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基于压力主动投案自首,但是到案后,都或多或少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出辩解或部分隐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要认定自首,不仅要主动投案,还需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那么,被告人的自我辩解算不算如实供述?这直接关系到自首能否认定。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在2004年出过一个《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该《批复》对正确认定自首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仍没有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何为行为的性质?何为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交代了客观事实,但是辩解说不是故意的,算不算自首?
举个例子,曾经办理一个集资诈骗的案子,在开庭时,被告人承认了集资的全部事实,但是辩解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人一听,立即站了出来:“被告人你听好了,之前鉴于你的良好态度,认定你为自首,如果你今天庭上再说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是不认罪,那我们就会建议法庭取消你的自首情况。”被告人顿时大惊失色。
我们赶紧拿出最高法的《批复》,提出这属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所幸,最后法庭没有取消自首,但着实让人惊出一把冷汗。
对主观方面的辩解,属不属于行为性质的合理辩解?目前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实供述的核心是“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都属于辩解,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比如,某甲如实陈述了其与女友发生矛盾,掏出锋利的水果刀抵住女友喉管要求其道歉,结果女友剧烈挣扎,但其仍不放手,结果女友喉管被切断而死。某甲认为当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综合其行为可以看出,其当时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但这同样构成自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即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所作的辩解,不是对主观心态内容的辩解。犯罪构成事实是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主观心态作为犯罪主观要件事实一部分,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同样应该如实供述。
两种观点相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都有采用,至于哪家法院到底采用哪种观点只能看被告的运气了。
除了主观方面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外,被告人对客观方面要素的辩解有时也存在争议。
举个例子:某乙(男)与某丙(女)是普通男女朋友,某日,某丙找某乙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丙主动搂抱、亲吻乙。喝酒结束后,乙带丙回到自己的房间。丙醒来之后,发现自己的衣服被脱了,就感到很害怕。这个时候,乙亲吻丙,并提出要发生性关系,丙基于害怕而同意,配合乙发生了关系,事后报警。乙知道丙报警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但辩解自己没有暴力、胁迫,发生关系时丙是自愿的。
乙构不构成自首?对此也有争议。反对者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核心事实,被告不承认违背妇女意志,就是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我们认为该看法有失偏颇。
就强奸罪来说,构成要件的内容是采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并非一定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犯罪的重要标准。所以,被告人只要供述是否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是否发生性关系这些内容,就应当视为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再说,在强奸罪中,女方是否自愿属于女方的主观心理活动,通过客观事实外化表现出来,但是现实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有些案件,女方客观上的表现有时与女方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所以被告人对于女方的内心想法会判断错误。比如本案,被告人就不容易知道女方是否自愿。如果要求被告人准确判断女方的心理想法才构成自首,显然强人所难,对被告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够公正。
最后,女方是否自愿不是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客观事实、被告人与女方的关系、女方的客观处境等等进行综合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属于法律上的评价。本案中,某乙认为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女方自愿的,这一判断即便不符合法律的评价(法律可能会认为在密闭空间受害人孤立无援,其表面的顺从只是“不敢反抗”),但是乙只要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是否使用胁迫、是否发生性关系等),司法机关就可以据此来作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法律判断,故此,乙关于女方自愿的认识应当属于对合理的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来源:微信公众号“周辉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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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辉律师具有 13 年法律工作经验,先后毕业于南京大学历史系、复旦大学法学院,获得文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曾在某直辖市检察系统工作近十年,曾任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官学院兼职讲师,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和刑事理论研究工作,曾荣立个人三等功 1 次,嘉奖 2 次,市级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曾到复旦、华理工等多家高校开设讲座。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反舞弊、企业合规以及复杂经济争端解决
熟悉刑事诉讼流程,了解公检法办案规律,擅长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分析、研判和破局,办理了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在取保候审、免予起诉、判处缓刑、无罪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部分热点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澎湃新闻等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部分代表案例:
1、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郑州市李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该案全国瞩目,央视新闻、东方卫视、新京报等全国主流媒体跟踪报道,不仅该案检察机关不起诉,而且推动国家卫健委出台相关制度,彻底解决罕见病患者购买氯巴占的难题);
2、上海某高科技公司非法经营案,涉案千万(公安阶段撤案);
3、某央企大数据公司高管秦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不批捕);
4、东北某上市化工公司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不批捕);
5、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检察机关不起诉);
6、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察机关存疑不批捕);
7、某电商平台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去掉一个罪名);
8、上海咏福私募基金公司非法集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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