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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问68:新《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如何确认股东?
答:《公司法》(2024)首次确定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义务,并赋予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对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转让股权的,应由转让股东向公司进行书面通知,告知公司其股权转让情况并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股权进行转让,转让股东通知公司的,公司负有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义务。
转让股东未通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完成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登记变更的,应由转让股东向受让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公司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变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该法定义务。当然,如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是有权拒绝变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胡勇勇(实习律师)执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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