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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刑事辩护的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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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的黄金业务在哪

  刑事辩护的黄金业务到底在哪?这是我们从事刑事辩护,必须要思考与面对的一个问题。

  按照通常的理解,哪类案件数量多,就意味着市场大,就可能是我们律师业务的热点所在。

  我们可以看一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工作报告里面透露的数据,其中的数据是这么一个状况:法院审判最多的刑事案件是普通犯罪案件,87.5万件,占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总数的92%;职务犯罪案件2.9万件,占3%;经济犯罪案件只有5万件,占5%。这个数据其实和我们平时看到的情况是差不多的,最多的案子就是常见的普通犯罪案件。那么,在我们现实的辩护业务中,是不是也是这么一个状况呢?

  我们也来看一组数据,我特意让我们行政理了一下厚启所从去年9月1日到现在将近13个月的时间里面的案件情况。我们律所的案件构成和收费构成是一个什么情况呢?我们统计出:普通犯罪案件虽然说发案量大且在法院占比高达92% ,实际上在我们律所里面只占37.2%;职务犯罪在法院只占3%,在我们这里占到了16.7%;商事犯罪案件在法院占5%,而在我们这里却占到了46.2%。我们律与法院的收案情况完全不同。

  在律师费的比例里面,普通犯罪案件进一步下降,降到了30%;职务犯罪则增加了1.9个百分点,达到18.6%;而商事犯罪则增加了5.3个百分点,是51.5%。也就是说,在我们律所里面,商事犯罪的比重在律师费里面已经超过了50%。虽然这些案子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占比重不高,只有5%,但在我们这里却是比例最高的案件。

  当然,这只是我们厚启所的情况,因为我们选的只是一个点,别的所的情况我不清楚,或许不具有完全的代表性,因为省城和县城会有差异,地区之间也会有差异,但是一个大概的倾向应该是这样。所以从这组数据来看,对于我们厚启所来讲,对于我们省城的律所来讲,在刑事辩护里面最大的一块业务就是商事犯罪,而不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普通犯罪。

二、什么是商事犯罪

  那么什么是商事犯罪?它的范围又是怎样的?

  我们对此做一个简单化的处理。有人研究商事犯罪从其与商法的关系切入,认为商事犯罪是以违反商法为前提的犯罪,我们感觉这种界定本身很难把握。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商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我们是民商合一的体制,民商的分界点在哪里,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我们认为从商法的角度很难界定商事犯罪这一概念。

  那么对犯罪类型,要以一种什么方式来划分呢?我们认为应该以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来划分犯罪类型。

  第一种犯罪,是职务犯罪,它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实施的犯罪;

  第二种行为主体是商人,当然这里的商人是广义的商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商人在商业活动中所发生的犯罪,这种是商事犯罪;

  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在非公务、非商务活动中实施的犯罪,我们就认为是普通犯罪。我们就是以这个标准来划分辩护律师所接收案件的种类。

  那么这个商事犯罪概念,与我们前面讲到的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讲到的一个概念,也就是我们经常使用的概念——经济犯罪,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经济犯罪概念本身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划分。狭义上,我们通常是限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来定义经济犯罪,这是一个通行的判断。那么这个经济犯罪和商事犯罪,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我认为它们高度重合,但又不完全一致。在经济犯罪里面,其实也存在一些与商务无关的犯罪,不属于商事犯罪,比如说单纯的伪造货币的犯罪、持有货币的犯罪、泄露内部信息的犯罪,单纯的这类行为,它本身不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不属于商事犯罪。

  另外,经济犯罪之外,也有几种犯罪,它是商人在商务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这涉及到两类:一类是商事主体在内部管理活动中引发的犯罪。比如说企业的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几年发案比较多。另一类就是商事主体在外部经营活动引发的犯罪,我们也认为可以纳入商事犯罪的范畴。

  比如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污,从而引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这两年此类案件也蛮多的。我们还接到有些案子,前两天还在接待一个案子,是证券二级代理,诱导、欺骗客户去点击软件、去交易,法院是以诈骗来定罪的。而诈骗罪不是放在经济犯罪里面的,但确实是在商务活动中实施的。

  此外,放在贪污贿赂犯罪里面的行贿罪,行贿它也是在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如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犯罪,好多也是在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甚至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它也是在商务活动中发生的。所以,我们觉得商事犯罪是以商人作为主体在商务活动中实施的犯罪,它和经济犯罪绝大部分交叉,但又不完全一致。

  商事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可把它分为两类。第一种是违反横向禁止性规范的犯罪。商务活动首先是一种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往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但是对这种民事行为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在民事行为过程之中,有一些事是不能做的,比如说诈骗、金融诈骗及合同诈骗,侵犯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侵犯商业秘密等。

  像这种行为,实际上首先是个民事侵权行为,然后刑法根据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程度,把它规定为犯罪。所以,这类犯罪首先是一个民事违法问题,它是横向法律关系所禁止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还有一种是违反纵向管理性规范的犯罪。商务活动是受政府规制的,是受政府管理的,在商务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一系列行政法律,不能违反国家对商务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比如说国家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产品有质量要求,不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能逃避海关监管,不能走私;发票不能虚开,不能偷逃税款等等,这些个是违反行政法的、违反纵向管理规范的一种犯罪。

  所以我觉得商事犯罪,如果从这两类不同的关系来划分,它又分两种:一种首先属于民事侵权,是违反横向的禁止性规定的犯罪;另一种是违反纵向管制型规定的,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的犯罪。简单地讲,商事犯罪可以划分为这样两类。

三、为什么商事犯罪会成为刑事辩护的黄金业务

  为什么商事犯罪会成为我们刑事辩护的黄金业务,其原因在哪里?

  我认为无非这么几点:

  第一个原因,是商事犯罪案件的委托比例相对较高。

  现在我们的刑事辩护委托比例不高,今年年初我到杭州市拱墅区参加了一个会议,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过,他们所有的刑事案件里面,律师参与的比例是18%,也就是说真正有辩护律师的案件只有18%,还有82%的案子是没有辩护的。那么这种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绝大多数是那些常见的普通犯罪。而商人涉嫌犯罪时,委托律师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因此虽然商事犯罪案件发案比例不高,但是进入辩护领域的案件会比较多。

  其原因也很简单:商人比较重视法律,比较重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现今的法治,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源于法律需求旺盛的商人阶层的扩大,来源于商人经济。有了强大的商人阶层,才会有法律的价值,才会有法治。从法制发展历史来看,古代的法制产生于古希腊罗马。为什么我们中国古代专制与人治传统延续几千年,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其中法律的作用有限。而商人特别重视法律,也特别重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前面的那组数据,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商事犯罪(它与经济犯罪大致重合)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比在5%左右,而我们接受委托的商事犯罪案件占到收案总数的40%多,律师费则超过50%。

  第二个原因就是商事犯罪的收费相对高一点。

  从我们的数据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商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收费要高于普通犯罪。而商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之间,商事犯罪收费又要略高一点。这个道理也很简单,相对而言,商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更强一点。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现象,不仅是商事犯罪领域,哪怕是其他犯罪,我们接收的案件里面委托律师比例较高或者收费较高的,当事人本人往往也是经商者,只不过这个犯罪不是在商务活动中发生而已。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我有时候出差,同行的陌生人就问我是干什么工作的,我说是律师,他就说你们律师就是为有钱人服务的。现在很多人都是这个观点,好像我们律师就是依附于富人这种感觉。

  我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无可厚非。因为经济发展,它就是一个财富创造的过程,财富创造就是围绕有钱人的资金投入来创造价值。至于说社会上有些人比较贫穷,他的问题生存与发展问题也要解决,但这个时候怎么护住他的利益,主要不是我们律师的责任,而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有义务通过二次分配来保障弱势群体。

  并且,那些说我们律师为富人办案子的人,他要想想看,他在为谁打工?他要么在企业工作,为别人打工,要么在政府部门工作,我政府打工。如果有人叫你一辈子不要任何报酬去为人打工,我想任何人都不可能愿意这样做。所以,我认为对那种指责律师为有钱人服务的人,完全可以不用理睬。因为解决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更何况我们律师,很多的法律援助案子都有在办理,并且政府的资助非常少。

  像我的话,虽然是兼职律师,每年办理两个法律援助案件。也碰到有些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跑到所里来,对我说:“我很穷,你帮我提供法律援助好吗?”我的回答是:不行,你要法律援助就去找法律援助机构,我这里不是法律援助机构,我只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援助任务。我想这个问题,大家也无需去多思考、纠结。

  第三个原因,相对而言商事犯罪的辩护空间会更大一些。

  对此,我很有感触。我在近两年办的案件里面,绝对无罪的案件,仅仅就两件,两件全是商事犯罪案件。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个案子是我们浙江公安系统办理的比较大的一个税案,是公安部和国税总局他们共同参与督办的一个案子,案件牵涉到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天津、河北、浙江等多个省份,抓了29个人,虚开税款有7亿多。我接受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来被撤案了。这个案子我会见了以后,深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写了份意见给公安,公安很快做了取保的决定,再过一段时间整个案件侦查终结时,对代理的这个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还有一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我们台州的一个案子。就是有一个人挂靠一家公司,然后他承包一个项目,但是他把钱又投到了其他地方,结果工人工资支付不出来。工人因此上访,上访以后因为他没有钱,政府要解决纠纷,就去找被挂靠的这个企业了,让他们承担责任,就把他们的一个管理人员抓了起来。

  这个案子还涉及其他问题,因为台州的警察去东阳的时候,和企业老板发生了纠纷,中间有警察被老板打了。警察被打,公安压力很大,因此引发的妨害公务案由省公安厅督办,两个案子纠结在一起,非常难办。

  研究案件后,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因为是企业挂靠引发的,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讲,肯定应由挂靠人本身来承担刑事责任,被挂靠企业虽然在民事上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在刑事上不应该有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刚开始还是提出一个相对不起诉的建议,然而此案公诉人,很年轻的一个女孩子,她非常果断,认为这个案子里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应当绝对不诉,在我们改变辩护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我发现,我们很多公诉人和法官还是蛮公正的,这个案件我考虑到检察机关各方面的为难,开始不要求做绝对不起诉,你能接受相对不起诉就行,公诉人竟然主动认为应绝对不诉,这超出了我的预料。但是,如果是职务犯罪的话,一般情况下绝对不起诉是绝不可能的。虽然说职务犯罪案件相对而言也是一种收费较高的案件,但是它的辩护空间太小,相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商事犯罪的辩护是有空间的。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商事犯罪是公安机关侦办的,而职务犯罪是检察院侦办的,其中很多还是纪委办的,辩护空间非常小。

  所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就很郁闷,很难受,商事犯罪相对就好一点。当然,即使是在商事犯罪领域,外在压力有时候也不可避免,像我这两年办理的一系列环境污染案件,法庭上都以绝对的优势压制住公诉人的指控,但是最终结果也还是无可奈何。但总体来讲,商事犯罪的辩护空间比职务犯罪要好一点。

  此外,商事犯罪辩护空间较大也和商事犯罪本身的特点有关。

  我们前面讲到,商事犯罪本身首先往往是一种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它往往又可能违反了行政法,这里的法律关系就很复杂。对于办理商事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而言,其公安人员在侦查方面是有经验的,但在法律素养方面相对律师来讲就要差一点,商事犯罪与民商法、行政法交叉,复杂的法律关系与问题,就恰好给我们律师的辩护提供了空间。

                                   (来源: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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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邓楚开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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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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