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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合同原则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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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2月8日,颜氏、罗氏作为代持人向福氏出具《股票代持证明》,该《股票代持证明》载明:福氏实际拥有华昌达智能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70万股,但因特殊原因,代持人和福氏商议决定,福氏不公开持有这70万股股份,而由代持人代替福氏在名义上持有该70万股股份,并且代持人代替福氏持有的这70万股股票,实际上归福氏真正所有,福氏享有全权的拥有权和处分权……根据华昌达智能公司公告显示,截至2017年10月16日,颜氏持有该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处于质押状态的为162350000股;罗氏持有该公司股份数为14478000股,处于质押状态的为12050000股。

现福氏以颜氏、罗氏未经其许可将属于其的股票质押给他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之诉,诉请确认《股票代持证明》合法有效,且确认代持股票属于福氏所有,并判令颜氏、罗氏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赔偿福氏相同数量的股票。

法院观点

公司上市发行人必须股权清晰,且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公司上市需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证券行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行业的基本共识。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本案中,福氏主张颜氏、罗氏代持其股份,实际隐瞒了其真实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违反了发行人如实披露义务,为上述规定明令禁止,也与颜氏承诺不存在代持股票的承诺不符……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是为保护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涉《股票代持证明》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损害……颜氏、罗氏向福氏出具的《股票代持协议》即使真实,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评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实施)第12条规定:“……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第5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第34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第3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IPO过程中不允许隐匿真实股东,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若上市公司真实股东不清晰,则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相关具体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原《合同法》第52条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已体现在《民法典》第153条中,表述上做了调整)的规定,应属无效。

虽然本案诉争股权代持合同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否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协议各方可另行提起诉讼以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此点追求实质公平的诉请可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依约期待实现的利益随协议无效而落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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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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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
  • 点小读

    文章不仅限于对案件本身的讨论,还深入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指出了这种行为对广大非特定投资者利益、资本市场交易秩序、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分析深入见解独到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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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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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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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  员

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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