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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1:新《公司法》规定的虚构债权出资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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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问题21:新《公司法》规定的虚构债权出资如何救济?

答:首先,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2024)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相应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并进行赔偿。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法》(2024)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其次,在出资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虚构债权的情况下,为保障被投资公司的利益,可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本原理出发,主张公司系善意无过失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不真实为由对抗公司。以债权评估作价为例,公司可通过询证函等形式询问债务人,调查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如果债权不存在而债务人却向公司确认债权真实存在,制造虚假债权的外观,公司因产生合理信赖接受该债权作为出资的,债务人就不能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对抗公司。公司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相应债务,债务人不得拒绝。

另外,事前预防较之事后救济前瞻性更强,更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债权的实现进行保障:通过章程或者公司决议方式确定,在出资债权实现之前,对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同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也可以与债权出资股东进行特别约定,债权出资到期不能实现时由该股东进行补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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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新《公司法》下债权无法实现与债权出资不实的区别有哪些?对出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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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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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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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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