的案件数目不断飙升。为使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权益获得更多的保障,借助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将侦查机关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观点应运而生。本文从律师在场权设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刑事诉讼法发展中面临的困难点、理论桎梏、政策屏障等当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律师在场权法律规制、提高犯罪嫌疑人合法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等解决方案,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法治水平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场权;法学理论

一、问题背景

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目前正在实行的也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手段日益丰富,第四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呼之欲出,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列入立法议程。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正当权益不受侵犯,遏制屡禁不止、禁而不绝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之下,将重点放在律师权益的增减上,通过增加律师在场权来保障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当中,已经实现了律师在场权,但这种在场权的实现仅仅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实现仍对真正的律师在场权的实现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而律师在场权也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现提供了新的支持和实现的可能性。

关于律师在场权的渊源,最早可以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初见端倪,源自于第96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这可以说最早为律师在场权引入刑事诉讼法当中提供了条目上的支持。可以说,律师在场权就是中国的“米兰达规制”。

二、研究现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是一项老生常谈的关注热点,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直都是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律师权利的部分,在删减了部分英美法系的律师权利之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律师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方式不同,律师权利的发展在我国是根据实践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当中律师在场权的设立的研究文献并不多,经过文献阅读,发现这些文献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律师在场权设立的目的研究。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加人之一,在本质上代表了被代表人的利益,而律师在场权的行使也往往决定着被代表人的利益能否充分实现(2023,颜宇宁);律师在场权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被诸多现代法治国家所肯认。(2021,于浩、高阳)

对于律师在场权的作用效果研究。律师在场应以值班律师作为主体,并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配套措施做出具体规定(2021,李炳霖);充分利用律师的专业优势参与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障,对现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进行补充,也是对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实行律师在场权的尝试(2021,马双)。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研究了刑事诉讼制度当中律师在场权设立的解释方法,律师在场权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促进作用,侦查寻味阶段律师在场权的制度构建,律师在场制度的本土化构建等相关研究。

三、难点分析

关于律师在场权写入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当中,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桎梏和枷锁。律师在场权作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必要措施,即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那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应当提前通知律师,而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前,是否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律师做好准备。显然,如果在初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语境下,能够行使律师在场权的律师则只能有值班律师可以做到;而在后续的讯问过程当中则可以由辩护律师和指派援助律师来实现。但这一观点的理论分歧较大,对于支持该权利的专家学者大部分为实务工作领域当中的私权利主体;反对该权利的则是公权力主体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无疑为其侦查和审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常用的刑事侦查手段会因该项权利的出现而大大减少,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和侦查时间。

律师在场权的一项价值就是可以监督侦查行为,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支持,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而该权利是否破坏了正常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存在一定的争议。从立法修改目的和实施上讲,这是一项具有刑事诉讼程序进步意义的修改,也是社会呼声较大的对修改内容的探讨结论,属于辩护权的范畴,需要得到不断的完善。囿于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与侦查人员数量的不匹配,刑事侦查程序没有得到很好重视的原因,对于该项修改内容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现实阻力。

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经超过70万人,对于过去存在的因律师人数过少导致无法实现律师在场权的困境已经得到了极大程度的缓解,但目前仍然需要就律师群体当中更多地去培养刑辩律师的群体,因为虽然律师人数极大的提升,但其执业方向的比例上来看,是以民事律师占多数,刑辩律师数量并不占优势,对于激增的律师人数,其相应的执业水平在短期内也无法得到较大的提升,真正能够参与到这一工作当中来的律师也远远没有达到客观的数量,而这也恰恰是实现律师在场权得到真正发挥实效的基础。

同时为实现律师在场权,需要配套一系列的政策加以配合,例如是否需要赋予律师一定的辩护豁免权,赋予其相应的更多的刑事辩护的自由空间,以保障其律师在场权不会沦为刑事侦查手段的异化手段。

四、解决路径

可以参考西方的米兰达法则,在美国刑事诉讼法第五修正案当中,没有履行米兰达告知的讯问过程获取的证据,通常会被是为违法,无法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而这一点在我国,除了需要有律师在场权的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配套更多的规定得以实现,尤其是在目前存在证据能够进行事后补证的政策情况下,“毒树之果”需要得到进一步限制和管控,防止刑事侦查权利的滥用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利用现有的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增加值班律师的职责,借助值班律师来实现初次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同时为后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和司法局指派援助律师的律师在场权留有空间。

律师在场权的制度设计必须是以强制性规定而出现的,也就是说,对于是否选择适用律师在场权的决定权由法定强制,不将该权利交由犯罪嫌疑人决定,或者交由侦查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言,其面对的是具有强大力量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律师在场权以非强制性的选择性规定出现,那么其必将无法实现其目的。公权力始终明显强势主导,律师辩护权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在讯问时,律师有必要在场以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

律师在场权问题的本质,可以说就是我国对于刑事诉讼采取主义究竟是何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刑事程序的启动权在侦查机关,是一造结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刑事程序的启动权在审判机关,是三造结构。解决了这个根本问题,律师在场权自然水到渠成,排除了其阻碍,最终实现律师在场权的本土化的确立。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如何展开刑诉法的第四次修改?基于立法历程观察的思考[J].中外法学,2024,36(05):1125-1140.

[2]易延友.论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一个解释学的论证[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3,(04):38-52.

[3]周子涵.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研究[D].郑州大学,2022.

[4]于浩,高阳.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权利意涵与制度建构[J].人权研究(辑刊),2021,25(02):477-499+533-534.

[5]李炳霖.值班律师视域下消极主义面向的律师在场权分析[J].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1,41(02):223-225.

[6]陈卫东,孟婕.重新审视律师在场权:一种消极主义面向的可能性——以侦查讯问期间为研究节点[J].法学论坛,2020,35(03):120-129.

[7]刘子淳.律师在场制度的本土化构建[D].辽宁大学,2020.

[8]杜彦薇.我国刑诉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构建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41(06):53-56.

[9]宋玉.审判为中心视野下讯问中律师在场权研究[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20,28(01):53-56.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子恒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子恒
  • 文章2
  • 读者1w
  • 关注2
  • 点赞6

法学、文学双学士、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济南历下尧顺法律服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翻译协会会员、企业合规师。

承接民商事案件近百起,包含正当竞争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各类案件类型。2022年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自202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承接案件百余起。执业以来,不断学习,拓宽知识领域,发表法律专业论文,收录于中国知网等文献检索网站,承担专业相关省级课题2项、国家级课题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开展完成相关工作。

电子邮箱:gjsz1013@163.com

联系电话:18560937698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刑诉|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律师在场权的理论探析

消费:4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7课时/12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刑诉|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律师在场权的理论探析

消费:4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7课时/12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