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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无法确定当事人施工范围情形下对其工程款债权主张的十大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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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起追索工程款债权的诉讼中,如各当事人对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存在争议,该如何处理?对此,本文汇总了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此类纠纷处理的十大裁判规则,望对各位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些许参考。

一、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发包人虽不认可承包人完成整个工程施工,但认可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施工的,对该部分工程对应价款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王某某、夏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4民申293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刘某1虽对王某某主张的案涉工程施工范围不认可,但对王某某施工了部分案涉工程没有异议。王某某提交的与夏某某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夏某某曾经认可王某某实际施工的内容包括12号楼水电消防、内墙涂料、防火门、分水器工程,这些工程是否有其他人参与施工,并不影响夏某某、刘某1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夏某某、刘某1没有证据证明已就上述工程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且案涉工程2016年完工,没有证据证明他人与夏某某、刘某1对上述工程施工范围产生争议和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按照上述工程的工程量计算王某某施工的工程量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正确。

裁判规则二合同约定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全面承包的情形下,分包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新增工程由第三人完成时,可认定该部分新增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完成。

【参考案例】

四川省欣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409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从中铁九局成都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内容为合黄路及张大路道路修复工程以及K26+395桥下村道改移及附属工程,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新增明渠盖板包含在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范围之内,其二审中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仅能证明变更时间,不能证明变更项目由四川鑫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在案涉项目由欣旺劳务全面承包的情况下,中铁九局成都分公司的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增加金额应纳入欣旺劳务完成的工程造价结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鉴定机构以无法确定施工范围和计价依据、无法对工程量进行计算要求终止鉴定的,法院不得因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参考案例】

珠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民终3733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一审期间,某甲公司申请对自己完工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两家鉴定单位先后以委托方未能提供施工合同、签证单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无法确定施工范围和计价依据,无法对工程量进行计算为由向一审法院发函,要求终止鉴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为诉讼成立要件,系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起诉要件,法院应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若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法院应通过判决形式驳回。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其本质是对原告诉权的否定;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在依照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其本质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本案中,首先,某丙公司及某乙公司均未对某甲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某甲公司起诉的被告也是明确的,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争议,且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并属一审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存在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原告无诉权的情形。至于是否能够拿到鉴定意见,属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中举证证明责任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则涉及胜诉权的问题,应当以判决的形式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因无法鉴定而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无法证实其完成工程范围的情形下,对其申请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可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邵某某、杨某3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民终120号

【裁判要旨】

本案邵某某诉请解决的仅系其与务某某等人签订的合同项下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问题,对于邵某某与务某某等四人合同项下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如何确定的问题,一审时邵某某的确提交了部分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能等同于其完成的工程量。二审中经核,邵某某无法提交其在完成涉案工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因此其申请鉴定不具有可行性。且对于邵某某完成的工程范围亦存在争议,务某某只认可邵某某完成了9、10#楼的部分劳务分包工程,而邵某某认为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包括2、3、4、5、6、7、8、9、10、11、12、13、14#楼,故一审对于邵某某的鉴定申请未予受理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五因发承包人均不能对项目施工范围进行完全确认,致使鉴定机构退回鉴定,且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工程造价的情形下,可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

陕西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陕西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1613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案涉工程由上诉人进行施工并无实质性争议。其主要争议在于上诉人在本案的现有证据能否足以证实其在诉讼中的主张。根据一审法院已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目前案涉施工项目是否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双方存在争议,且双方亦未对施工所涉的甲供材进行结算,加之,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申请对案涉项目进行造价鉴定,但在鉴定勘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代表均不能对案涉项目的施工范围进行完全确认,致使鉴定机构退回了鉴定,即本案现有证据中,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的上诉人单方计算的工程造价外,并无其他客观有效、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本案现有证据状态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裁判规则六主张给付工程价款一方有义务举证证明争议工程已由其实际施工完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于某某、南通群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申4615号

【裁判要旨】

关于于某某主张应将鉴定结论中有争议的工程造价933,000.51元计入其工程总造价之中的问题。鉴定意见中对于有争议部分的造价已进行说明,系指群兴公司、于某某对施工范围、施工工艺和现场发生的零星用工存在争议,在现有条件下,鉴定人无法确定其施工范围或是否实际发生。由于于某某在本案中系主张给付工程款的主体,因此其有义务举证证明上述争议工程已由其实际施工完毕。对此虽然于某某在一审中举示了载有“周俊”签名的现场签工确认单,但群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于某某亦自认该确认单系复印件,故在于某某未补强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其仅以该确认单作为依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二审判决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七在未确定承包人具体施工范围的情形下,不应按照承包人全部施工来进行鉴定。

【参考案例】

**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市高陵区永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芦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226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虽然根据永兴道路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是由于永兴道路公司与建工机械公司之间对于永兴道路公司是否全部施工完成了东西七号路工程和旅游专线A标段工程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永兴道路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一审法院在未确定永兴道路公司具体施工范围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按照永兴道路公司全部施工完成了东西七号路工程和旅游专线A标段工程进行鉴定实属不当。

裁判规则八当事人主张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因施工范围和施工具体内容不明确,无法举证证明已完成该协议项下的施工量,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根据双方约定的包干价和对方认可的完工数量、结合付款情况,认定对方的欠付金额。

【参考案例】

冯某某、范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5538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冯某某主张其完成合同义务,有权主张工程款,则人民法院应首先对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内容予以审查。根据冯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协议,该协议对冯某某的施工范围约定不清楚、不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亦无书面的补充协议或经双方一致确认的口头协议,亦无对已完工内容的结算依据,虽然冯某某在诉讼中主张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因施工范围和施工具体内容不明确,故冯某某无法举证证明已完成该协议项下的施工量,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根据双方约定的包干价和范某某自认冯某某完工数量,结合付款情况,认定范某某的欠付金额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九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申请鉴定,但因无法确定施工范围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二审期间查明施工范围且当事人又申请鉴定的,应予以鉴定。

【参考案例】

党**与西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2142号

【裁判要旨】

本案在一审审理中,经被申请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二审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对党**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因当事人无法确定施工范围,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二审中经法庭调查,已明确了施工范围,西北公司又提出申请。二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即作出委托鉴定,并无明显不当。故其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无权作出委托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十某工程存在多个施工队的情形下,当事人既不配合法院查清施工范围,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参考案例】

西北****有限公司与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573号

【裁判要旨】

涉案项目分为两期,盛兴公司将一、二期工程交由四个工队共同施工,四个工队的负责人分别是张峰、张建峰、党某某及王爱国,法庭组织各工队负责人根据盛兴公司提供的现场施工图纸对各自施工范围进行确认,党某某以涉案工程地下存在许多隐蔽工程为由提出无法分清各自施工范围,其余各工队负责人均明确指出施工图纸上各自的施工范围;鉴定过程中,康胜公司组织各方负责人到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党某某中途离场,由鉴定单位与在场人员配合完成了现场勘验。党某某认可一、二期工程有其他工队施工,其应配合法院查清各自的施工范围,但党某某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结合西北公司与各工队的结算书及付款凭证,本院对各工队负责人确认的施工范围予以确认;党某某虽对施工范围持异议但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二、小结

当前司法实务中因施工范围争议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不少,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态度也不一。至于为何有不同的裁判观点,一方面在于个案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在于不同地方法院或同一地方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此类纠纷法律适用不同。基于司法的不确定性,于承包人而言,要想减少此类纠纷,需注意在承包工程时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范围或工程内容变更,承包人应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取得工程签证等方式固定变更的事实,并做好日常施工记录;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以最大限度避免双方因工程范围产生纠纷,减少损失风险。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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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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