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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律师围绕诉讼程序以及国家专门机关具体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正当性进行的程序性辩护,在维护程序正当性、保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以及有助于实体判决公正性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人员对律师做程序性辩护表现出反感,认为律师是在纠缠程序细节。现实生活中控审或审辩之间发生剧烈冲突也大多源于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具体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司法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顽疾,虽经过这么多年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矫治,但部分司法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这些司法人员更希望或者说更愿意听到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进行的实体性辩护,对律师的程序性辩护认为律师在纠缠程序细节,舍本逐末。在他们心目中,只要实体没有问题,程序上出点问题算不了什么。
二是律师的程序性辩护直接针对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诉讼程序的具体安排以及司法人员具体的诉讼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提出不同意见、指出具体诉讼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予以补救或纠正。这不仅会打乱国家专门机关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安排诉讼程序,而且对国家专门机关具体诉讼行为违法性的指出,会让国家专门机关感到不舒服,甚至是难堪。部分司法人员从自我偏好的角度,自然会对律师这样辩护表现出不舒服,在律师坚持下,控审或辩审之间很容易发生冲突。
三是律师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现实生活中,有少数律师过度地放大国家专门机关诉讼程序安排和办案行为中的不规范、不严谨之处,不区分国家专门机关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有害的程序错误还是无害的程序瑕疵,都进行程序辩护。在有的时候,还有意识利用程序性辩护与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博弈,希望以此让国家专门机关在实体处理上做出让步。这样的程序性辩护常出现的控辩或辩审之间在一些意义和价值不大的程序细节上反复纠缠,导致诉讼程序冗长和诉讼效率低下,最后并没有解决什么样的实质问题。
上述三个原因中,律师群体说得更多的是第一和第二个原因,而司法人员说得更多的是第三个原因。这样的分歧是很正常的,因为各自所站的角度不同。但就我个人的观点,上述三个原因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相互牵引的关系。
部分司法人员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以及认为律师做程序性辩护就是不服从安排、是在挑毛病、抓漏洞而不愿意或不想律师做程序性辩护,无形中会对律师的辩护权利带来影响,反而会激起律师的反感,抓住更多的问题继续进行程序性辩护,而律师过度纠缠程序细节,吹毛求疵审视国家专门机关的办案行为,甚至通过程序性辩护向国家专门机关施压同样会激起国家专门机关的反感,会想办法进行反制。这种相互之间的你来我往,相互叠加,反而挤压了理性进行程序性辩护的空间,让非理性的程序性辩护反而有了市场。因此,要让程序性辩护理性展开,而不成为控审或审辩之间发生剧烈冲突的诱因,需要国家专门机关和律师之间的共同努力。
首先,国家专门机关要理性看待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充分认识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在维护程序正当、保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以及有助于实体判决公正性等方面具有的积极价值和意义。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律师在程序性辩护中提出的诉求要有所回应,而不是置之不理或者想办法加以掩饰。
其次,律师在进行程序性辩护时,要认识到程序性辩护虽然有独立的价值,但本质上是为实体辩护服务的,而且要对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区分,并且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辩护。其中对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或可能影响实体判决公正性的程序问题,要勇于进行程序性辩护,但对并不涉及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或不会影响到实体判决公正性的程序性问题,则不宜过度纠缠,适可而止。
第三,要有人非圣贤,孰能无错的观念,相互理解和包容。不论是司法人员,还是律师都存在工作上的压力,也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人,都会有犯错以及行为举止不适当的时候。如果彼此之间严重对立,都是以完人来进行要求,不仅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而且会演变为互相纠缠细节,抓彼此的小辫子。在这一点上,我不同意少数律师把法庭辩护称之为战斗。
战斗一词意味着你死我活的决斗并且一定要分出个高低胜负,本身就在认为制造法庭上的对立和紧张情绪。其实,审判和诉讼本身就是通过和平讲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靠的是双方基于共同的理性在相互争辩中得出正确的答案,并不是对方不同意你的意见或者你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对方就变成了你的敌人,大家要来一场决斗并且一定要分出个高低胜负。公平和正义是共同的,而不是只在控方、审判方,也在辩方。
首发:微信公众号“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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