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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法律变革对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企业的早期创业到成长扩张阶段都发挥着关键的融资和战略推动作用。
新《公司法》的出台,从投资结构、股东权利、责任界定等多个方面重塑了行业的生态环境,促使私募股权投资者、被投资企业以及相关市场参与者重新审视和调整自身的行为与策略。
【对投资结构方面的影响】
一、创业公司设立流程调整
新《公司法》下的创业公司设立流程更加简便优化。以往繁琐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业企业的快速组建。现在,创业者能够更快地将商业想法转化为实体企业,这增加了市场上可供私募股权投资选择的项目数量。同时,新流程也使得初期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加灵活多样,为私募股权投资者提供了更多进入的机会和谈判空间。
二、股份转让机制灵活化
新的股份转让机制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更多的流动性。在过去,股份转让往往面临着诸多限制,导致私募股权投资者在退出投资时可能面临困难。新机制下,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放宽,在满足一定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能够更加顺畅地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者通过证券市场退出。这不仅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风险,还提高了整个投资的周转效率。
然而,这一灵活机制也带来了挑战。例如,可能会导致股权结构的不稳定,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更加密切关注企业的股权动态,防止因其他股东的不当转让行为给自身投资带来负面影响。
【对股东权利的重新定义与强化】
一、影响私募基金谈判地位
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重新定义,显著影响了私募基金在投资协议中的谈判地位。过去,一些股东权利可能存在界定模糊的情况,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这些权利更加明确。例如,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使得私募基金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增加了在投资协议中的谈判筹码。投资方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企业价值和风险。
二、权利配置的调整
在权利配置方面,新法律规定赋予股东更多的法定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依据这些新权利,更加积极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战略决策、高管任免等事务。这有助于确保被投资企业沿着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者利益的方向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引发与其他股东在权力行使上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对股东责任和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影响】
一、提高透明度与合规性要求
新《公司法》规定了更详细的股东责任和企业治理结构。这促使被投资企业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水平。从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投资前必须进行更严谨的尽职调查。对股东连带责任强调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全面评估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潜在的债务风险、资金流动性等方面。
二、对被投资企业管理能力的评估
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明确要求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者更加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能力。一个有效的管理团队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投资者在尽职调查中需要评估管理团队的战略规划能力、执行力以及内部管理协调能力等多方面素质。如果企业管理能力存在缺陷,即使企业在财务指标上看似良好,投资者也需要谨慎考虑投资风险。
三、潜在法律风险的评估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责任界定促使私募股权投资者更加关注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在环保、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合规性。一旦被投资企业面临这些方面的法律纠纷,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间接的损失。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协议中通过条款设置等方式,尽可能降低这些风险对自身的影响。
【新兴概念带来的投资机会与挑战】
一、小额融资
小额融资概念的新引入为私募投资创造了新的机会。小额融资能够满足一些小型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这些企业往往具有创新性的业务模式但缺乏大规模融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针对小额融资市场,挖掘具有潜力的项目。然而,小额融资项目也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如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业务模式未得到充分验证等。投资者需要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如更灵活的投资条款设置、分期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
二、企业信用注册
企业信用注册这一新兴概念为私募投资带来了新的视角。良好的企业信用在融资、市场拓展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利用企业信用注册信息,筛选出信用状况良好的被投资企业。同时,这也有助于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出现风险事件时,依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但同时,企业信用注册体系可能存在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也需要投资者加以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修订变化】
一、达成行业共识和适配
新法的生效要求在股权投资协议的修订上,行业内部必须达成共识和适配。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如风险投资、成长型投资等,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特点和风险偏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与新《公司法》相关的条款。例如,对于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在协议中需要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法律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纠纷。
二、明确权利与责任
在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合规性相关的权利与责任必须更加明确。这包括对股东权利的行使范围、股东责任的界定等多方面的内容。投融资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到新《公司法》下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在协议中进行预防性的条款设置。例如,对于公司治理决策的参与权,需要明确是何种类型的决策需要投资者参与以及参与的具体流程等。
【对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的具体影响】
一、募集阶段
1.分期募投基金面临风险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修改为限期实缴制,并且新增了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丧失未出资的股权和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分期募投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这一规定带来了基金失权和损失赔偿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不善或者遇到市场波动导致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将可能丧失已认缴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并且需要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2.被投企业债务与出资加速到期
当被投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股东加速到期制度的变化使得基金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增加。而且股东的责任形式由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变更为对被投企业的出资责任,提前出资归属于被投企业并可能由全体债权人共享。
二、投资阶段
1.补足出资责任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私募基金作为公司设立股东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就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这增加了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需要在投资决策时更加谨慎地考虑自身的资金安排和被投资企业的资金需求。
2.失去出资期限利益风险
被投企业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基金投资人不仅要面临提前出资的风险,还会丧失出资的期限利益。这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计划产生了重大影响,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状况。
3.被投企业创始股东失权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在公司催缴且宽限期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这可能会影响被投企业的股本结构和经营管理,进而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价值。
4.明确取得股东资格时点
新《公司法》在第86条特别强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主张股东权利的时点为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并赋予股权转让当事人书面通知公司和请求变更股东名册的权利。这明确了私募基金取得被投企业股东资格的时点,在投资操作和管理策略中需要据此进行调整。
三、管理阶段
由于股东权利强化和责任明确,在管理阶段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治理。按照新《公司法》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法定的股东权利,如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参与战略决策等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并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同时,投资者需要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和管理层协调好权利行使的关系,避免因权利冲突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四、退出阶段
股份转让机制的灵活化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者更好地实现退出。但在退出时,仍需要考虑新《公司法》下的一些限制和规定。例如,在转让股份时需要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不影响市场秩序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通过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的情况,需要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
【应对新《公司法》变化的策略建议】
一、加强法律研究与团队建设
私募股权机构应加强自身对新《公司法》的研究,建立专门的法律研究团队或者与专业的法律机构合作。这个团队需要深入解读法律条文,分析其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影响,并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二、优化尽职调查流程
根据新《公司法》下对股东责任、企业治理等要求,优化尽职调查流程。增加对被投资企业在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合规性调查,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管理能力的评估。
三、调整投资策略
针对新兴概念带来的机会和风险,调整投资策略。对于小额融资项目,制定适合其风险特征的投资方案;关注企业信用状况,将其纳入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完善投资协议模板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投资协议模板进行全面修订。明确股东权利与责任的条款,约定在各种法律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确保在法律变更时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写在最后】
新《公司法》的出台实施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机遇。它在投资结构、股东权利、股东责任和企业治理等多个方面的调整,既创造了新的投资机会,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深刻认识到这些变化,从投资策略、尽职调查、协议修订等多个层面做出积极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市场中持续保持竞争力,实现自身的投资目标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密切关注新《公司法》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动态,适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那些事儿”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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