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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问75:新《公司法》下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是否可行?
答:商事实践中,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存在着不少的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有效问题争议也不少。其中,有观点认定担保有效,也有观点认定担保无效。认为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担保会导致转让股权的股东抽回出资,损害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认定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担保是内部意思自治,并不一定损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禁止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反《公司法》(2024)第十五条允许公司在符合特定程序下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提供的担保,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并未造成股东抽逃出资或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因为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不同于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还有权向受让股东追偿,公司资产并不一定减少。即就是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的真实意思,如无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应认定担保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胡勇勇(实习律师)执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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