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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投案后第一次讯问中的如实供述是否为自首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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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说《刑事审判参考》有将主动投案后在第一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的情形作为认定自首的指导案例,且也有一定的检察官、法官未将这一情形作为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但是司法机关将第一次讯问中的如实供述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是主流做法。

关键词:自首;第一次讯问;如实供述;节约司法资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案件,投案后一共有九次讯问笔录。第一次未如实供述,后八次全部如实供述。第一、二询问时间相差两个小时且在同一天。公诉人认为不构成自首,理由为投案后第一次讯问的如实供述为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且第二次供述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自首。

二、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认定自首的案例

(一)《刑事审判参考》第41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000年第1辑,总第6辑)

该指导案例判决认为:张栓厚归案后,在当天的前二次供述中,张栓厚称被害人是被其猛击头部倒地后因血压高病而死亡的,但从当日对其第三次讯问开始,张栓厚如实供认是其对倒地的被害人王德恒扼颈而致其死亡的。仅仅一天的时间,被告人张栓厚从没有全部供认杀人犯罪事实到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且以后的口供始终稳定,故不存在翻供的问题。其行为符合《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故应当认定张栓厚由亲属送其归案属投案自首。

(二)(2021)吉0193刑初7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魏洪伟主动投案,虽第一次讯问过程未能如实供述,但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洪伟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三)(2020)沪0106刑初1669号刑事判决书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殷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起初未能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赔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四、观点剖析

法律未将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在第一次讯问时

目前,法律规定未将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在第一次讯问时,因此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一概认为第一次讯问未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自首。将投案后第一次如实供述作为自首的必要条件是将自首与投案的动机做了机械性的绑定,即第一次未如实供述就不具有投案的动机,进而就不能认定为投案。

是否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作为认定自首的核心

认定的自首的核心也在于是否节约了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自首。对比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第一次讯问虽未如实供述,但仅两个半小时后第二次讯问中便如实供述了,且后续稳定供述,不存在翻供的情形,其投案动机更纯、主观恶性更小。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认定为自首。

掌握犯罪线索不等于主要掌握主要犯罪事实

1.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前仅掌握犯罪线索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

徐某如实供述发生于第二次讯问,2023年6月1日22:01。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未掌握徐某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在2023年6月1日22:01前,仅有证人杜某的证言提及了有赌博情况,不能以此认定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主要犯罪事实,此时公安机关仅是掌握了一个犯罪线索。

2. 公安机关徐某如实供述前尚未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认定其实施具体犯罪行为。

掌握犯罪事实要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实践中,一般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以此证实具体犯罪行为。类似孤证或虽有两个证据以上但也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则不能认定为掌握犯罪事实。本案中,在徐某如实供述前,仅有杜某一人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与此证言相互印证,尚不能达到入罪标准,此时公安机关只是掌握了犯罪线索,而非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观点,为《检察日报》2021年2月23日发布的第449期“如何把握自首认定中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一文中的观点,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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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胡雷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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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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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三级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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